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勞健保加退保

這項技能指的是公司或人資人員負責為員工辦理勞保與健保的加保、退保及異動作業。熟悉相關法規、申報流程與系統操作,確保員工權益完整,避免漏保或錯誤申報,並能快速處理入職、離職、薪資變動等狀況。對企業來說,能降低風險並符合法令要求,對員工則保障醫療及退休等基本權益。這項技能在行政和人資工作中非常實用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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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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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酬 勞健保常見爭議案例及薪資結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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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應對&常見違規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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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險法施行影響及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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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 |
 人人都知道「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身為工作者的您,不論是想轉職人力資源嗎?或者您剛發展人力資源職涯,正在思考如何熟悉人力資源相關法規?或是想要瞭解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勞健保暨勞基法管理師認證班 』讓您一窺勞基法、勞保、勞退、健保、職工福利委員會及請假等法令的究竟,打下扎實的人力資源管理職涯基礎,使您面對勞動法令議題時得心應手、無往不利!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之一」規定,僱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課程。另事業單位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所訂之人力配置及臨廠服務頻率,雇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勞動部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員工褔利管理師 |
員工福利管理師證照旨在培養具備員工福利規劃與管理能力的人才,涵蓋勞健保、退休金制度、健康促進、員工關懷等相關知識,協助企業設計完善福利制度以提升員工滿意度與忠誠度,促進組織永續發展。持證者能有效掌握勞動法規與福利政策變化,並運用專業技能進行福利成本控制與效益分析,成為企業人資團隊中不可或缺的專業角色。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營造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為專業資格,旨在培訓具備基本安全衛生知識與管理能力的人員,確保工地施工過程中勞工安全與健康。持證者能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安全法規,執行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安全教育訓練,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提升整體工作環境安全水準。此證照為營造業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對推動工地安全文化及保障勞工權益具關鍵作用。
尚未查核發照單位
勞動法令管理師認證 |
面對瞬息萬變的產業環境及法令變遷,人資專業人員如何與時俱進,成為企業與員工間最佳的溝通夥伴,已是各位不容忽視的關鍵題。站在資方與勞方的天平之間的我們,必須具備診斷企業制度/辦法的職能,快速且正確地回應來自政府機關、工會、員工、新聞媒體等各方諮詢,如同醫生具備對症下藥同時改善病人體質的能力一樣重要。在現今日益嚴峻的經濟情況挑戰下,除了協助企業在遵守法規下有效運用企業資源,同時兼顧員工的權益與福祉。本認證班將是您最佳的自我投資,透過自我成長進而成就他人,這是身為人力資源專業人員的您,不可或缺的進階勞動法令專業職能。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中華民國精算師(退休金類) |
精算人員主要負責公司整體的財務規劃,包括保險商品的設計,與法務及高級行銷主管共同設計保單條款、保險費率的釐訂、保單責任準備金的提列、解約金及保單紅利的計算、營業費用分析、單一商品及公司整體表現的檢視、死亡率及各項商品發生率的統計分析,協助編製各項管理用的財務報表,如為外商壽險公司可能另須依外國總公司之財務準則編製所需的報表。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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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先給職災補償,事後可向勞工追討「勞保給付」嗎?

勞工在執行公務時遭遇職災,在災保法施行後,雇主可先依勞基法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再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在現行法規下,雇主的抵充金是受到保障的,但反而是勞工在請休公傷病假期間的假期准駁議題上易生爭議,律師特別提醒應留意相關規範。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小鱷在某天在操作公司的切菜機時,因為一邊操作,一邊跟身旁的小明聊天,結果兩人愈聊愈起勁,突然小鱷一個大動作揮手,竟然不小心被切菜機切到,導致小鱷慘遭斷掌,痛苦不已。後來公司緊急將小鱷送醫,所幸及時送醫,小鱷的斷掌也順利被接回,只是因此住院數周,在出院後也需要長期回診、追蹤,時常跟公司請休公傷病假。結果某天公司向小鱷要求,因為公司已經墊了好幾個月工資,要求小鱷趕快先去送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申請,等勞保局確認核發後,要把勞保局給的錢還給公司,公司才願意繼續給付每月工資,令小鱷感到心灰意冷。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常見法務問題 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施行前,實務上事業單位常會擔心依照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是勞保局給付後,雇主才有抵充的可能,因此常常會希望勞工申請勞保局相關給付後,再由雇主給付勞基法職災補償,或者甚至雇主會直接給付職災補償與勞保給付間的差額。但這樣事業單位會不會有風險或問題? 律師解說 依照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下同)98年04月08日勞動3字第0980067497號函:「五、另,有關雇主全額支付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資雙方於補償前已約定,勞工同意於領取勞工保險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就抵充金額返還雇主,自無不可。」。 依照前開主管機關函釋可知,在過去,因是否為職業災害,通常有所爭議,且雇主可能無法判斷或沒有能力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多需仰賴專業醫療機構及勞保局之審定結果,始能確定。然而特定事故被認定為是職業災害之時間點,有時候會需要經過半年、一年,甚至更久以後,對於受災勞工而言,若雇主未先給予職災補償,勢必就會需要先面臨經濟上的困窘。另一方面,對雇主而言,也會擔心倘若其先給付職災補償,是否勞工受領勞保局之職災給付後,無法行使抵充權利。因此主管機關遂以前揭函釋說明,若勞雇雙方於雇主補償前,就先約定勞工要在受領勞保給付或相關保險給付後返還,並無不可,試圖化解雇主對於先給付職災補償的擔憂,也解決職災勞工經濟上的困難。 然而,依照現行災保法第90條第1、2項規定:「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可知,依照前揭災保法第1項規定,在職災勞工未受領保險給付前,如雇主先行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災補償時,在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後,雇主就可以依該條規定向勞工請求抵充金額之返還。另外,在第2項規定是針對不是用勞基法的被保險人,雇主也是可以在職災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前先給付職災補償,待勞工受領保險給付後,再向該勞工主張抵充、請求返還,併予說明。 另可參目前可以查找得到的判決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民事判決:「第按遭遇職業傷病之被保險人於請領本法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災保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理由為因應部分職業災害勞工先向雇主請求勞基法第59條所定職業災害補償,再向保險人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嗣後雇主依前開規定主張抵充時,職業災害勞工未將保險給付返還,致雇主無從抵充之爭議,而於第1項規定雇主得要求勞工返還抵充金額。2.