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這麼做,會有爭議喔!因雇主整修店面暫停營業,是雇主經營事業須承擔的投資與營運風險之一,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於暫停營業期間,工資仍應照給。若雇主因此要求勞工休無薪假或留職停薪,則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雇主請特別留意勞工主管機關的這一則函釋:「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
以勞動部106年8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06352號訴願決定書為例:
訴願人自105年9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期間因營業場所進行裝修而停業,依勞委會83年5月11日臺(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釋,其停工原因顯係可歸責於訴願人,而非歸責於勞工,故其前開停工期間,訴願人即應依原勞動契約約定之工資全額給付勞工。復按訴願人所提勞工李君105年9月份薪資清冊,李君月薪為3萬7,300元,經核算訴願人應給付李君105年10月及11月工資計3萬8,544元【10月工資3萬7,300元+11月1日工資1,244元(3萬7,300元/30日*1日)】,然訴願人未為給付,是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事實,洵堪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法定罰鍰最低額2萬元整,認事用法,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