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勞工法令、legal、人資法、人資管理、法規、勞資糾紛、勞資爭議處理、人力資源、勞資關係處理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7/05

職業災害系列-勞工無駕照騎車下班返家應經途中發生車禍受傷?

當讀者閱讀前面的文章後,應可了解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所發生的通勤災害,於適用時,必須無前開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的各款事由之一,否則,司法實務亦不會認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業災害。
該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
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勞工在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受傷,通常會被視為是職業傷害,受害勞工可據以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職災傷病給付。惟勞工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形下,勞工保險局會否准受害勞工的申請案,因事關勞工個人權益,不要輕忽這些規定。
下舉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910號判決供讀者參考,本件個案即是甲勞工於下班返家途中,乘輕型機車被逆向行駛的吉普車迎面撞上受傷,卻因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發生事故,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時,遭勞工保險局核定不予給付的例子。
法院認定甲勞工敗訴,理由如下(筆者註:此為舊法所做判決,但見解仍可供參考):
1.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四)經交叉路口闖紅燈者。(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六)酒醉駕車者。(七)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八)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者。」
2.原告(指甲勞工)於87年6月7日凌晨1時下班回家途中,乘輕型機車行駛至安康路3段77號門前,被逆向行駛的吉普車迎面撞上受傷,入住耕莘醫院,申請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被告(指勞工保險局)以原告係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發生事故住院診療,依上開審查準則第18條第2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因而不予給付之核定,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3.原告起訴〔認為前開審查準則〕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該審查準則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授權而定,惟內容及範圍欠明確,違反授權目的、內容、範圍,牴觸母法,況且原告於下班途中遵行正規車道行駛,被超速、超越雙黃線之來車撞上,縱原告領有駕駛執照亦無法避免。然查:(一)該審查準則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授權訂定,有關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之審查,自應依該準則規定辦理。(二)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復為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18條第2款所明定。本件原告於下班途中無照駕駛輕型機車發生事故致入院治療,為原告所自認,被告認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合乎該準則規定。該準則係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2項之授權而訂定,其授權內容及範圍,同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已有明確規定,並兼具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並無內容及範圍欠明確情事,亦難認有違母法情事。(三)原告既未領有駕駛執照,即不得駕車,竟違反規定駕車發生事故,故不論肇事責任之有無,依該審查準則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尚難以其無肇事責任為由而逕認視為職業傷害。
小結:
本件對於日常駕駛汽車或機車通勤上下班的勞工朋友們具有啟發性,雖然勞工保險已盡可能擴大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範圍,但若是出自於私人行為因素或違反重大交通規則而遭遇交通事故受傷者,法律即無特予保護的必要。此見諸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所列舉的9款除外規定情形可知,若有其一,勞工即便發生上下班通勤交通意外事故受傷,仍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自然無法從勞工保險局領得職災傷病給付,以及雇主也無須負擔勞工職業災害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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