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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淑惠

百大會計師事務所 執業會計師

2021/12/01

營利事業新建廠房辦公室,折舊該如何攤提?

(一)折舊之計提年限是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例:辦公用、商店用、住宅用、公共場所用之房屋建築為例,依其建材所訂之耐用年限如下:
1.鋼筋(骨)混凝土建造、預鑄混凝建造、鋼結構…五○年
2.加強磚造…三五年
3.磚構造…二五年
4.金屬建造(有披覆處理)…二十年
5.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十五年
6.木造…一○年
(二) 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者,准予認定。
例:取得鋼筋(骨)混凝土建造之房屋建築,原耐用年限五○年,於取得時,為中古房屋,剩餘耐用年限為二十年,應以取得之成本以二十年提列折舊費用。
(三)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四)營利事業錯誤態樣說明:
營利事業新建鋼筋混凝土建造之廠房辦公室,依查準第95條第2款規 定,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50年年限,逐年依率提列折舊,如以短於該耐用年限提列折舊,其超提部分,不予認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
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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