經查,兩造就被告職業災害事宜,於112年6月30日在新北市政府達成系爭調解筆錄:是否屬職災由勞保局判定、判定前先續付工資,若勞保局核付職災期間工資,被告應扣還原告、被告並同意依法向原告辦理請假手續等,有系爭調解紀錄乙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2頁),被告同意待核定為職業傷害案件後,申請職業傷害補償費給付,辦理公傷期間薪資補償抵充歸墊作業,並同意將勞保局核撥之職業傷害給付從本人即被告薪資中扣除,有職業傷害給付抵充同意書乙紙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而原告前已先依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兩造間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先行給付被告112年9月6日至113年2月29日期間之薪資,有112年9月至113年3月第一商業銀行薪資付款被告之交易完成證明乙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而勞保局已核付被告112年9月6日至113年2月29日期間傷病給付薪資117,296元,亦有勞保局113年4月23日保職核字第113021057169號函乙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頁),則原告依災保法第90條第1項、系爭調解筆錄及職業傷害給付抵充同意書等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7,296元,依上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另一方面,除了前開災保法規定,可能可以化解雇主的疑慮外,其實雇主如果沒有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之標準給付,或依照相關期限給付時,也會有行政裁處的風險: 醫療補償:在醫療補償遭裁處的案例中,其實多是雇主認為是否屬於職災尚有未明,所以才不予補償,但主管機關會認為如事故被認定為是職業災害,那就應該要給付,不能推辭(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 原領工資補償: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雇主給付原領工資補償時,應於原定發薪日發給,因此實務上常見的可能就是雇主未依期限發給(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5號判決),或是發放數額不足(通常是特定給付項目是否列入工資,有爭執)的情形(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 失能補償:失能補償雖然也沒有規定發放時間點,但實際上當勞工已經被勞工局審定為失能,雇主卻仍未給付(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100018835號);抑或是沒有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規定計算失能補償數額時(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60030338號),都有被裁處的風險。 喪葬費、死亡補償: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喪葬費要在勞工死亡後3日內、死亡補償要在勞工死亡後15日內給付,因此實務上如雇主在勞工確實因公死亡之情況下,未依照各該給付期限給付時,就有遭裁處的風險(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2號判決);另外,因計算喪葬費跟死亡補償係依據勞工的平均工資作計算,故如雇主計算不足額時,也會有裁處風險(如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字第1080005606號)。 因此,在勞工發生職災時,建議雇主或事業單位,能夠先給付的部分,其實無須過於擔心,在現行法底下,至少可以確保雇主的抵充全是受到保障的,且遵期給付亦可避免前開行政裁罰的風險,不失為一個方向。 結論 在上開小鱷的情況中,雇主對於小鱷請休公傷病假一事,如果確實小鱷真的有復健需求,而只在復健期間請休公傷病假,基本上雇主就應該准許。但當然,在勞工請假的准駁權限上,雖然目前實務多傾向於勞工請假後,雇主沒有准駁權的解釋,但實際上回到請假的概念,勞工只有在符合法律所規定之各種假別的事由時,才算是合法的請假,這也會連結到雇主可以事後對於勞工請假有無正當事由作審核、確認之權限有關,兩者其實環環相扣。 (原文標題:勞工發生職災,雇主先給職災補償後可否向勞工追討勞保局職災給付?) 更多【勝綸法律事務所】有關「職災給付」系列相關文章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職業災害」怎麼判斷?從便當燙傷案例看律師怎麼說 職災若是勞工過失導致,雇主可以減免補償金額嗎? 職災勞工復工後,是否一定要「回復原職」?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失業者如冒險利用職業工會加入勞工保險,恐得不償失!

勞工保險的設計機制是提供「在職勞工」在任職期間應各種事由(如傷病、失能、生育、老年給付等等)的情況發生時,能夠給予其幫助的各種給付。當工作者處於「失業」或任何形式的「待業」時,其實是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的資格(另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常有人提及的利用「職業工會」鑽漏洞,專家提醒:切勿為保留保險年限而鋌而走險!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職業工會」會員的勞保投保規定避免誤投職業工會、喪失保險年資,3個重點要知道!重點一:加保職業工會,會員身分者仍須「從事工作」重點二:職業工會的會員實際未從事工作,是違規的!重點三:加保期間愈長,愈有彈性選擇「月投保薪資」小結 一般而言企業受僱勞工任職期間,依法強制要求企業為其辦理勞工保險,為其退休後晚年得申領老年年金,保障其晚年財務無憂。 勞工保險係針對在職勞工提供之保險,在其任職期間提供各種事由(如傷病、失能、生育、老年給付等)發生時,給予各種給付,可謂是勞工之寶。儘管符合雇主為受僱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僅有八款條件;但八款者條件皆是從事工作者,即「準用」勞工保險者皆符合在職工作者。 換言之,當勞工處於「失業」或各種形式「待業」者,均不符合參加勞工保險的資格;倘若勞工改以其他形式加入勞工保險,且經勞工保險局查獲違規時,其保險年資可能會遭受刪除風險。 報載: 一個中年勞工在公司兢兢業業工作了好幾年,沒想到突然被資遣。中年失業後找工作相當困難,為了不中斷勞保年資,於是先去職業工會投保,期望將「勞保年資撐著」,以期未來在65歲退休時、能領到金額較高的退休金。 由報載個案情形可知:個案當時「處於失業期間」,理論上不得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且勞工保險局應自動通知其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提醒大家千萬勿「貪小便宜」試圖利用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而違規。 延伸閱讀:「職業工會參加勞保」可繳多領少,真的嗎?先搞懂7大常見QA、才能有效率請領! 「職業工會」會員的勞保投保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58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24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暨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1條: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為建教生辦理勞工保險。 避免誤投職業工會、喪失保險年資,3個重點要知道! 職業工會會員必須從事符合該職業工會工作性質者,以其適合身分投保,非僅符合身分者即可加保,為防治上述情況,勞工保險局將查明並依法追還。以下藉由三個重點,加強勞工及HR對勞工保險之正確觀念: 重點一:加保職業工會,會員身分者仍須「從事工作」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載明:列八款受僱勞工,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換言之,符合該條文第七款者(指職業工會會員),不論是無一定雇主者或自營作業者,都仍須「從事工作」。 勞工保險適用在職工作之保險,只要是失業者或在家待業者,不論已經剛離開工作、或非自願性離職待業中、或一段期間操持家務等理由,總之目前未走入職場受僱或以個體名義從事工作,均不符合該款投保之資格或身分。 重點二:職業工會的會員實際未從事工作,是違規的! 僅憑會員身分加入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而實際未從事該業之工作者,應知道有被查明及損失的風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共計八款受僱勞工,投保單位應全部為其勞工加保;惟同法第八條之五款人員得「準用」本條例,參加勞工保險。上述各款勞工,均應符合在職工作者身分。 凡勞工未符合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依法不得加入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勞保局會定期清查各款被保險人資格。同法第24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如果未有從事工作卻依然投保,結果就是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勞工),雙雙損失嚴重。 重點三:加保期間愈長,愈有彈性選擇「月投保薪資」 勞工老年給付,按新制計算,其給付依據計算主要變數有二:「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後者按勞工提出申領之「保險年資」,只要將勞工保險期間之年資加總十分具體。 但,「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因此,勞工在加保期間應留意,若其加保期間未滿15年,又因失業而加入國民年金保險,雖其申領老年年金時,二種年金加保年資合併計算,得申領老年年金;但,因勞保之老年年金計算,不併計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恐會降低其勞保之老年年金。 反之,勞工保險年資超過15年以上者,待業期間國民年金保險年資相對少;於挑選加保期間總數且達60個月時,可以避開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月投保薪資」,此時計算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只選擇勞工保險期間「月投保薪資」,也不會出現其老年年金申領金額被拉低情況。 延伸閱讀:國民年金不繳會怎樣?配偶會被罰款?可補繳嗎?怎麼繳?|國保懶人包 小結 勞工保險係為在職勞工,因應各種可能普通事故,適時提供各種給付,協助勞工度過難關,以保障勞工工作期間(投保期間)的權益,且晚年申領老年年金,可助其安度晚年。 至於勞工失業或待業期間,應改投國民年金,不得以不實身分投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一旦勞工保險局清查身分發現不實時,其已領各項給付追還,非常得不償失。 (原文標題:失業者若躲進職業工會加入勞工保險者,冒險為之,則可能得不償失)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災發生雇主才投災保,勞動部:仍會被處2-10萬罰鍰並限期追繳

