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刑事訴訟

主要指具備處理犯罪案件相關法律程序的能力,包含調查、證據蒐集、法律分析及庭審應對。這項技能能幫助專業人士有效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司法程序公正且合規。對於律師、法務人員或與司法系統相關的職務尤為重要,能提升法律判斷力和實務操作能力,增強職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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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法院書記官 |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依職系說明書,主要包含訴訟與強制執行筆錄之製作,以及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與通緝書等之填發,還包括傳票與裁判書類正本、繕本、節本等之制作送達、裁判之執行,另外尚有訴訟輔導、佐理法人與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公證及提存等。因此法院書記官的工作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法院書記官主要分發單位為各級法院、各級檢察署、各級行政法院、行政執行署及行政執行處。 1.院方:開庭時在旁繕打(製作)筆錄、協助法官及辦妥法官所交辦的事項。 2.檢方:協助檢察官案件偵查及辦妥檢察官所交辦的事項。 3.行政執行署(處):協助行政執行官關於行政執行事務,以及辦妥行政執行官所交辦的事項。
考試院
特考司法事務官 |
司法事務官的設置,便是用來輔助法官,分擔法官工作,因此實際上就是法官助手,分發單位自然在法院體系。雖名為助手,但其薪資可說是非常優渥。因此司法事務官的性質雖為法官助手,但絕對是非常重要的助手。有志於司法工作、想要享有高薪,卻又不想負擔繁重司法官工作的人,可選擇報考司法事務官,當個高薪穩當的公務員。 司法事務官的職權詳細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從上述規定來看,司法事務官便是用來分擔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使法官能夠專心於案件審理工作,提升司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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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司法官 |
司法官,可說是全國法學素養最高的公務員,也是最受倚重的司法人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司法人員便是司法權的骨幹,而司法官更是司法人員的重心所在。司法官職守司法工作,摘奸發伏、堅守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官動見觀瞻,亦被民眾寄予厚望,這也是司法官享有崇高社會地位的原因。因此,許多法律系學生皆將考取司法官視為最大成就,也是最大肯定。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因此,司法官包括了法官和檢察官。 另外,法官跟檢察官工作是可以互相轉調。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是廣義法官,憲法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係指狹義之法官)。 新制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實施,應試科目規劃兼顧理想與實務,並從擔任司法官、律師所應具備之核心知能考量,除以基礎法律科目為主外,新增「法律倫理」、「法學英文」;列考「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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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檢察事務官 |
由於犯罪案件層出不窮,加上犯罪類型多樣化甚至專業化,使得檢察官難以獨立應付各類案件。為能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故設置檢察事務官一職,負責案件偵查時相關事務,期能減輕檢察官負擔,並提升辦案品質。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3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因此,檢察事務官乃是檢察官之助手,而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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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律師 |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法律科班生的最大優勢,在於報考專技律師高考,就學期間便修習考試相關科目,對於考科比較不陌生,而法律界的最頂端乃是以考取律師及司法官為主,只要您肯多努力付出,便可比他人更早享受成功的果實。而律師不像司法官嚴謹且略嫌枯燥之生活,律師工作顯得較活潑彈性亦多具自由揮灑空間,若您富於實現社會正義、保障人權之理念,歡迎加入律師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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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考調查局調查人員 |
法務部調查局(簡稱調查局、MJIB),是政府的犯罪偵查與情報機構,隸屬於法務部之下。調查局負責的事務包括防制內亂與外患、保護國家機密、貪瀆和賄選的調查,以及毒品、組織犯罪、經濟犯罪與洗錢防治等工作。除此之外,也處理一些民間服務工作,例如親緣與DNA的比對,或是焚毀鈔票的鑑定等。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因應法務部調查局之特殊業務需要,視其用人需求配合舉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調查員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定位為司法警察官,所以可能會從事消耗體能及國家情報調查之任務,屬於挑戰性較高的工作。另外,調查員所領薪資比起一般行政人員來得高,除了支給本俸外,會比一般公務人員多了調查局人員的專業加給,月薪平均為6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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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這個不能說!職場調查的「保密原則」與「透明度」平衡難題何解?

