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採礦工程、礦冶工程、礦冶及材料工程、礦業及石油工程、資源工程、材料及資源工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採礦學、礦業法規或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礦場安全、地質學、岩石學、岩石力學、工業工程、公害防治與環境保護、機電安全、礦場通風與排水或礦場通風、礦場設計、炸藥與爆破或爆破安全、礦場災變與救護、礦場衛生、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業環境測定、礦場安全法規、礦業安全衛生法規等 學科至少五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礦場安全、礦場災變與救護、礦業安全衛生法規,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