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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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2/27 06:00

雇主可否因勞工未辦離職手續而扣發工資?

依題意,雇主有時對離職勞工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而頗有微詞,火大了,乾脆扣發工資,藉此要求離職勞工親自前來公司辦完交接後再領取工資,雇主這麼做可行嗎?顯然不行。此舉(扣發工資)將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
「勞工於離職後有無辦理移交或離職手續,尚難認基於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上訴人公司以被上訴人尚未辦理移交或離職手續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被上訴人請求給付薪資報酬,尚非可採。」(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
「員工是否未辦妥交接手續致公司受有損害,乃公司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問題,尚不得執此主張其逕自扣發勞工工資之行為合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347號行政判決參照)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既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之性質為強制規定,則原告自不得以勞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違約等事實為由,免除首揭規定之法定給付義務。且本件是否有違約之原因事實,徵諸原處分卷內所附資料,因勞工與原告仍各執一詞,其責任歸屬、賠償金額多寡自未確定,是參諸首揭函釋,原告自不得預先扣除應給付之工資作為違約金之一部,甚而據此對勞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057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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