當我們討論職場中的「保密性」或「保密原則」時,通常是著重在員工對公司的保密責任,例如要求職員保護公司機密資訊,不得隨意洩露營運政策、商業模式等重要訊息。但你知道嗎?企業在處理內部投訴或職場爭議時,也必須遵守保密原則,尤其是涉及法律的案件更要格外小心。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職場調查的保密性有多重要?走漏風聲當心全盤皆輸!為何職場調查要神神秘秘?說要保密,公司卻主動放消息?企業講究透明度的原因明明保密是最直接且最省力的方式,為什麼企業要背道而馳?矛盾對決!保密原則和透明度如何平衡?身為處理單位,HR們的難言之隱7個平衡保密性和透明度的策略 職場調查的保密性有多重要?走漏風聲當心全盤皆輸! 職場調查(Workplace Investigations)是指企業或組織對「涉及員工之間的糾紛、不當行為、違規行為或其他職場問題」進行系統性的調查和分析。例如:性騷擾投訴、歧視投訴、欺凌或霸凌、盜竊或不當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公司政策規定的案件。 這些職場調查通常由公司內部的專業人員或聘請外部專家執行,目的是為了確定事實、解決問題、維護企業和員工的權益。 為何職場調查要神神秘秘? 跟法律案件調查偵查不公開一樣,職場調查的保密性其實有多重考量: 保護相關人隱私 參與調查的員工,無論是投訴人、證人還是調查對象,一定都希望得到一定程度的隱私保護。畢竟如果被發現自已是當事人或「報馬仔」,可能會導致內部尷尬、聲譽損害或人際關係緊張,甚至吹哨者還可能被報復或無法保住飯碗,對企業而言也是一種損失。 得到真相 除了吹哨者,保密性同樣也是要保護關鍵證人或其他線索的提供者,只有當確認個人細節和陳述能獲得保密,才能營造安全的環境,讓協助調查的同仁願意參與過程並誠實以告。 維護調查的完整性 調查最怕打草驚蛇,如果未保密,過程中便走漏風聲,可能會影響證人的記憶、關鍵人的立場或讓加害者有提前破壞關鍵證據、想好應對說法等機會。因此保密有助於保持調查公正,並確保所有參與方提供真實、未經操縱或修改的陳述。 法律明文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保密的原因很簡單,就是法律要求!特別是性騷擾、霸凌等申訴案,都有法律明文規定,要求企業應負保密義務。 正因為職場案件調查牽一髮動全身,若保密出現漏洞,不僅可能對當事人的聲譽和隱私構成威脅,還可能打壞整個團隊合作的氛圍和信任,公司也會需要承擔法律、財務和聲譽損失的風險。因此,保密是避免導致全盤皆輸的關鍵。 說要保密,公司卻主動放消息?企業講究透明度的原因 雖然所有人都知道保密的重要性,但人的天性就是好奇、想了解後續發展。你可能也遇過,當公司內部發生特殊事件時,同仁之間會私下交換情報,甚至會有同事到處打聽、傳播,最後變成眾說紛紜;而部分相關人比起完全保密,更傾向能一直追蹤案件進度;甚至有時候企業也會主動釋出一些消息,增加內部的透明度…… 明明保密是最直接且最省力的方式,為什麼企業要背道而馳? 其實透明度是一種管理方式!有以下4個好處: 建立員工對企業的信任 員工需要相信他們關切的事項有被公司認真對待、公平處理。適當透漏調查過程及結果可以讓員工放心,相信公司會重視他們的意見,並採取客觀、不偏袒的處理方式。 鼓勵參與、提升反映管道的價值 當員工發現反映真的有用時,溝通管道自然而然就建立起來。適度的資訊透明會讓員工感覺自己是公司決策/改進的一部分,因而更願意分享,對HR和雇主來說,不僅能排除不良的人員與風氣,也更能貼近內部真實狀況。 有利於培養組織文化 針對案件調查,企業最終若落實獎懲相關人員、還當事人一個公道或事實,員工會知道「公司玩真的」,之後不管企業要推行何種文化(例如誠實、正直),都會更有說服力,員工乖乖遵守的意願也會提升。 扼殺謠言、猜測和恐慌 如果事件完全沒人知情,相關人等又少,那麼完全保密沒什麼問題;最怕的是大家都在關注卻無從得知結局,這時候可能會出現捕風捉影的情況。員工可能會自行詮釋上級的行為反應, 一個人一種版本,最後的下場就是越傳越誇張,間接影響相關人的聲譽,也會引發不安。不過一旦有「內部正式發布的消息」,某種程度上有助於控制情勢,雖然無法完全根除大家的臆測,但至少不會讓傷害無邊際擴散。 這便是保持透明度對於管理的幾種益處。從前面的保密重要性到本段的透明度益處,都在「理論」階段,接下來我們來討論實際面的處理方式。 矛盾對決!保密原則和透明度如何平衡? 當事件發生,真的需要進行職場調查時,HR或處理人員實務上會面對哪些困難和挑戰? 身為處理單位,HR們的難言之隱 第一名絕對是要同時保持機密性和透明度:尺度怎麼抓才不算洩密,或被大家推敲出來?講太少有講又跟沒講一樣,真的好難。 法規的了解與實務應用:雖然法規明擺在那裡,但每個事件狀況不同,如何應用才不會不小心觸法,這對是令人頭疼的其中一個選項。 處理時間有限的壓力:調查要保持低調,但如果涉及人員多,光是蒐集資訊就要老半天,集結大家開會協調、決策也勞心勞力,如果還有上層或法規的期限壓力,其實相當高壓。 上層處理態度不一致:如果有統一作法還不至於糾結,最怕A高層想多開放點資訊、B高層不想,員工對透明度的期待值還跟管理職不同,把HR們夾在中間裡外不是人。 相關人的後續行動:主線還沒處理完,當事人就急著開分支?有時候主事件後續會衍生更多風波,根本防不勝防。 大量的機制、計畫要安排:就算沒有節外生枝,HR通常也會需要根據調查結果制定適當的後續行動計劃,確保問題得到解決並預防未來類似問題再度發生。 7個平衡保密性和透明度的策略 HR們想必覺得自己處理這類案件時像走鋼索,老是提心吊膽的,不過想讓事件和平落幕,不妨參考以下這7點建議: 1. 處理前,先溝通當事人明確的期望 在調查開始前,與所有相關人等討論保密與透明度的期望值,一方面解釋保密的重要性,並統整可分享和不可分享的資訊。先把話說清楚,降低期望不一或過度透露的風險。 2. 確保調查流程清晰、照著規矩來 制定一個正式、一致的調查流程,或參考專家處理的SOP,先了解組織該如何處理調查,包含將採取哪些步驟、需要找誰參與其中,把範圍羅列出來,減少不必要的約談就多一分保密度。 3. 定期向投訴人和相關方更新資訊 透明度並不意味著提供每個細節,當事人在意的是有沒有進行?進行到什麼程度?結果是什麼?那就提供相關訊息,例如:目前已經進入調查階段、正在討論分析、結果是投訴成立……等,對外也可以比照相同模式辦理。 4. 盡可能保持匿名 除了直接相關人及其直屬主管,為了提升保密性,在跟核心人員以外的對象報告調查進度時,可以採用匿名陳述或使用一般術語。這可以在不透露參與方身分的情況下分享資訊又不踩到紅線。 5. 根據案件類型調整溝通模式 不同性質的案件,保密程度的規範一定有所不同。例如,性騷擾的調查可能需要比針對政策違規或績效問題的調查更嚴格,這部分可以統一對上下級誠實以告,讓大家知道透明度調整的依據是什麼。 7. 培訓相關知識 不論是針對保密原則或是案件後續的宣導,透過培訓讓大家有深切了解,會遠比只是布達來得更有效果。 以上是職場調查保密與透明度的相關資訊,雖然不容易,但為了能幫助企業順利解決管理上的問題,這類規範有其必要性,希望能幫助大家營造出一個健康、公平的工作環境。 參考資料來源:Balancing Confidentiality and Transparency During Workplace Investigations 延伸閱讀 員工涉「性騷擾」屬實,雇主就可以直接合法解僱了嗎? 萬一主管對員工有性騷擾行為,公司要背負什麼法律責任?|法律小教室 如果對我性騷擾的是老闆,還要走完「雇主立即糾正及補救措施」的內部流程嗎?|法律小教室 面對職場性騷擾!公司要有哪些SOP?
【104職場力】・溝通協調

