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測量工程、測繪工程、土木工程、地政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平面測量或測量學、大地測量或幾何大地測量或物理大地測量或衛星大地測量、衛星定位測量、電子測量學或應用電子學、航空測量或航空攝影測量、測量平差法或測量平差學、工程測量、解析航空測量、天文測量、地形測量、地圖投影學、地質學、遙感探測或遙測學、地形學、礦區測量、製圖印刷學或製版印刷學、製圖學或地圖學、應用天文學、土地資訊系統、地理資訊系統等學科(含實習科目)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平面測量(測量學)、測量平差法(測量平差學),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測量製圖、地籍測量科考試及格,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第一款、第二款應考資格有修正,請至考選部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