中時新聞網於2022年6月13日報導:前年林姓女子因避免遲到遭公司責罵,她請陳姓女同事幫她打卡,公司認為因此造成林女未扣除遲到薪資,檢方起訴後,台北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將林及陳各判處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上班族每天上下班必定完成的第一件事與最後一件事(若雇主確有置備出勤紀錄的話),自然是完成出勤與退勤的打卡或刷卡紀錄,這已是上班族的日常例行公事了。若有人怕遲到被雇主扣薪,商請熟悉同事代為打卡或刷卡,此一行為雖可能避開了遲到扣薪命運,但有可能反遭雇主一狀告進地檢署,縱然刑事法院判決結果輕微不會被關,但易科罰金的金額仍遠遠高於遲到扣薪的金額,最後還是弄巧成拙,不僅沒省到錢,反而背負了一條前科紀錄,連帶拖累了基於同事情誼代為打卡或刷卡的同事。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848 號刑事判決個案為例(為便於閱讀,判決文略有編修):
事實:
林君及陳君於108年3月間任職於A公司,均知悉A公司規定之上班時間為上午9時,遲到者會受扣薪處分。林君為避免因遲到而遭主管責備,委請陳君於附表所示「日期」上午9時前代為打卡,但林君及陳君2人同時也可以預想到如果由陳君代替林君打卡,可能使A公司漏未扣薪而溢發薪資,但仍基於縱使因此溢領薪資也不反對的詐欺犯意聯絡,由陳君持林君之考勤卡打卡,登錄不實之出勤時間。A公司會計人員依照考勤卡上記錄的出勤時間計算林君108年3月份薪資,因考勤卡上不實紀錄而陷於錯誤認知,漏未扣除遲到薪資,溢發新臺幣146元之薪資給林君。
理由:
被告2人都承認:我知道遲到會扣薪水,只是過去未注意詳細計算方式,可見被告2人對於代打卡登錄不實出勤時間的行為,可能導致告訴人產生錯誤認知而溢發薪資的情況,是可以預想得到的。雖然被告2人出發點在於避免被告林君遭主管責罵,但對於代打卡行為的附隨結果(亦即被告林君溢領薪資這件事),卻沒有於事前採取行動避免或事後主動退還,可以看出被告2人對被告林君溢領薪資的結果,存在「接受、容忍或任憑其發生」、「不反對其發生」的心態。因此,被告2人有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相當明確。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