精選 推薦: 2026 iPAS AI應用規劃師為何爆滿?CCChen解析考照熱潮與高效備考方法

如果你正在準備 iPAS AI應用規劃師考試,除了熟悉考科與題型,更重要的是理解:為什麼這張證照近年受到這麼多關注?企業真正想找的,又是什麼樣的 AI 人才? 104學習合作講師 CcCHEN 從產業趨勢、人才需求與實際備考角度,整理 iPAS AI應用規劃師值得關注的原因。文章不只談考證照本身,也進一步提醒,企業需要的已不只是會使用 AI 工具的人,而是能把 AI 與原有專業結合、實際應用在工作情境中的跨域人才。 如果你正在備考,或想了解這張證照對職涯發展的實際幫助,推薦閱讀 CcCHEN 老師的完整解析,也可以藉此重新檢視自己的學習方向:目標不只是考過,而是真正建立能帶進職場的 AI 應用能力。 https://vocus.cc/article/6a9224fcfd89780001d21287 CCChen 老師課程 : 【2026年-考試筆記(V1版本)】iPAS AI應用規劃師初級|全科攻略x考點精華x擬真題庫|104學習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07779700-a980-43d2-8b34-bae808edea61 iPAS AI應用規劃師【中級】衝刺班|命題精析 × 實戰解題 × AI刷題​|104獨家iPAS AI考證衝刺 https://nabi.104.com.tw/course/104nabi/3987ebea-3686-4f67-a292-c46c3cc2128e
104學習・iPAS AI應用規劃師考照共學群

雇主面對「職場霸凌」時有何義務與責任?律師一次告訴你

近期有數起引發社會關注的「職場霸凌」事件發生,究竟該如何明確定義何謂職場霸凌?以及如何制訂相關規則?雇主又有哪些防治責任與應備措施?專業律師根據現有的相關法規、案例,以及實際的判決逐一分析,請企業務必依勞工執行職務的風險特性評估,訂出職場中的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唷!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依國際勞工組織第190號公約,係以「消弭職場暴力與騷擾」作為該公約之標題,而其內涵包括職場霸凌之規範在內。我國現行法雖未直接明文規範「職場霸凌」之定義,然其概念上屬職場不法侵害之一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在法院實務上,對於何謂職場霸凌,多援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說明,認為係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註1 。 換言之,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長期、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亦即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不論是肢體暴力、心理或精神暴力、言語暴力、斷絕人際關係、或過度要求等),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 而於訴訟案件類型中,除了直接主張雇主違反保護前揭勞工之法令,致勞工之人格權(如:遭辱罵、羞辱)、健康權(如:罹患憂鬱症或精神疾患)、生命權(如:自殺)等法益受侵害,因此依民法之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類型外註2 ;亦有以勞工遭遇之霸凌行為或言詞該當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暴行或重大侮辱,構成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支付資遣費作為主張者註3 ;或主張遭同事或主管之霸凌致罹患精神疾病,該疾患屬職業傷病故請求雇主依勞基法及民法之規定負職災補償、賠償責任者註4 。 然在個案判斷上,由於人際互動或相處不睦、主管之管理或監督是否過於嚴厲,除往往涉及舉證不易之限制外,且關於該不睦或嚴厲之程度是否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已超過合理容許之範疇,其界線往往相當模糊、不易判斷。甚且,影響罹患憂鬱症等精神疾患、甚至自殺之成因多元且複雜,除職場因素外,亦包括生活壓力以及個人因素,因此需從各種面項觀察、以綜合判斷行為人之行為目的與動機是否超過社會通念所容許之範疇、以及該行為與勞工所罹患之精神疾患或自殺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亦有判決論及「職場生活除工作內容外,本就是一種相互溝通的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 ,故關於訴訟實務上主張職場霸凌之案件,要爭取有利於勞工之認定,往往需克服前揭種種之困難、而仍有一定之難度。 然隨著勞動人權成為普世價值,以及近來多起受重大矚目之事件,職場霸凌之議題逐漸發酵、越來越受各界關注,未來是否可能制訂專法規範,以明確定義何謂職場霸凌,以及制訂指導原則以明確列舉職場霸凌之行為態樣、以及雇主之防治責任與措施等,值得高度關注。 且需留意,雇主依目前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包括職場霸凌在內之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同法第45條第1項亦進一步規定,雇主違反該款所規定之預防義務時,行政機關得以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暴力預防措施,做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前述「暴力預防措施」,包含辨識及評估危害、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與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且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原文標題:什麼是職場霸凌?雇主有什麼義務及責任?) 【補充資料】註1: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等。註2: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基隆地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註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註4: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等。
【104職場力】

