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技術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電子學、電路學、電磁學、電磁波、微波工程、通信系統或通訊導論或數碼通信或訊號與系統、電信工程、電子儀表學、控制系統或電力控制系統或控制工程、數位通信、數位系統、邏輯設計、通訊電子學、積體電路、電子電路、電子計算機原理、工程數學、微算機原理與應用、半導體工程、光電子學、光纖通訊、通訊網路、射頻電路等 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電子學、電路學、電磁學、通信系統,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電子工程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