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造船工程、系統工程暨造船、造船暨海洋工程、造船暨船舶機械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造船原理、浮力與穩度、工程力學或應用力學或材料力學、流體力學、結構原理、熱工學、輪機工程、推進系統、船舶結構、船舶振動、振動學、銲接工程、海洋工程、船用電學、船舶阻力與推進、船舶艤裝、船舶運動與操縱、船體計算及製圖、船用輔機、造船設計、輪機學、船體結構學、控制工程等 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造船設計、船體結構學、船用電學、輪機學,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輪機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