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社會工作師。
二、 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醫學、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營養、藥學、公共衛生、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三、 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或教保員資格者:應有一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 高中(職)學校護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等相關科、組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教保員資格者:應有三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五、 具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應有五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
六、 領有居家服務督導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明書,並於本辦法修正前登錄任職於居家式長照機構或綜合式長照機構之居家服務督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