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勞資爭議處理、勞工法令、具備人力資源相關知識、就業服務法、召募任用制度設計、勞資關係處理、勞資糾紛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7/25

面試系列-面試過程中要求求職者填報提供「生理資訊」,可以嗎?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聘僱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之規定為民國101年11月30日施行,其修正目的是使求職者與受僱員工之工作權及個人隱私得以獲得保障。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下舉勞動部民國111年3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00020805號訴願決定書的個案為例:
事實:
訴願人於徵才面試過程,要求求職者填報提供「生理資訊」等隱私資料,與求職人應徵之職務,欠缺正當合理之關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彰化縣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6萬元整。
理由: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聘僱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以保障求職人或員工個人私密領域不受到侵擾,雇主應尊重求職人或員工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訴願人於招募員工時,以應徵人員基本資料表中健康狀況自述,要求求職人填寫非屬就業所需之健康情形、個人疾病史及家族疾病史等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規定個人生理資訊類別之隱私資料,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雇主要求求職人提供之隱私資料,是否為招募從事該職缺所必要提供之資訊,或從事該職缺所需之職能資料,而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應按各行業及職業之屬性,予以認定。
查訴願人縱為食品加工業,依規定應訂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等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依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第1點第3項及第6項規定,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及食品從業人員工作時,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然訴願人係要求求職人於求職資料填報健康情形,包括個人疾病史及家族疾病史中諸多疾病,以及其他經醫學診斷或經醫療測試結果之疾病生理資訊,其內容顯已逾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所定可能造成食品汙染之範圍,而與訴願人徵才目的間,未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
又訴願人要求求職人填報之隱私資料,並不侷限於食品從業人員之求職人,尚包括應徵非直接接觸食品從業人員之職缺,例如招募人資理級主管職缺,是訴願人要求求職人提供之隱私資料,核與欲從事該職缺所需之職能無關,亦非屬經濟上需求或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其所訴,均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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