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應用地質、地質科學、地球科學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普通地質學或地質學、構造地質學、野外地質學、礦床學、岩石學、地球物理學、地球化學探勘、石油地質學、工程地質學、地形學、地層學、地史學、地震學、地球物理探勘、地質調查、土壤力學、岩石力學、環境地質學、水文地質學、經濟地質學、資源探勘、地球化學、大地工程學 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