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所屬保全人員的最低基本工資如何計算?
聯合新聞網於2024年1月1日報導:勞動部表示,基本工資自今(1)日起,月薪由26,400元調整至27,470元,時薪由176元調整至183元。勞動部提醒,企業須符法令規定,一般領取基本工資的勞工應隨著基本工資調升而加薪外;若是「保全業」、「社福機構」等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且約定、核備的每月正常工時達240小時,每月基本工資應達3萬5,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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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第80條之1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4日發布,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83元。
上開每月基本工資27,470元是指勞雇雙方約定,勞工採「按月計酬」,依照勞工提供勞務的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小時上限計算(【(每週40小時×52週)+8小時】(即1年365日的正常工時總數)÷12個月=174小時),雇主所應給付勞工的每月最低工資數額。此一最低基本工資,適用於絕大多數在正常工作時數下的全時基層勞工。
但若是屬於同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勞工,亦即「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即坊間所稱責任制員工)
以保全業的保全人員為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根據勞動部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其較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174小時,超出66個小時,因此,屬於責任制的保全人員其基本月薪資並非直接適用現行每月基本工資27,470元,而須將上開超出法定正常工作時數的66個小時,按時數比例增計(計算式:27,470元+【(27,470元÷240小時)x(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例如240小時-174小時)】=35,025元),故保全人員的每月基本工資應為35,025元。
以勞動部112年4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23750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27日(87)臺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5月22日勞動2字第1010131405號函,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出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之按月計酬工作者,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小時)之總合金額,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