有些雇主「誤以為」災保只要「等職災發生後」再投保即可。勞動部主動釋出新聞稿說明:雇主在勞工到職當天就應投保,若拖到「事情發生後才投保」,雇主仍會被處罰鍰和限期繳納給付,提醒企業應特別留意。 文/《104職場力》 勞動部發布新聞稿說明:為確保勞工工作安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擴大納保範圍,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且勞工到職即受保障,享有職災保險給付權益。 但是有些雇主「誤以為」災保只要「等職災發生後」再投保即可。這部分勞動部說明:雇主在勞工到職當天就應投保,若拖到「事情發生後才投保」,仍會被處罰鍰和限期繳納給付。 延伸閱讀:災保法特性不同於勞保,雇主請留意比較! ▲ 圖片來源: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在勞動部例行業務報告時說明:災保法明定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其保險效力從到職當日起算;即使雇主未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仍可依規定請領各項職災保險給付。 因此有雇主誤以為:只要職災發生後再替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即可,甚至為此提出訴願。 對此,勞動部要特別澄清:為防範違法雇主將保險給付成本轉嫁由其他依法納保雇主負擔之道德危險,無論雇主自始從未為勞工辦理加保,或遲至勞工遭遇職業傷病當日始補辦理加保,勞工保險局皆將於發給保險給付後,令雇主限期繳納給付金額,並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的罰鍰及公布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根據統計,從災保法上路至今年5月6日,共追償1575件,其中已有1127件已繳回,分期中有193件,繳回金額為2億5748萬餘元。 因此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於職業災害發生時,除了勞工可迅速獲得職災保險給付保障外,雇主亦可有效分攤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就業保險權益 勞動部指「這點」也算非自願離職

2025-05-09 經濟日報記者歐芯萌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勞動部9日舉行記者會說明,《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延伸閱讀:什麼狀況下離職可要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呢? 勞動部表示,受僱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就業保險提供有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給付項目,以提供勞工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協助其儘速重返職場。勞動部特別整理非自願離職態樣的重點,向各位勞工朋友說明,讓大家能瞭解自身的權益。 勞動部指出,申請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重要的請領條件之一為,失業勞工是否係因「非可預期」的情事而遭遇「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所謂的「非自願離職」,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部提醒,即便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別,也有可能遭到非自願離職。法定「非自願離職」之判斷,不以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及該法所列上開規定之離職事由為限。 受僱勞工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其離職事由是屬於上開所列的情事者,勞動部舉例,私立學校僅從事教學工作的兼任教師不適用勞基法,學校以學生減少,課務緊縮為由,與其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定情事),也是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到,若受僱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款、第3款或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例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該依照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但雇主並未依規定辦理時,勞工因而要求終止勞動契約。此類離職事由,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之規定,也是法定非自願離職的範圍。 勞動部表示,為了保障定期契約勞工的給付權益,《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尋職1個月以上還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的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不以同一投保單位為限),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勞動部提醒,勞工如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可持雇主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載明終止勞動契約原因,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以利後續保險給付之申請。 勞動部說,若勞工取得離職證明文件有困難,或是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以維護權益。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打工族的勞健保規範簡介,雇主一定要提供的打工權益有哪些?

打工勞健保一直是打工族關心的議題,很多打工族會納悶,每週打工只有幾個小時也會需要勞健保嗎?但勞健保好像是勞工權益,如果沒有的話需要跟雇主爭取嗎,以及會不會因為勞健保扣到我的薪水呢?本文將詳細介紹打工族在台灣的勞健保規範,幫助打工族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導覽 什麼是勞健保?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打工族的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結論 什麼是勞健保? 勞健保是指勞工保險和全民健康保險,這兩者是台灣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工保險主要涵蓋職災保險、失業保險、老年年金等,目的是為勞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全民健康保險則是提供全民醫療保障,確保每個人都能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 打工族適用的勞健保規範 打工族的勞工保險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只要是在台灣合法就業的勞工,不論是全職還是兼職,都應該參加勞工保險。對於打工族來說,雖然工作時間可能不如全職勞工長,但依然有權參加勞保,並享受相應的保障。 投保義務:雇主有責任為打工族投保勞工保險,投保的相關規定如下: 每月定時打工(部分工時人員)-勞保應該「整月加保」,併案當月工資總和申報月投保薪資,投保時註明「部分工時人員」。 非每月定時打工(短期工作人員)-再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即可。 保險費負擔:勞保費用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具體費率會根據勞工的薪資計算,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勞保單位(公司)-雇主負擔70%、勞工負擔20%、政府負擔40% 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所有在台灣合法居住的居民,包括打工族,都必須參加健保。但打工時間若未滿3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在打工雇主處加保,還是維持在原本的健保投保單位。 投保義務:打工族的健保投保通常由雇主代為辦理。如果打工族在多個地方打工,則以主要雇主為主辦人,相關規定如下: 工作期間小於三個月-打工族可自行決定在哪投保 工作期間大於三個月 工作日每天打工-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大於12小時-雇主必須保健保 工作日非每天打工,每週總工時小於12小時-不在強制投保健保範圍 保險費負擔:健保費用同樣由雇主、勞工和政府共同分擔。打工族需與雇主各自的分擔比例如下: 健保分擔比例-雇主負擔60%、勞工負擔30%、政府負擔10% 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 了解法律規範:打工族應熟悉《勞工保險條例》和《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基本內容,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與雇主溝通:在入職前,應與雇主明確確認勞保和健保的投保事宜,避免因誤解而影響自身權益。 保留相關文件:保留所有與勞健保相關的文件和證據,如投保申請書、保費繳納證明等,以備日後查詢或爭議時使用。 打工勞健保常見問題 Q:打工時間很短,雇主需要為我辦理勞健保嗎? A:是的,根據規定,只要符合雇傭關係並領取薪資,雇主就應該為勞工辦理勞健保。 Q:如果雇主拒絕為我投保,我該怎麼辦? A:打工族可以向勞動局或健保局舉報,尋求協助和保護自己的權益。 Q:我有多份工作,勞健保該怎麼辦? A:多份工作的打工族應以主要工作為主,投保勞保和健保。如主要雇主未代為投保,應自行向相關部門申請投保。 結論 勞健保是保障打工族基本權益的重要措施。每一位打工族都應該重視這方面的規範,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通過了解相關法律、與雇主積極溝通和保留必要的證明文件,可以有效保障自身在職場上的權利,享受應有的勞保和健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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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己主動要求「不投勞保」,公司能因此免責嗎?

