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工業化學與災害防治、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 環境與安全工程、 職業衛生、工業衛生、環境醫學、環境衛生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採礦學、礦業法規、礦場衛生、工業心理學或行為心理學、礦場通風與排水或工業通風或礦場通風、環境衛生學、礦場災變與救護或職業災變與救護、作業環境測定或物理性環境測定或化學性環境測定、工業衛生法規或勞工衛生法規或職業衛生法規、勞工安全、勞工衛生、工業工程或工程原理、工業安全或工業安全管理或職業安全管理、工業衛生或工業衛生管理或職業衛生管理、勞動生理學、工廠實務檢查或勞動檢查實務、急救法、噪音與振動、公共衛生法規、工業毒物學或工業與環境毒物、輻射安全、人體工學或人因工程、粉塵測定與控制、作業環境控制工程、工礦衛生、安全管理實務或衛生管理實務、工業安全概論或工業衛生概論、工業衛生書報討論或工業安全書報討論或安全衛生書報討論、風險危害評估或風險評估或危害評估、生物性危害評估、暴露評估、半導體職業衛生或半導體製程安全、氣膠學或工業衛生氣膠學或氣膠技術學、氣膠儀器分析、呼吸系統沉積物特論、醫院職業安全衛生、有害物質管理策略或有害廢棄物管理、職業病概論或環境病概論或職業病防治與介紹、國際標準認證等 學科至少六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八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作業環境測定(物理性、化學性環境測定)、礦場通風與排水(工業通風或礦場通風)、工業(礦場或工礦)衛生、工業(勞工或職業)衛生法規,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