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140382332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聯絡人:林專員。
(四)電話:(02)2774-7172。
(五)傳真:(02)8773-4152。
(六)電子郵件:kamel@sfb.gov.tw。
原文網址: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7&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505220001&aplistdn=ou=noticelaw,ou=chlaw,ou=ap_root,o=fsc,c=tw&dtable=NoticeLaw
Notion文章連結:https://stevenwublog.notion.site/1140382332-2025-05-23-2025-7-21-1fcf7f8f2828804f86cade8e4a2c70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