員工主動要求「別報勞保」甚至簽具切結書,雇主就可依此比照辦理嗎?日前曾有知名拉麵店爆出勞資爭議,店家稱是應員工要求才未投保,引發社會關注。然而在法律實務上,勞保屬「強制保險」,縱使雙方互有合意、甚至立據切結,雇主仍無法免除法定義務。本文藉由律師觀點帶你直擊法院關鍵判決,幫助雇主在管理實務上聰明避險!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日前知名拉麵店傳出店家與員工發生未投保勞保、排班問題相關之勞資爭議。就未投保勞保部分,店家稱是因員工表示為了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而要求不要為其投保。究竟在勞工要求或得到勞工同意的情況下,雇主能否就免除替勞工投保勞保之責任呢?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可見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若未投保,雇主將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勞工因未投保而受有損失時,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 關於雇主能否因勞工要求或得勞工同意而免除強制投保責任之問題,勞工保險局民國(下同)98年12月8日保承職字第09810453310號函指出:「又同條例第11條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申報加保或退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此係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自由選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並指出:「虹邦公司固抗辯:梁○○因在外負有其他債務,故自行主動要求簽署系爭切結書,放棄投保勞健保,拒絕伊公司為之辦理參加勞健保相關事務,伊公司考量梁○○經濟困難及生計問題而勉予同意,並於薪資待遇上給予優待,且給予相當金額供其自行至外部工會辦理投保相關保險事宜,伊公司未對梁○○進行加保並無何故意或過失云云。惟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為民法第71條前段所明定。查被上訴人之父梁○○雖曾分別於99年12月7日及101年7月24日簽署被上訴人並不爭執真正之系爭切結書,該等切結書內容並均記載:『………公司依法辦理員工勞、健保險事宜,惟職已於處(投保單位名稱)投保勞、健保險,故聲明拋棄在公司投保之權利,凡發生職業或意外傷害等事故,致勞、健保局拒絕理賠給付時,概由本人自行負責,與公司無關,並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恐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等情,此有經梁○○簽章之『勞、健保險投保權利拋棄切結書』影本2份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36、37頁)。然勞工保險既屬強制保險,則梁○○生前即使與虹邦公司意思表示合致簽訂系爭切結書,聲明拋棄以虹邦公司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亦因與上開勞保條例強制規定有所未合,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而無從據此解免虹邦公司應於梁○○到職時為其辦理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 結論 據上可知,因勞工保險屬於強制保險,投保與否非由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縱然是雙方合意不要投保,甚至是簽署了切結書或協議書作為證據,仍舊無法解免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法定義務。以本件情形來說,儘管當初員工可能真有因任何原因主動要求店家不要為其投保,但店家並無法因此免除責任,仍可能被處以相當於其應負擔保險費金額4倍之罰鍰,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須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是以,為了避免遭裁罰之風險及減少賠償責任,對於員工相關與法違背之要求,雇主還是拒絕為妥。 (原文標題:是勞資雙方合意資遣?還是雇主單方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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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了!社會保險該選「職業工會勞保」還是「國民年金」?

政府保障勞工退休後的權益,分別可請領6%退休金及勞保老年年金來安度餘生,若想獲得最完整的保障,勞工在職涯期間遭遇失業狀況,務必要留意持續社會保險的繳納(職業工會勞保和國民年金),但想哪一個對勞工最有利呢?勞資顧問指出:應視自己當下的情況而定,轉任自營工作者?選擇職業訓練中斷就業?選擇不再就業?都需納入考量。 文/許朝茂 本文導覽 「高齡者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失業後挑選社會保險,應視「有無工作」而定考量因素一:職業工會勞保改變職涯、選擇當「自營作業者」延續職涯,選擇從事「無一定雇主工作」考量重點二:國民年金失業後,選擇「職業訓練」中斷再就業體能狀況,因健康等問題暫不在就業應注意職業工會會務情況,積欠保險違規小結 非接近屆齡退休之勞工失業後,仍有毅力連結社會保險,應盡量追求不讓社會保險中斷,避免影響屆退之際,在請領勞保老年金而受社會保險中斷,導致降低其申領金額。 但前述勞工,不論自願性離職或非自願性離職,依規定應停止其勞工保險。勞保局一般作法:65歲以下勞工因無工作事實,將立即轉進國民年金,延續其社會保險;但當勞工申請老年年金時二者保險年資合併計算,各自均可申請老年年金。 惟勞工職涯期間難免波動,且其轉職從事工作如自營作業者、從事無一定雇主工作,此時勞工保險將是「另一場選擇」。仍持續依其薪資加入勞工保險,或許是種「另類選擇」。 延伸閱讀:國民年金不繳會怎樣?配偶會被罰款?可補繳嗎?怎麼繳?|國保懶人包 「高齡者再就業」的相關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2個以上職業工會為會員之勞工,由其選擇主要工作之職業工會加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3個月內受僱於非屬同條2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應通知原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限期轉保: 所屬投保單位非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本業改變而未轉投本業隸屬之職業工會。 《國民年金法》第7條: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失業後挑選社會保險,應視「有無工作」而定 勞工不論自願性離職或非自願性離職後,除非已經接近高齡且可能申領勞保老年年金外,都會另尋其他種類社會保險;不過要謹記原則:不得違規選擇,否則恐將得不償失。 考量因素一:職業工會勞保 改變職涯、選擇當「自營作業者」 失業後,勞工轉業成為某項職業自營作業者,如承包水電工程、計程車司機、飲料小店或擺攤等,因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投保規定: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勞工保險是勞工在職期間之保險,自營工作者本身仍從事工作為主,且非受僱於雇主,勞保局給予此類勞工,得加入與其職業相關之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 延續職涯,選擇從事「無一定雇主工作」 失業後,若勞工以其專業從事無一定雇主工作,如個體之顧問、講師或室內收納師、嬰兒保姆等。通常此類工作大都要憑技術士證照,取得證照獲得委託者之信任,同時也確保工作品質。 此類工作者係從事無一定雇主者指沒有固定之雇主,其雇主、工作量、期間、地點均非固定。此類勞工,得加入與其職業相關之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 值得注意派遣勞工,工作實務上,其雇主、工作量、期間、地點特性均非固定可能與表面上無一定雇主雷同;但其工受僱派遣公司,屬其員工,仍應以派遣公司為其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 考量重點二:國民年金 失業後,選擇「職業訓練」中斷再就業 失業後且想休息一段期間,思考未來職涯走向而不急尋覓下一個工作時,勞保局自然移轉為國民年金保險。 但失業後且非無縫接規,而選擇參加公部門全日制訓練或受託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時,則該職訓機構得按《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此類勞工辦理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體能狀況,因健康等問題暫不再就業 失業後,若因健康等問題如因職業災害獲得失能之症,已經失去工作能力者,得申領失能年金;但,勞保局自然移轉為國民年金保險。 應注意職業工會會務情況,積欠保險違規 若勞工為了獲得勞工保險權益,位從事工作卻以職業工會掛名投勞工保險,如經勞保局查明有不符合加保資格,將取消(撤銷)其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已繳保險費不予退還。 參加職業工會勞工得隨時注意該職業工會財務狀況,不良財務狀況:如延長繳費期限拉長6個月、大流量會員流出、會務服務中心無正常上班、工會幾乎無活動等均顯示該工會財務狀況異常,趕快停損暫停繳交保險費用,並查詢勞保局是否被管制對象。 勞保局指出:各職業工會每月向會員收取之勞保費、職保費,如未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期限彙繳納,其所屬會員申請各項給付將遭暫行拒絕給付。且每月公布已經連續遲繳或未繳之職業工會名單,而職業工會會員應持續留意。 延伸閱讀:【2025失業補助攻略】失業、就業、職訓津貼金額、資格、流程懶人包! 小結 政府為保障一生勞碌勞工,在其晚年退休後,分別得請領6%退休金及勞保老年年金,得以安度餘生。故勞工於職涯期間遭遇失業期間,得持續二種社會保險(含職業工會勞保或國民年金保險),直到退休期限,累積期保險年資,同步增加申領老年年金。 但,勞工職涯期間應考量不同選擇情境,應正確挑選其一社會保險,始能安穩累積保險年資,進而增加勞年年金之累積。 (原文標題:失業後,社會保險最適的選擇是職業工會勞保或國民年金?) 作者介紹:●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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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修法4大重點一次看 勞退金「選月退」有30天猶豫期

