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採礦工程、礦冶工程、礦冶及材料工程、礦業及石油工程、資源工程、材料及資源工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探礦學、資源探勘、地球物理探勘、地球化學探勘、遙感探測、採礦學、煤礦開採工程、資源開發、選礦學、資源處理、 浮選學、普通地質、構造地質、礦床學、礦物學、岩石學、石油工程、天然氣工程、礦場通風排水或礦場通風、測量學、礦山測量、礦山設計、礦山機械、礦山調查及評價、礦業法規、礦場安全法規、礦場安全、炸藥與爆破或爆破安全等 學科至少五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採礦工程類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