【104 talks】中小企業主不可不知的關鍵法律常識 ​| 陳全正律師

文:  人資市集整理 104 人資市集舉辦「104 talks 短講」致力於為職場人士提供高效學習的平台,集結專業領域的講師進行知識分享,期望為樂於學習的職場人士帶來不同的視野與啟發。中小企業主面臨最容易被忽視的領域之一便是法律風險管理與勞資雙方所產生的法規問題,本次邀請到陳全正律師來和各位分享,透過法律常識和正向的角度來反思及做到最基本的自我保護,並且建立勞資雙方良性的互動。  勞資關係:共贏的重要性  勞資關係是企業穩定運作的核心,勞資對立的結果通常導致雙方皆輸,法律不應被視為對立的工具,而應成為促進勞資雙方合作的橋樑。  當企業因違法解僱引發勞動爭議時,通常勞資爭議不會是單一的情況,往往還可能會連帶法律訴訟、勞動檢查與行政罰緩等多重風險,不僅損害商譽,還會增加經營上的時間成本、金錢、人事,特別是在當前重視 ESG(環境、社會、治理)的大環境下,遵守勞動法規對企業的社會形象和永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反之,員工也是有違約的風險,例如現在出現勞資糾紛時,員工與雇主發生爭議時,有時會在網絡上爆料,這可能違反保密義務。離職時,員工可能會刪除公司資料,這樣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的犯罪,甚至涉及竊取商業機密,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帶來時間與金錢上的損失。因此,在處理勞資問題時,應將法律視為最後手段,優先以溝通化解矛盾。  創業初期的法律挑戰 股權結構:從一人創業到建立團隊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許多法律問題,首先,在創業時會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單打獨鬥會遇到困難,團隊合作是成功的關鍵,此時共同創辦人是一個很常見的方式,共同創辦人是有資金或資源出資並持股的合夥人,應在創業初期就明確股權結構。股權結構的設計非常重要,不應盲目均分,50:50的股權比例容易導致決策僵局,因此需要預先商定決策規則、利潤分配和解決僵局的退場機制,以避免後續紛爭。 留人留才:創業初期缺乏資金和關鍵人才是常見問題,當薪資條件不足時雖然薪資調整是一個常見方法,但可能對公司現金流問題或是其他員工的期望問題。這時可以透過股權激勵,提供員工股份,讓員工成為股東與公司共同成長,也是長期留才策略之一,提供員工股份,讓他們以優惠價格購買或直接送股,還可以分期發放股權,或設置轉讓限制,以避免員工離職後將股份轉讓。 了解有效又簡單的最新員工培訓趨勢 >> 常見實務問題與對策 企業在日常運營中,經常面臨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以下是幾個典型案例及應對策略: 員工未按時報到或無故缺席:現今就業市場狀況每個人能夠拿到錄取通知數量是在增加的,當應徵者的選擇變多了,未按時報到的比例也增加了。企業可先設計條款,只要公司同意錄取即構成契約,雇主可要求賠償因未報到而產生的額外費用明確規範未報到的責任與處罰;企業亦可較彈性的招聘策略,錄取通知只是一個邀約的形式,若應徵者同意就任,卻未按時報到或反悔,雇主可撤銷錄取重新招募人才,並可要求損害賠償。求職者也應提前告知有其他選擇或無法入職,避免臨時反悔或缺席,這樣企業主可以更好地應對招聘過程中的突發情況,也能避免後續產生的爭議,甚至必須要尋求法律途徑。 另外企業在求才時也要注意,不應去做一些限制或歧視以及收集非必要、不相干的資訊,例如性別、年齡的限制,要求求職者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資訊,如:生辰八字、家庭成員資訊等等。 試用期爭議:試用期雖非法律強制規定,但企業仍可利用此機制觀察員工是否勝任工作。實務上試用期建議最多為3個月,若3個月後仍未達標,可延長一次,延長後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延長需雙方協議,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決定。而試用期未通過是否需要支付資遣費呢?不同法院見解不一,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支付資遣費。但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支付資遣費可以視為「花小錢買保險」,避免爭議和浪費時間。另外若發現員工到職後,是虛報造假學歷或經歷,屬於詐欺行為,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2條處理,無需支付資遣費,然而若員工只是誇大工作經歷,雇主可依勞基法第11條進行資遣,並支付資遣費。 調職與職務變更:因為市場變動或客戶需求改變所引發的調整工作地點或職務內容已經是常態,許多公司並不希望資遣員工,而是希望員工能與公司一起找到新的策略和方向,這樣的情況下,員工是否能接受職務調整,會成為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法律層面,這樣的情況可透過勞基法第十條之一「調職五原則」,只要遵循五原則,調動便被認為是合法的: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修件未作不利之提更。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如果員工仍然無法配合調整,並且無法安排合適的職務,雇主可依據業務變更的理由進行合法資遣。 競業條款:企業普遍擔心員工離職後創業或被挖角,導致營業秘密外流,保護核心技術和商業機密成為重點,然而員工也有就職自由,常與企業的保護需求產生衝突,這就是競業禁止條款設計的核心問題。競業禁止條款適用必須滿足以下四項條件:1. 正當營業利益:企業需證明其擁有正當的利益,例如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員工跳槽、外流導致競爭力喪失。營業秘密的保護也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企業應透過流程與文件造冊,明確界定機密內容與權限範圍,確保符合法律上「營業秘密」的定義。2. 員工職務有接觸到該營業秘密:企業應在員工到職時或職務變更後,根據具體職責與涉密程度,逐步設計分層次的競業條款。對於具重要性或高層員工可及早簽訂條款,而基層員工一般不適用此類約束。3. 期間、區域、活動範圍、對象要合理:限制的期間不得超過2年,區域與活動範圍需合理,且與企業實際經營範圍相關。例如,企業僅在台灣經營,則不得限制員工在國外從業。4. 合理補償:企業必須支付合理補償,離職後開始發放,每月不得低於員工平均薪資的50%。例如,若員工離職前月薪為10萬元,補償金至少為5萬元,並需按月支付兩年,不能預付或巧立其他名目。另外,競業禁止條款無法在員工即將離職時強迫簽署,因此條款應在員工入職或接觸核心業務前明確約定,避免後續爭議。 結語 在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一個觀念:不要因為商業行為而導致勞資對立。未來我們將面臨勞力與人才的雙重短缺,這些挑戰對國家競爭力而言都是極大的威脅。如果勞資雙方不斷製造對立,只會帶來消極的影響,不僅阻礙員工的成長,也消耗彼此的精力。 我們發現,誠信溝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預防問題的發生,無論是在面試過程中,還是工作執行中,誠實與坦誠的對話都能減少許多摩擦與矛盾。然而,即便如此仍然可能產生對立,這裡牽涉到一個更深層的思考:我們常認為這是法律問題,但進一步檢視,可能是溝通問題;再往前探究,可能是能力問題。換句話說,許多衝突的根源並非表面上的條款或規範,而是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因此能否從根本原因著手,提供更有效的解決方案,這才是真正的關鍵所在。 講者簡介:陳全正 陳全正律師現為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長年深耕於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商務投資及股權規劃,致力於法律知識的推廣,也是許多企業的法律顧問。近年亦關注新創及創業等法律問題,並著有《創業打怪生存攻略》一書。  錯過講座了嗎?會員限定 104 talks 免費回放 >> 獲取專業人資證照,降低中小企業違法風險 >> 提升員工帶動企業的成長!最划算的教育訓練方案首選>> 揪朋友、同事一起進修更優惠!最低6折起>> 企業內訓、公開班及線上課程需求,104人資市集最超值 >> 加入104人資市集 Line 好友,獲得職場新知與更多學習資源!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如何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申請流程、金額、核發日期懶人包

