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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7/28

保全每月工作240小時疑過勞身亡 公司竟認定曠職還把他開除

63歲李姓男子在高雄鳳山某社區當保全,每月工時長達240小時,他疑因過勞出現身體不適,但生病請假期間,公司竟以「無故曠職」為由將他開除,李男過世後,兩個孩子不甘心,替父親爭取權益,怒告保全公司不當解僱並要求賠償108萬餘元,法官認定保全公司有錯,判賠103萬餘元。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從2020年11月開始到鳳山某社區當保全,以1早1晚做2休1方式輪班,每日工作時間12小時,每月工作240小時,每月工資2萬4千元;2021年2月4日,李男腸胃不舒服請假就醫,8天後不幸過世,兒子們幫老爸辦後事時,發現父親請病假期間不但已被公司開除,且任職期間公司沒有幫他投保勞保,害他們無法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及30個月遺屬津貼。
李男兒子認為,父親被公司不當解僱又沒有投保勞保,請求保全公司賠償103萬餘元的津貼及5萬餘元薪資;高雄地院審理時,保全公司辯稱,李男2月1日上完晚班後就沒有上班,公司依勞基法「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規定將他開除有理,且李男當初到職時,說自己在外有欠債,希望自己加保在職業公會,不要公司幫他投保,所以公司才沒有幫他加保勞健保。
法官認為,不管李男有無依規定請假,未按時到場工作的原因甚多,保全公司不能就認定他已離職,且公司無法提出已合法終止雙方契約關係的證據,因此認定李男與公司的僱傭契約關係存在到李男死亡時;加上公司沒有幫李男投保勞保導致受到損害,公司應賠償損害,因此綜合相關事證,判公司應賠103萬餘元,可上訴。
看到上面這則報導,有幾個重點,在這裡提出來跟大家討論:
1、 保全每月工時長達240小時,疑因過勞身亡
2、 勞工生病請假期間,公司以「無故曠職」為由將他開除
3、 勞工不要公司幫他投保,任職期間,公司沒有幫忙投保,致使無法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及30個月遺屬津貼
保全人員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的特定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同法相關規定之限制。若依臺北市政府112年1月5日府勞動字第1116144006號令發布「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規定,保全人員之工時限制如下: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辦理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3.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作時間上限為288小時。
4. 二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依上述臺北市政府核備的審查基準,報導中的雇主與保全人員約定做2休1方式輪班,每日工作時間12小時,每月工作240小時的工作時間,尚屬合法。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之規定辦理。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假,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勞上易字18號民事判決參照),
故本案中,法院認為勞工未按時到場工作可能之原因甚多,不能據此逕認勞工已屬離職,且雇主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有合法終止兩造契約關係之行為,雇主以勞工「無故曠職」為由將他開除,並無理由,勞工與雇主間僱傭契約關係,於勞工死亡時仍然存在。
最後,按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係屬強制保險,參加與否非取決於受僱人之意願,縱受僱人不願參加,雇主仍有為其參加勞工保險之義務,自不能以勞工簽具切結書以規避其責任。是以被告雖簽立上開切結書,然該切結書內容既違反強制規定,即屬無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19號民事判決參照)
本案中,公司雖主張是勞工不要公司幫他投保,惟如上所述,幫勞工投勞健保係屬雇主之法定義務,雙方不得約定免除,否則約定無效,故縱使雇主所述屬實,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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