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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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09/04 06:00

徵才廣告寫「誠徵漂亮女森」,商家荷包大失血

公視新聞網於2021年10月24日報導:南部炎熱的天氣,讓飲料店的生意總是特別好,需要人手幫忙,但台南市有一家飲料店卻在臉書PO文徵人時,引起爭議。因為店家廣告寫著「各位漂亮女森」等字眼,被民眾認為是限女性應徵、而檢舉店家。限女讓民眾覺得不妥,店家也被勞工局依違反性平法開罰10萬,但老闆覺得罰10萬太重,提出行政訴訟,辯稱是打錯字。「漂亮女森」本來是要打紳士的紳,不小心打成森林的森,但法官不接受這樣的解釋。
這個小本經營的飲料店,雖然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已經考量其為微型商號,不諳法令,寄予同情,將裁處罰鍰減輕至3分之1,亦即10萬元(本來低消是30萬元),這位老闆不知道要賣出多少杯手搖飲料才能填補口袋大失血,只能無奈接受苦果。屬於微型商號的老闆們更是需要以此作為殷鑑,多加留意徵才廣告用語,避免觸犯就業歧視禁止規定。
讓我們一起了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9號判決,法院是如何看待此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判決文最後一段,可以看出承審法官確實是深體民意,值得肯定,「本院肯定被告對弱勢市民之體恤,且性別平等乃人性尊嚴保障之普世價值,基於人跟人之尊重,對其他人不得為不平等之差別對待,亦為本院極力維護之主張,惟10萬元對經濟狀況不佳之小市民不可不謂仍是非常沈重的負擔,且因其經濟弱勢,在法規認識上的不足,反而容易觸犯本法,本院期望立法院能了解現階段會觸犯本件者,幾乎是微型商號之經濟弱勢小市民,而非商業大財團,能否修法對微型商號不慎觸法者處以更輕之罰則,是弱勢小市民之幸。」:
事實:
民眾陳情指稱原告於臉書刊登徵才廣告,內容述及「○○徵人辣各位漂亮女森看過來只要你願意,没有經驗没關係歡迎加入我們○○,○○需要你我一起經營…」等詞句,涉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現行法已修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案經被告機關調查及提報臺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決議:「本案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成立,惟資方不諳法律,建議從輕裁罰。」被告機關乃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8條、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理由: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禁止雇主因性別因素而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方面上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差別待遇),即雇主不得以與求職者或受僱者之工作內容或執行職務無關之性別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者或決定受僱者之勞動條件,進而造成與其他未具備(或具備)該性別特質之求職者或受僱者相較有差別待遇,始符合同法第1條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精神。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所規範之義務主體為雇主,而依同法第3條第3款規定,所謂雇主,是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準此,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受僱人,如有違反同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規定處雇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系爭徵人廣告確係原告授權其所僱用之人員刊登無訛,且該廣告中漂亮女性之文義,已對男性求職者之就業機會造成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影響至明。原告雖陳稱徵才廣告所註明條件漂亮女森,為工讀生打字誤植,原意應為漂亮女紳(漂亮男生)之意,然以形聲字義而言,原告對外徵才註明漂亮女森明顯採「偕音」「偕義」,無論由社會主觀或客觀第三人意見,皆認徵才廣告對面容姣好之特定性別有偏好意圖,已構成歧視要件,此外原告又改稱主要該徵才廣告原意為徵漂亮女紳(漂亮男生)說詞顯前後矛盾,對於性別平等意識仍然薄弱,主張顯無所採。
查本案原告委由其僱用之工讀生代表其處理有關徵人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3款規定,該工讀生所為之徵才行為違反同法第7條規定,視同原告違反該規定。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並無「應先通知改善始得裁處」之規定,況被告機關業依行政罰法第8條「不知法規」之規定,併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酌減罰鍰為10萬元,是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從而,本案違規事證明確,原告所辯皆不足採,被告機關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8條、第18條第3項規定處10萬元罰鍰,認事用法俱無不合,原處分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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