求職時,你遇過企業要求提供良民證嗎?到底良民證是什麼?哪些行業會要求提供?良民證申請方式有哪些?從流程、金額、核發日期到各縣市警局服務資訊,《104職場力》通通為大家整理好了!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良民證是什麼?哪些行業需要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何謂良民證?有前科可以申請嗎?哪些行業會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為什麼?如何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申請方式、流程解析良民證申請地點在哪?✏️線上申請良民證步驟、應備文件、費用、核發時間✏️臨櫃申請良民證步驟、應備文件、費用、核發時間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案件進度查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服務情形一覽表 良民證是什麼?哪些行業需要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本段介紹良民證的定義、解釋其申請資格,以及統整需要提供這項證明的行業和法源,幫助大家更了解良民證的重要性及對求職者的影響。 何謂良民證?有前科可以申請嗎? 良民證英文為「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俗稱,是指記錄「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的法定資料;白話來說,就是可查閱的「個人刑事犯罪紀錄」證明文件。 因為名稱的誤解,部分民眾會誤以為「良民證是只有良民才能申請核發的證書」,有前科者不能申請或會被拒絕核發……但這是錯誤觀念。 其實申請良民證比較像是「調閱自己的刑事紀錄」,無論有沒有前科都可以申請,只是刑事紀錄證明書欄位寫的內容不同而已,有前科會註明過往刑事紀錄(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的情形除外),沒前科則寫「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 只有民眾正處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的這兩種狀態下,才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哪些行業會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為什麼? 如果該職業涉及到倫理、公共安全及信任,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及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例如:教育/補教、保全、運輸工具駕駛等攸關民眾安全的行業,其對應的法規如下: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 《保全業法》第10-1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 另外,申請海外留學、工作或移民者,多半也會需要提供良民證,以確保申請者在原居住國家過往的行為符合其入境和工作準則。 延伸閱讀:雇主可要求參與面試的求職者提供良民證嗎? 如何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申請方式、流程解析 良民證申請地點在哪? 刑事記錄是由警局調閱,因此民眾若有申辦良民證的需要,可以透過內政部警政署的網路系統「線上申請」,或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臨櫃申請」。 ✏️線上申請良民證步驟、應備文件、費用、核發時間 1.填寫良名證網路申請單 申請人請點選連結至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網頁線上填寫申請表格。這關要先決定「良民證領取」方式: 臨櫃領取點選左側按鈕 郵寄領取點選右側按鈕(注意:點選此項,後續無法更改領取方式) 注意事項: 使用「網路申請郵寄領證」服務,須先成為MyData平臺會員,並將引導申請人至數位發展部「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進行身分驗證,於申請人同意授權後,帶入申請人之「戶政國民身分證資料」。 發現個人資料輸入有誤,請於案件進度查詢結果中取消申請,再重新輸入正確資料並送出即可。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2.申請3日後攜帶應備物品至警局驗證 臨櫃領取者,於線上申請後第3-30日期間,攜帶應備物(受托領件者亦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警局的外事科驗證。 P.S.只有金門和連江縣的受理單位是警局「行政科」。 ※線上良民證申請應備文件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或戶口名簿正本(正本驗畢歸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委託他人代為領件者:受委託人應於領件時同時出示雙方證件。 若需郵寄服務,需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3.繳交良民證費用 良民證費用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 申請郵寄國外者,請檢附美金7元現鈔(香港、澳門地區,請檢附美金6元現鈔,含郵資),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美金1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4.領取繳費收據 5.憑繳費收據臨櫃領取證明書(需代寄服務,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線上申請良民證,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選擇郵寄領取者,寄送時間另計,最快可能也要4-5天才有辦法領到,建議民眾可以根據急迫度選擇領取方式。 ✏️臨櫃申請良民證步驟、應備文件、費用、核發時間 1.備妥良民證申請書及應備物 申請書可以選下方按鈕下載,列印填妥後攜帶至警局申辦。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臨櫃申請書 ※臨櫃辦良民證應備物 本國國民: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或戶口名簿正本(正本驗畢退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須英文證明者,英文姓名請按護照上英文姓名填寫並檢附護照正、影本(基本資料頁)。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受委託人應於申辦時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若需郵寄服務,需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2.親至警察局外事科 3.繳交證書費 良民證費用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 申請郵寄國外者,請檢附美金7元現鈔(香港、澳門地區,請檢附美金6元現鈔,含郵資),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美金1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4.領取繳費收據 5.憑繳費收據臨櫃領取證明書(需代寄服務,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 通常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部分縣市警局最快辦理時間為30分鐘(僅限沒有犯罪紀錄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案件進度查詢 如果想追蹤良民證申請進度,同樣可以善用內政部警政署的案件進度查詢系統,國人只要輸入身分證字號(外國人請填護照號碼)、出生日期,以及驗證碼就能查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受理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服務情形一覽表 縣市機關受理單位地址服務時間查詢電話 警察局快速發證服務 *僅限無刑事紀錄案件;未偵結或判決不明案件無法提供授權其他收件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08:30-17:00,週三延長開放至20時02-23817494、02-23752105網路申辦1工作天、臨櫃申辦2工作天 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 09:00-12:00、14:00-17: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2號08:30-17:00,週三延長開放至20時02-80725454 Ext. 4095、4096網路申辦2.5工作天、臨櫃申辦2工作天各分局 臨櫃、網路件皆可領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號08:00-17:00,週三延長開放至20時03-33351071工作天各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 500 號08:00-17:0004-23273875網路申辦2工作天、臨櫃申辦30分鐘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08:00-12:00、13:00-17:0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臺南市新營區中正路3號08:00-17:3006-63545312工作天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 08:30-12:00、13:30-17:0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08:00-17:30,週三延長開放至20時07-22157962工作天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 08:30-12:00、13:30-17:00基隆市警察局外事科基隆市信二路205號08:30-17:3002-242527872工作天新竹市警察局外事科新竹市中山路1號08:00-17:0003-52421031工作天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嘉義市中山路195號08:00-12:00、13:30-17:3005-22207724工作小時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2號08:00-17:0003-55579531.5天22處分駐派出所臨櫃件可領苗栗縣警察局外事科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2號08:00-12:00、13:00-17:00037-356950網路申辦2.5工作天、臨櫃申辦30分鐘 各分局臨櫃件可領 及分駐所彰化縣警察局外事科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778號08:00-17:0004-76154632工作天各分局臨櫃件可領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南投縣南投市南崗二路133號08:00-12:00、13:30-17:30049-22343022.5工作天各分局及分駐派出所 雲林縣警察局外事科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段100號08:00-12:00、13:30-17:3005-53290332.5工作天各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嘉義縣警察局外事科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3號08:00-12:00、13:00-17:00,週三延長開放至20時05-36202202.5工作天各分局(不含布袋分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屏東縣屏東市中正路119號08:00-12:00、13:30-17:3008-73362832.5工作天各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2段167號08:00-17:00039-3539211工作天花蓮縣警察局外事科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08:00-17:0003-822402330分鐘各分局臺東縣警察局外事科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68號08:00-12:00、13:00-17:00089-3347562.5工作天各分駐派出所臨櫃件可領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08:30-12:00、13:30-17:0006-9278466網路申辦1工作天、臨櫃申辦30分鐘各分駐派出所金門縣警察局行政科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15號08:00-12:00、13:30-17:300823-2565330分鐘連江縣警察局行政科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260號08:00-12:00、13:30-17:300836-25859 Ext. 20862.5工作天各警察派出所臨櫃、網路件皆可領 延伸閱讀: 公司要求提供「良民證」「健康報告」,我可以拒絕嗎?|面試求職 求職「謊報」學經歷,都是一律終止契約嗎?誇大工資、年終獎金也算嗎?|法律小教室 報到後,新公司要我找「人事保證人」,如果不簽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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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座位怎麼坐、場地如何選?解析容易取得優勢的3種情境

