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精靈

蔡淑惠

百大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2021/12/01

營利事業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如何入帳?

(一)營利事業製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因使用原料而產生下腳,例如將原木鋸成木板時,所留存的邊皮、零頭木、鋸屑等;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若營利事業將這些下腳及廢料出售,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20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及認列其他收入或做為營業成本之減項。
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注意是否已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獲時遭補稅及處罰。
(二)下腳及廢料之定義說明:
1.下腳:係指製造或加工業投入製造過程之原料,除產出生 正常品、副產品外,尚有殘餘之渣滓,這種留存之 原材料,不能再複製正常品或以原材料價格出售, 亦不能以成品出售。
2.廢料:係指製造產品之原材料,因變質、變形或損壞致不 能製造正常之產品者。
(三)營利事業錯誤態樣說明:
營利事業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列為收入之加項或成本之減項,因漏未列報致短漏報課稅所得。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
1.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2.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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