2026-03-25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由聯合新聞網授權轉載 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退金時雇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的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權益,也兼顧不諳選擇勞工退休金請領方式勞工的選擇權,勞動部今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新增請領月退休金者的「30天猶豫期」。 延伸閱讀:「勞退舊制」、「勞退新制」到底差在哪?兩者權益差異圖表比比看,一次看明白!(附線上試算) 勞動部是考量部分勞工不熟悉法令或行政流程,想一次請領退休金,卻誤選為月退,因此這次修法新增「30天猶豫期」,勞工在首次月退休金撥付入帳日起30日內,可申請變更為一次請領(以一次為限)。 實務上,也有不少未成年遺屬,成年後才知道可以繼承親屬的退休金,得知時卻超過10年請求期限,導致無從請領,因此這次明定勞工遺屬在可以請領時還未成年者,其10年期間自成年日起算。此外,因勞工過世時,勞退金專戶被列為可強制執行的標的,導致遺屬可能無法領到過世勞工的退休金,這次修法則擴大退休金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至勞工遺屬,保障請領權益。 另外,過去有部分事業單位為節省行政作業,拒絕替勞工申報並繳納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且缺乏相對應罰則,因此這次修法加徵滯納金,若經勞保局開單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繳納,將按應繳金額每日加徵3%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應繳金額一倍為止。 勞動部說明,這次條文修正重點包括: 確立雇主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違反者依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落實退休基本生存權保障,對於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於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提升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繼承死亡勞工退休金之保障,修訂得請領之10年期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擴大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除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為勞工申報提繳自願退休金從8月1日生效外,其餘條文自27日起生效,勞工朋友或提繳單位如於申請退休金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辦理程序不熟悉,可電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2-2396-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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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不斷申請公傷病假,雇主該如何面對?

遭受職災而申請「公傷病假」本是勞工應有的權利,但實務上常發生的勞資糾紛是「雇主認為勞工已復原、可正常出勤」,但勞工卻認為「必須等身體完全康復後才返回工作崗位」,當治療時程拉長、甚至會激化勞資雙方的對立,該如何因應呢?律師建議雇主:可在不影響勞工繼續醫治和復健的前提下調整工作至可負荷程度。 文/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小明的職務為工地搬運工,其於某日之上工時間因工作關係扭傷手腕前往就醫,雇主允許小明請一星期的公傷病假休養後,小明卻表示還要再請公傷病假一星期。雇主認為勞工手腕已復原而可負擔原本工作,此時雇主該如何因應呢? 一、公傷病假有無日數限制? 依照勞委會相關函釋之見解,勞工的公傷病假並無期限限制! 二、倘若小明是刻意要偷懶,雇主要如何因應謊報傷勢並請公傷病假的勞工? (一)雇主可合法調整勞工的工作至其可負荷的程度。 (二)勞工的工作須無礙於職業傷害的治療,並於勞工出示證明文件後許其請公傷病假前往接受復健治療或其他醫治行為。 (三)雇主的前開工作調整須與勞工協商。 三、 對於惡意不進行協商又不復工的勞工,雇主要如何因應? 雇主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 綜上,雖然勞工請公傷病假並無期限的限制,但如果雇主認為勞工已可負荷原本的工作,或是雇主已與勞工協商,在不影響勞工繼續為醫治或復健行為的前提下,調整工作至勞工可負荷的程度,勞工仍有依照雇主指示服勞務之義務,否則,若勞工無故曠職3日以上,雇主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不經預告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保障雇主的權利。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4508 號函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原文標題:雇主如何面對遭受職災而不斷請公傷病假的勞工) 關於「公傷病假」,還有這些觀點 職災勞工要求請「公傷病假」,雇主一定要答應嗎? 發生職災時,一定要有「勞保傷病給付」才能請「公傷病假」嗎? 職災勞工可以使用「宜休養」的醫囑,持續向雇主請公傷病假嗎? 【2024年最新】勞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費分擔金額表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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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保級距、勞保計算公式、勞保費率試算懶人包

2026「勞保級距/勞退級距」出爐囉!民國115年基本工資調漲(月薪29,500元,時薪196元),「勞保費率」維持12.5%(含就業保險費率1%),詳細勞工保險費計算公式《104 職場力》小編都整理給大家,歡迎參考利用! 更新日期:2026/1/2 文/《104職場力》小編 文章導覽 勞保是什麼?為什麼要有勞工保險?「勞保費」是如何計算的?為什麼勞工保險級距常常更動?勞工保險好處勞保給付種類含哪些?勞保費計算的4大因子:投保級距、保險費率、負擔比率、工作天數勞工保險費計算公式NEW【2026最新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115年1月1日適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檔案下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未達最低工資的月投保薪資NEW【2026最新版】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NEW【2026最新版】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勞保」、「就保」保險費計算公式(附勞工/雇主試算舉例)「勞就保」個人保險費計算公式(附試算舉例)「勞就保」雇主保險費計算公式(附試算舉例)【補充資訊】「勞退」計算公式不知道自己的「勞保級距」該如何查詢?雇主「高薪低報」省保費?違法也影響勞工權益 勞保是什麼?為什麼要有勞工保險?「勞保費」是如何計算的? 「勞工保險」(常簡稱為:勞保)是一種由政府提供給就業勞工的保險制度,目的是提供受雇者一定的保障和福利,避免勞工因意外陷入經濟困境,確保他們在付出勞力的過程及環境中受到保護與支持。 有關勞工保險的費用,主要由公司加保,並固定於每個月繳納保險費來獲得保障,收費則依勞工、雇主、政府不同比例給付。而「勞保級距」決定了每個月要繳納多少勞保費用,並影響日後勞工可領取的各項保險給付金額。 為什麼勞工保險級距常常更動? 由於收費依據「勞保級距」,因此常會受最低工資的調整而變動,以最新的2026年為例,由於最低工資拍板自元旦起上調至29,500元,加上按現行勞保條例的規劃,勞保普通費率為12.5%(含就保1%),因此將增加雇主、勞工、政府三方的支出、同時牽動「勞保投保級距」。 勞工保險好處 不只對勞工個人,完善的勞保制度對雇主、社會皆有正面影響,例如: 當勞工受傷或生病時,獲得適當的醫療照顧及補償將有助於恢復健康和工作能力。 面對醫療費用、失業或工傷帶來的財務壓力時,勞工保險可以減輕受雇者個人和家庭的負擔。 企業遵照政府的勞工保險制度不僅合法合規、免於受罰,也有助於維護良好的勞資關係,增進雇主與員工之間的信任。 當勞動環境健全有保障,也有助於維護社會穩定,減少因勞資問題而引發的社會動盪。 勞保給付種類含哪些? 根據政府明訂的《勞工保險條例》「勞工保險」所提供的保障包含: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5種給付。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4種給付。 由於許多企業多會先幫員工代扣勞健保的費用,其中大家最常會產生疑問的是「勞保投保級距」、「個人/雇主負擔保費」,因應基本工資的逐年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需配合修正。 (提醒雇主:切勿為了減少支出而「高薪低報」投保級距,不但違法也面臨罰則外,勞工權益更受影響。) 勞保費計算的4大因子:投保級距、保險費率、負擔比率、工作天數 勞保投保級距:請參照下一段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保保險費率:勞保可以再細分為普通事故、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普通事故:11.5%。 就業保險:1%。 職業災害保險:全額由事業單位負擔。 負擔比率:勞工自費20%、事業單位70%、政府10%。  