要如何掌握談判局勢?談判時應該怎麼坐?作者為擔任過聯合國調解官的談判學講師,本文從「主場優勢」、「談判座位」解析,說明在談判過程中,容易在心理上取得優勢的技巧。 文/島田久仁彥 本文目錄(點擊可快速前往) 談判法則:主場是優勢,勿輕易讓出談判法則:座位有玄機,善加利用占優勢談判座位:視情況而定的三種座位安排1. 面對面的座位安排2. 與談判對象保持45度斜角的座位安排3. 比鄰而坐的座位安排 談判法則:主場是優勢,勿輕易讓出 首輪談判指定在自己最能放鬆的地方,次之則為不屬於任一方主場的地點。 如果情況允許,盡可能邀請對方到自己的勢力範圍(例如辦公室)進行談判。自己的勢力範圍以己方的辦公室或會議室最佳,已方熟悉的會議中心、飯店或餐廳包廂次之。 這是為了讓自己可以在最放鬆的狀態下進行對話。 前往對方的辦公室或對方指定的地點,在多數情況下,通常會因為第一次拜訪,在不清楚現場狀況,難以掌握氣氛的情勢之下,進而感覺緊張。 在自己熟悉的地方,可以冷靜的專注在談判上。這能讓你從談判一開始就取得精神上的優勢,也能在時間和座位安排等各方面占得主導地位。 如果雙方對談判地點有爭議,不妨主動提議第一次在自己熟悉的場所,第二次在對方選定的地點進行。如果實在有困難,儘量安排在飯店社交廳等不屬於任何一方主場的地點舉辦。 如果必須前往對方的主場,不妨隨身攜帶可以讓自己安心的幸運物或幸運語錄。 談判法則:座位有玄機,善加利用占優勢 如果你無法靠窗而坐,也要設法不讓對方坐在窗戶旁。 談判時,請務必背對著窗戶入座。即使從初次談判開始,就必須前往對方的主場,如果能背對著窗戶而坐,仍有機會創造對自己有利的局勢。 這個技巧不分晝夜皆可使用。不過,談判或商務會談大多在日間進行。背對著窗戶而坐,透過窗戶照射進來的陽光,可以讓你看清對方臉部表情的各個細節。反觀對方,則會因光線太過明亮,而看不清你的表情。 測試過後你就會發現,當一個人背對窗戶而坐時,你很難看清他的容貌,全身籠罩在光影之下,使得身體輪廓變模糊,彷彿背後自帶光暈。不知為何,這會讓人看上去比實際來得更有威嚴。 這也是一種在談判過程中,在心理上取得優勢的技巧。 以下提供三種談判座位的適用情境與分析說明,各位可以多加利用,取得談判時的優勢。 談判座位:視情況而定的三種座位安排 在此,從行為心理學角度介紹三種座位安排。如果能確實掌握下述的細微技巧,將有助於在談判中取得有利的進展。 1. 面對面的座位安排 圖/方言文化《談判賽局不敗說服術》 營造輕微的對立氛圍; 可以清楚了解彼此的意見和想法(這有助於彰顯對立的核心觀點,互述意見,整理重點); 雙方交換意見時,意見容易產生對立,話鋒也容易朝負面方向發展; 較難取得相互妥協或說服對方的結果。 2. 與談判對象保持45度斜角的座位安排 圖/方言文化《談判賽局不敗說服術》 在心理學上,這表示「權威」或「專家」的位置; 這會令人產生一種心理效應,認為對方闡述的分析結果或意見,特別有說服力; 常用於醫院診間,醫師與病患的位置關係。 3. 比鄰而坐的座位安排 圖/方言文化《談判賽局不敗說服術》 容易自然而然產生「一起合作尋找答案」的心理狀態; 在擬定談判資料草案的過程中非常有效; 可營造出大家比鄰而坐,共同完成作品,友善又歡樂的氣氛,為情誼加溫。 節錄自:方言文化《談判賽局不敗說服術/島田久仁彥 著 》 關於【談判說服】更多好文推薦給你: 為什麼別人談判溝通都成功、人見人愛?「冰山理論」讓你也能是談判大師 別怕「談判破局」!談判專家:必要時讓他破,才是最強王牌 口拙笨舌如何贏得談判? 談判專家鄭志豪三招:擾亂對方、讀出弦外音、制高看大局
【104職場力】・溝通協調

