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考照共學團

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行政事務處理、勞動法令、人事管理、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相關法規、裁減資遣處理、人事作業、人力資源法令、勞工保險相關法規、人事行政

離職可要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嗎?

一、雇主依法須提供服務證明書(即離職證明書)給勞工
按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1]。」此條文規定的「服務證明書」其實就是一般所稱的「離職證明書」,而離職證明書是作為證明勞工任職期間、職稱及已經辦妥離職手續等相關事實功能的文書。雇主若違反,將面臨罰鍰的責任[2]。
二、何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3]:「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4]、第13條但書[5]、第14條[6]及第20條[7]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簡單來說,非自願離職可以理解為,不是因為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導致勞動契約終止的情形[8]。
而實務上,也已承認勞工可以請求雇主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9]。
三、為何要特別區分是否為非自願離職?
因為如勞工屬於「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10],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之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如果仍然無法找到適合工作,就可依就業保險法請領失業給付。且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11],原則上可請領6個月失業給付。因此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事關勞工是否可請領失業給付。
3 0 3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