工作天數:請特別留意,勞保以天計算,不論大、小月均以30日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勞工的「勞保」的收費比例是按「勞工自費20%、雇主70%、政府10%」的比例計費。但仍有少部分勞工類別的負擔比例不同: 被保險人類別勞工負擔比例雇主負擔比例政府負擔比例有一定雇主之勞工1.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2.公司、行號之員工3.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之員工4.受僱從事漁業生產者5.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6.勞工保險自願加保員工7.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家事移工)20%70%10%職訓機構受訓者 20%70%10%無一定雇主之漁會甲類會員20%80%育嬰留停續保人員(政府單位)20%70%10%育嬰留停續保人員(政府單位以外之投保單位)20%80%職災勞工離職後續保人員20%80%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60%40%外僱船員 80%20%被裁減資遣續保人員80%20%漁民上岸候船100%外僱船員上岸候船100%資料來源:勞動部《保險費負擔比例一覽表》 勞工保險費計算公式 實際上的保費計算公式為: 勞保計算公式: 投保級距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例 × (工作天數/30) 請要特別留意,勞工保險(勞保)的保費是以勞工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也就是在職天數計算。而不論月份大小,一個月皆以30日為計算標準。 舉例來說: 假設A員工5月到職10天,計算方式為:投保級距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例 × (10/30) 假設B員工6月到職20天,計算方式為:投保級距 × 保險費率 × 負擔比例 × (20/30) ▶ 常見爭議:「月中到/離職」的「破月計算」 民國115年基本工資調升為29,500元,連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薪資分級」一併調整。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將現行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由28,590元修正為29,500元、刪除原第2級28,800元,其餘金額未修正,投保薪資等級依序遞移。 此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欄第2項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月投保薪資增設28,590元等級。 至「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第25級月提繳工資由28,800元修正為29,500元,第26級下限配合修正,其餘維持不變。 為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勞保局將主動針對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28,590元、28,800元全時工作之被保險人(勞工)辦理逕調作業,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調整為29,500元。 如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28,800元之部分工時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之被保險人,將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逕行調整渠等勞(就)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29,500元元。 至於災保投保薪資部分,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即為最低工資,故災保投保薪資為28,590、28,800元之所有被保險人將一併自是日起調整為29,500元。 註: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的薪資。其中「薪資」(月薪資總額)也就是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作報酬等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倘若每月收入不固定者,則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NEW【2026最新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 什麼是一般常稱的「勞保級距」呢?通常是指依據勞工的平均月薪設定「區間」值,方便計算實際的投保薪資等級。 目前勞動部公佈的「投保薪資等級」共分為11級,一般來說第1級通常會對齊「最低工資」,因此常會有基本工資若調漲,會同時牽動「勞保級距」的狀況。 我們整理出以下「最新版本」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115年1月1日適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投保薪資等級月薪資總額(實物給付應折現金計算)月投保薪資第1級29,500 元以下29,500 元第2級29,501 元至 30,300 元30,300 元第3級30,301 元至 31,800 元31,800 元第4級31,801 元至 33,300 元33,300 元第5級33,301 元至 34,800 元34,800 元第6級34,801 元至 36,300 元36,300 元第7級36,301 元至 38,200 元38,200 元第8級38,201 元至 40,100 元40,100 元第9級40,101 元至 42,000 元42,000 元第10級42,001 元至 43,900 元43,900 元第11級43,901 元以上45,800 元本表投保薪資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檔案下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 未達最低工資的月投保薪資 一般常見的「未達最低工資」的月投保情境,包括: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其中各自的注意事項為: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薪資報酬未達最低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13,500 元(13,500 元以下者)、15,840 元(13,501 元至 15,840元)、16,500 元(15,841 元至 16,500 元)、17,280 元(16,501 元至 17,280 元)、17,880 元(17,281 元至 17,880 元)、19,047 元(17,881 元至 19,047 元)、20,008 元(19,048 元至 20,008 元)、21,009 元(20,009 元至 21,009 元)、22,000 元(21,010 元至 22,000元)、23,100 元(22,001 元至 23,100 元)、24,000 元(23,101 元至24,000 元)、25,250 元(24,001 元至 25,250 元)、26,400 元(25,251元至 26,400 元)、27,600 元(26,401 元至 27,600 元)及 28,590 元(27,601 元至 28,590 元)15級,其薪資總額超過 28,590 元而未達最低工資者,應依本表第一級申報。 部分工時勞工:薪資報酬未達最低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11,100元(11,100元以下者)及12,540元(11,101元至12,540元)二級,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依前項規定覈實申報。 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薪資報酬未達最低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分 6,000 元(6,000 元以下)、7,500 元(6,001 元至 7,500 元)、8,700 元(7,501 元至 8,700元)、9,900 元(8,701 元至 9,900 元)、11,100 元(9,901 元至 11,100元)、12,540 元(11,101 元至 12,540 元),其薪資總額超過 12,540 元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覈實申報。 114年1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及現行「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大家常用的服務/常用書表下載」參閱下載,亦可透過個人保險費試算系統試算。 常用書表下載 另外,《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薪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投保薪資等級申報,最高為72,800 元。 延伸閱讀:職災保險法上路!