職場性騷擾發生後,雇主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要做到何種程度?

當職場發生「職場性騷擾」之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要做到何種程度呢?律師指出:從相關判例可以得知,雇主不僅要評估措施的有效與否,還要審酌企業規模、性質等,評估措施的可執行性,目前很難有一體適用的作法,還是要依公司的既有資源、工作型態去調整。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阿茵是公司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的人資專員,某日接到同事A申訴遭同事B性騷擾,但公司僅有一處辦公空間、單一出入口,A、B二人於辦公室工作不可能完全遇不到,公司近期又無多餘資金可另外承租辦公空間,阿茵要如何進行A或B的工作安排調整,始能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所定的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度遭受性騷擾之措施,例如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惟案例中公司僅有一處辦公處所,阿茵的公司是否需要額外添購或承租辦公空間,或派人緊盯B的行動避免其再接觸到A,以符合法規所定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 對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認為:「雖性平法將事後補救措施之義務課之予雇主,惟在雇主與受僱人間係基於私法關係而成立時,雇主與受僱人及性騷擾行為人之間,難認有強大如政府與公務員間為維持內部秩序之人事行政關係,則要求受私法關係制約之雇主,應擇取何等內容之措施,方屬有效立即排除性騷擾狀態之方式,尚應考量企業性質、職場環境、工作場域、被性騷擾者與性騷擾行為者間職務關係、工作互動方式,及被騷擾者之意願等節,綜合判斷之。」。 此外,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93號判決也表示:「審酌原告為資本總額達百億元之龐大企業,擁有成熟之組織管理制度,針對性騷擾防治則訂定相關辦法,由人資單位專責辦理,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企業文宣…,及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各1份在卷可考,衡諸原告以此豐沛之資力、人力資源,自無可能毫無透過暫時調職、調班、提供休假等方式,將○員、□員之工作場所作區隔…」。 由上述法院判決可知,性工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的「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於判斷上,不僅要評估措施的有效與否,亦應審酌個案企業規模、性質等,評估措施的可執行性,並非強制所有企業僅能採取單一、特定或全然去限制被申訴人行動自由的方式為之。 結論 面對員工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法令並無強制阿茵的公司只能以額外添購、承租辦公空間,或派員對B進行盯哨的方式,將A、B兩位員工分開,應依公司的既有資源、工作型態、申訴人意願等,綜合評估現實可行的有效措施。 (原文標題:雇主知悉發生職場性騷擾後採取的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應做到何種程度?)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me too 律師教你對抗權勢性騷!言語不適、性別歧視、過度追求,都是性騷

