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2/06/14

職場霸凌系列-被霸凌的勞工也可以主動Fire雇主嗎?

在職場霸凌系列-遇到職場霸凌該怎麼辦?一文中,提到勞工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主張雇主違反保護勞工的勞工法令(雇主未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對雇主為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
除上述條款外,勞工還有無其他條款可資援引呢?
職場內,被霸凌一方的勞工如遇到霸凌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之施加「肢體攻擊」,例如暴行、傷害的肢體攻擊行為,或是「精神攻擊」,例如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等行為,除了立即向公司通報提出申訴,或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檢機關提出申訴尋求救濟外,當然,亦可毅然決然的選擇離開此一令人傷心的工作環境,行使對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下舉二則個案供讀者參考: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勞簡字第10號民事簡易判決(與實施暴行有關):
甲女自民國93年8月1日起受僱於丙公司,於101年2月1日上午11時許,因客戶反應丙公司生產之成品不符要求,而向當時丙公司代表人乙男告知上情,乙男因此與甲女發生口角爭執,竟持木椅打傷甲女,造成甲女上腹部挫傷之傷害。
按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甲女既於101年2月1日遭乙男實施暴行成傷,而乙男當時為丙公司之代表人,其對甲女實施暴行,甲女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與重大侮辱有關):
丙公司總經理甲男自98年5月18日至6月19日間,多次在開會時以「幹,死木頭,你們這些垃圾,說你們垃圾不過份,改天再查,查到手與腳都剁掉…」、「是你沒爛鳥」、「如再唱反調,會死得很難看,我會叫你走到哪裡都沒有工作…有氣魄,自己提出辭呈」、「不像乙男沒爛鳥,只會混飯吃…不像你沒爛鳥,不像你們沒爛鳥」、「沒有的話,來修理乙男,抓來打也不要緊…」等語,已盡對乙男為人格侮辱,自堪認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而構成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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