保險費計算、費率、投保上限,災保法新制總整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NEW【2026最新版】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 級距級實際工資/執行業務所得月提繳工資/月提繳執行業務所得第1組11,500元以下1,500元21,501元至3,000元3,000元33,001元至4,500元4,500元44,501元至6,000元6,000元56,001元至7,500元7,500元第2組67,501元至8,700元8,700元78,701元至9,900元9,900元89,901元至11,100元11,100元911,101元至12,540元12,540元1012,541元至13,500元13,500元第3組1113,501元至15,840元15,840元1215,841元至16,500元16,500元1316,501元至17,280元17,280元1417,281元至17,880元17,880元1517,881元至19,047元19,047元1619,048元至20,008元20,008元1720,009元至21,009元21,009元1821,010元至22,000元22,000元1922,001元至23,100元23,100元第4組2023,101元至24,000元24,000元2124,001元至25,250元25,250元2225,251元至26,400元26,400元2326,401元至27,600元27,600元2427,601元至28,590元28,590元2528,591元至28,800元28,800元第5組2628,801元至30,300元30,300元2730,301元至31,800元31,800元2831,801元至33,300元33,300元2933,301元至34,800元34,800元3034,801元至36,300元36,300元第6組3136,301元至38,200元38,200元3238,201元至40,100元40,100元3340,101元至42,000元42,000元3442,001元至43,900元43,900元3543,901元至45,800元45,800元第7組3645,801元至48,200元48,200元3748,201元至50,600元50,600元3850,601元至53,000元53,000元3953,001元至55,400元55,400元4055,401元至57,800元57,800元第8組4157,801元至60,800元60,800元4260,801元至63,800元63,800元4363,801元至66,800元66,800元4466,801元至69,800元69,800元4569,801元至72,800元72,800元第9組4672,801元至76,500元76,500元4776,501元至80,200元80,200元4880,201元至83,900元83,900元4983,901元至87,600元87,600元第10組5087,601元至92,100元92,100元5192,101元至96,600元96,600元5296,601元至101,100元101,100元53101,101元至105,600元105,600元54105,601元至110,100元110,100元第11組55110,101元至115,500元115,500元56115,501元至120,900元120,900元57120,901元至126,300元126,300元58126,301元至131,700元131,700元59131,701元至137,100元137,100元60137,101元至142,500元142,500元61142,501元至147,900元147,900元62147,901元以上150,000元 本資訊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所試算。 本表月提繳工資/月提繳執行業務所得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採四捨五入。 NEW【2026最新版】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115年1月1日起適用) 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或本國人之外籍配偶、大陸配偶,依法在台工作者,均應於受僱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應參加勞工保險及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應同時計收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 不適用就業保險之勞工,如雇主、外籍移工(外籍配偶、大陸配偶除外)、65歲以上勞工、未滿15歲勞工、各項公法救助之勞工,已參加勞工保險,僅計收勞工保險費。 受僱勞工之雇主或所屬機構僱用員工不滿5人,或其行業屬性不是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而未參加勞保,僅參加就業保險者,只計收就業保險費。 點我下載完整金額表 「勞保」、「就保」保險費計算公式(附勞工/雇主試算舉例) 根據勞動部公佈,2026年勞保費率12.5%(其中包括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11.5%以及就業保險費率1%),可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和就業保險法第8條之規定,勞動部和勞保局、勞工負擔比例網頁也有相關說明。 為便利投保單位辦理新年度保險費扣繳事宜,勞保局已更新相關書表及保險費試算系統,歡迎民眾點選參閱: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保險費分擔金額表 勞保、就保、災保個人保險費試算專區 「勞就保」個人保險費計算公式(附試算舉例) 「個人勞保費」計算公式:月投保薪資X12.5%(勞就保費率)X20%(勞工負擔比例) 假設以月投保薪資29,500元計算,29,500X12.5%X20%=738。落在這個級距的勞工,每個月得自行負738元勞保費用。 若針對自己勞保、就保保險費計算仍有疑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也提供了「勞保、就保個人保險費試算」,可依自身類別、月投保薪資等資訊,自動算出「個人」應負擔之保險費。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就保、職保個人保險費試算」 勞保、就保、職保個人保險費試算 「勞就保」雇主保險費計算公式(附試算舉例) 「勞保費」雇主負擔計算公式:月投保薪資X12%(勞就保費率)X70%(負擔比例) 由於「勞就保費率」以12.5%計算,假設以月投保薪資29,500元計算,29,500X12.5%X70%=2,582,保費約為2,582元。落在這個級距的勞工,雇主每個月得負擔2,582元的勞保費用。 【補充資訊】「勞退」計算公式 「勞退新制」雇主月提繳計算公式:勞工投保級距X6% 勞工退休金(一般常簡稱為「勞退」),是勞基法規定雇主需保障勞工退休時可獲得的退休金,因此「勞退新制」中建立「個人退休金專戶」的制度,要求雇主每月需為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勞工部分則可視個人意願另提退休金。 這部分的資訊也請企業人資可參考勞動部的「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勞工也可使用「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功能,計算自己在「勞退新制」下預估的個人退休金。 ▲ 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勞退新制) 勞工個人退休金試算表(勞退新制) 延伸閱讀:勞退「舊制」、勞退「新制」到底差在哪?兩者權益差異圖表比比看,一次看明白! 不知道自己的「勞保級距」該如何查詢? 常有勞工因為不太確定自己每月領到的薪資,究竟該如何區分底薪、獎金以及相關細目,因此無法肯定自己的勞保級距屬於哪一個等級,這時該如何查詢呢?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勞保級距僅供本人或投保單位(雇主)查詢,且雇主僅可查詢被保險人在職期其間的投保資料。 根據勞動部網站的「勞工應如何查詢個人投保資料」說明,以下是常見的4種查詢管道: 網路查詢: 自然人憑證(需插卡)查詢:請備妥讀卡機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線上申辦/個人申報及查詢」專區登入查詢。 健保卡卡號+設籍戶口名簿戶號(免插卡)查詢: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線上申辦/個人申報及查詢」專區,以健保卡卡號+設籍戶口名簿戶號登入查詢。 勞動保障卡查詢:可先上各發卡銀行的網路ATM網頁,由發卡銀行認證身分後連結勞保局網頁查詢(合作銀行:土地銀行、台新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第一銀行等5家)。 透過「勞保局行動服務APP」查詢:首次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後,需先結合自然人憑證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註冊建立「行動服務帳號」,取得帳號密碼,並完成行動裝置的認證,就可以查詢。 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持勞動保障卡至發卡銀行的實體ATM查詢。 持中華郵政金融卡至郵局的實體ATM查詢。 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 電話查詢(僅能確認有無加保及查詢總年資) 勞保局也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勞保權益,勞工可善用多元管道查詢個人投保資料,隨時掌握個人投保情形,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雇主「高薪低報」省保費?違法也影響勞工權益 新的勞保級距施行後,每月應繳保費提升,雇主負擔費用也有所提高。有些雇主為了降低支出,便將員工勞保「高薪低報」的方式,以較低級距投保。 這樣雖然雇主減少保費支出,勞工也減輕負擔費用,但事實上此舉已經違法。 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4條等,若違反將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同時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此外,雇主以不實資訊填載投保予勞保局,更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和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不可不慎。 而勞工呢?勞保所保障的各種給付(如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給付),便會因低報而「給付額度」變低,損害己身權益。 來源:勞動部勞保局「投保薪資學問大 高薪低報保障少」懶人包 還是不清楚勞保如何設定嗎?【104人事薪資解決方案】來幫你!104人事薪資代管服務完成最新投保金額及級距設定、繳費計算,解決企業人事異動頻繁之行政作業及確保薪資保密政策,減輕HR部門薪資計算等繁瑣重複性高的人事作業負擔,遠離勞檢罰單!★ 點我了解服務內容與索取簡報 更多【勞健保】相關資訊,都在《104職場力》 「破月」、大小月薪資怎麼算?員工月中到/離職,薪水、勞健保計算一次為您解答! 【最新】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分級、保費負擔金額表、計算公式一次看!|健保費率試算 【勞保年金懶人包】勞保老年給付跟勞退新制差在哪?一次領或領年金哪個划算?
【104職場力】

排班工讀生只有出勤日才需要加、退保?勞保局:違法!

勞保局指出,部分事業單位因應經營需求僱用工讀生、兼職勞工,但是卻只在勞工出勤日才加保勞工保險、並於當日就退保,這種模式並不符合規定,提醒雇主即便勞工非每日出勤,只要雙方具有持續僱傭關係,依規定就應在到職當日申報勞工保險、於離職當日才申報退保,以免侵害勞工應享權利,並可處違規賠償。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本文導覽 「部分工時」勞工應持續加保,不可僅於出勤日申報加、退保勞工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投保資訊! 在部分的產業當中由於工作模式特殊,因此會需要聘用「部分工時勞工」(即俗稱的兼職人員、工讀生),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發現,部分雇主為輪班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時,竟只在出勤當天加保(甚至當天結束後即退保),試圖靠這個動作「節省保費」。 勞保局在新發布的新聞稿當中特別提醒:企業如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應持續加保,違者將依相關法規開罰。 延伸閱讀:年節寒假打工兼職多!勞保局提醒雇主:勞保、救保、災保不能少 「部分工時」勞工應持續加保,不可僅於出勤日申報加、退保 事業單位因應經營需求,除僱用一般「全時工作勞工」外,也會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部特別提醒:排(輪)班之「部分工時」勞工,即使工作型態並非每日出勤,只要雙方持續具有僱傭關係,雇主均應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於勞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 換句話說:雇主應於勞工整段在職期間持續加保,不得僅於勞工出勤日當天辦理加、退保,以維護勞工權益。 根據中央社的報導,勞保局納保組長吳依婷在勞動部的例行業務報告中指出:實務上會發現,有雇主為輪班勞工投保時,只會在勞工出勤當天加保並退保,這違反相關規定,這類違規也常見於餐飲住宿業等。 勞保局舉例: 【案例】阿芳自1月1日起受僱於某飯店擔任房務人員,每週依飯店安排排班4天,阿芳雖非每日上班,但雇主持續排班指派工作,雙方持續具有僱傭關係,依規定雇主應自阿芳到職當日(即1月1日)申報加保,並持續投保至阿芳實際離職日為止。如果該飯店為節省保費,每次都於阿芳來上班「當天」才辦理加保並於「同日退保」,即屬違法。 勞保局提醒雇主:雇主如未如實協助勞工加保,在未加保期間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處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4倍及10倍罰鍰,勞工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應核處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 雇主應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不可藉由排、輪班或按出勤日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等方式規避,以免斷續加保影響勞工的保險給付權益。 打造你的數位化合規防線:讓勞保合規管理變簡單!善用人資系統科技,遇到異常狀況發出預警,避免違法風險▶ 100人以下企業推薦:104企業大師雲端人資系統 ▶ 100人以上企業推薦:104 HR Max 雲端/地端多模組系統  勞工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投保資訊! 勞動部除了呼籲雇主應善盡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的責任外,也提醒勞工朋友應特別注意自身的投保狀況。 如果不確定雇主是否有依法投保,可透過以下方式查詢個人投保資料: 透過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 以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至發卡銀行ATM查詢 臨櫃辦理查詢 請勞工朋友務必留意,隨時掌握投保資訊,維護自身權益。 ▲ 圖片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職災勞工先向公司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要求將勞保給付金額返還給公司嗎?

勞工遇到職業災害時,除了可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之外,如符合請領資格,亦可向勞保局請領職業傷病相關給付,實務上常碰到職災勞工先跟雇主請求補償、之後再針對同一個職業傷病向勞保局請領「職災給付」,但雇主可以因此要求勞工返還勞保局所核發的「職業傷病給付」嗎?律師建議勞資雙方應先簽署協議書,以明確雙方之權益。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問題情境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除了可以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外,如符合勞保局職業傷病相關之領取資格,亦可向勞保局請領職業傷病相關給付。 實務上經常遇到的情況是,如果職災勞工先向雇主請求補償了,之後再針對同一職業傷病向勞保局請領職災給付,此時,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將勞保局核發的職業傷病給付返還、交付給雇主嗎?。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因此,雇主故得就勞保局核給之職業傷病給付主張抵充,且依目前主管機關、以及多數法院實務見解,縱員工拒絕、或尚未向勞保局請領職災給付,導致雇主無法抵充,然由於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本即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應負之義務,雇主尚不得因勞工不請領勞保,而拒絕給付職災補償。 至於勞工如先向雇主請求職災補償後、再向勞保局請領職災給付,此時雇主有什麼權利主張,依主管機關函釋,其認為雇主可以在支付職災補償「前」,就與職災勞工約定,如之後請領到勞保給付,要把雇主可以用以抵充的部分返還給雇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勞動三字第0980067497號函參照),一旦有此約定,待勞保局核付後,雇主就可以依該約定要求勞工將勞保局核發的金額返還、交付給雇主,以達到雇主主張抵充的效果。 然如果雇主支付補償之前,並未跟勞工事先做此約定呢?就此,曾有法院見解認為,雇主如果在勞保給付後向勞工主張抵充,此時勞工就雇主可以抵充之勞保給付,一旦雇主行使抵充,勞工就此部分在法律上即無受領的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因此雇主可依民法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勞工返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此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災保法)之第90條第1項規定,職災勞工在向勞保局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前,雇主已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付職災補償者,在勞保局發放勞工保險給付後,雇主可以請求勞工返還可抵充之金額。換言之,在災保法施行後,針對勞工受雙重給付之情形,雇主得直接依災保法前揭規定請求返還可抵充之部分。 結論 綜上說明,建議雇主支付職災補償時,應與勞工簽署協議書,約明勞工同意將雇主可抵充的部分,於一定期限內返還、交付給雇主,以明確雙方之權益,並杜爭議。且需留意,如雇主擬從薪資中扣除該抵充之金額,尚需於扣除時另行取得勞工之明確同意(此部分亦建議應簽署書面同意書),倘未取得勞工同意而逕自薪資中扣除,將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6條等規定而遭裁罰之風險,謹一併提醒雇主留意。 (原文標題:職災勞工如果先向雇主求償、再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將勞保給付之金額交給公司嗎?)
【104職場力】・職業安全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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