申訴被性騷,工作就沒了?離職了,還能申訴嗎?免驚!律師程居威提醒,只要對方言語或行為讓自己覺得不舒服,或性別歧視,甚至過度追求,都是性騷!近期通過的新版性平三法有三大重點:1.加上「外部」調查程序,不用擔心內部吃案。2.即便只是「疑似」,雇主已可對被申訴者留職停薪。3. 加重最高負責人行政罰緩,避免沒人敢調查位高權重者。 【Pocket Casts這裡聽】  【KKBOX這裡聽】 【本集來賓】 程居威律師,勝綸法律事務所律師,擔任律師超過10年,專攻領域:勞動法律、公司人事規章制度之輔導、規劃與建立、各類勞動爭議事件代理、集體勞動爭議事件代理。 【本集重點】  03:08 性平修法差異1.調查程序除了內部,還加上外部調查程序。 05:22 差異2.發生後,企業可對疑似加害人進行留職停薪,影響勞工工作權與薪資 07:43 差異3.最高負責人,行政罰緩加重與損害賠償,避免位高權重的人沒人敢調查,保障勞工權益 08:57 企業如何避免:前-教育宣導別踩紅線;中-調查程序別偷工減料,展開調查、業務上的隔離;後-事後,檢討為何發生,後續如何避免 11:00 公司調查要注意:保密、公正性、用詞中性,盡量避免檢討被害人。 14:10 和主管下班後1on1,言語不妥、肢體碰觸,只要有不舒服的感覺,都可以申訴。 16:23 下班後的行為,雇主該不該處理? 17:56 性騷擾法院3判斷主觀、客觀感受:跟性有關、一般人不能接受、受害者不能接受 20:31 雇主的處理原則:知悉時,公司就該調查、隔離。無論員工申訴與否。 24:03 員工了解什麼是性騷擾,性別歧視也是,過度追求也是。內部管道失靈,對外要了解外部救濟渠道 28:36 員工離職還能申訴嗎? 30:00 自己的權利,要勇敢爭取 ▍ 職場必悉知識,你得聽  EP300 上班「代」打卡,竟涉詐欺?職人必聽的法律紅線!  EP298恐怖情人是職場霸凌,被主管罵卻不是?!律師教用證據力逢凶化吉  EP237 主管言語霸凌,她幽默回應:心臟停拍、不蘇胡!再當激將法,衝出高業績  按右上角「Follow」訂閱,最新一集Podcast立即傳送 喜歡職涯診所的聽友,請給我們五星好評🌟 ✅職涯診所Podcast網頁上線囉~ 👉 https://bit.ly/3Wk5cQn ✅想聽什麼主題呢?👉 https://bit.ly/3UloSS3 ✅歡迎給建議👉 https://bit.ly/3AZ2hE7 ✅有職場問題,請上職涯診所👉 https://bit.ly/3P6LzIx
【104職場力】・職涯規劃

公司勞保「高薪低報」,負責人都一定會有刑責嗎?

公司如果涉及勞保「高薪低報」的營業,是否公司負責人就必然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或「詐欺得利罪」等刑事責任呢?律師表示因個案不同,不可一概而論,最重要的應視負責人是否對「高薪低包」知情?對投保薪資申報的過程參與至何種程度?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一分鐘看結論】負責人是否會構成刑事責任,不可一概而論,應依個案之不同,視負責人對於高薪低報是否知情?對於投保薪資申報之過程參與至何種程度?以及高薪低報之具體情形為何?以綜合判斷。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解說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若員工達5人以上之企業,雇主即有為員工加入勞保之義務,並依據員工之月薪對應勞保之投保薪資級距,計算出應提繳之保費。而如果企業沒有核實申報投保薪資,而有高薪低報之情形,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企業也會產生相應之行政裁罰以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有上述高薪低報之情形,亦可能產生相應之刑事責任:例如,因為高薪低報是向勞保局申報不實之薪資,故可能構成《刑法》第215條及第216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又高薪低報之情形往往會使企業從中得利,減少勞保費用之支出,因此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得利罪。又,需要負擔刑事責任者限於自然人,至於法人則無法成為刑事案件之被告,因此,在實務上勞保高薪低報之案件中,常見以負責人作為被告之情形。此時,該負責人是否一定會構成刑事責任呢? 要回答此問題,還是要回歸上述《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以及詐欺得利罪之構成要件來判斷。所謂「業務登載不實罪」,需有實際登載之行為,因此,如果該投保薪資確實是由負責人親自申報、或是由負責人指示下面的會計或人資人員申報,就可以認定該負責人有「登載」不實資訊之行為;又以詐欺得利罪而言,必須要有詐欺之犯意,因此,如果負責人清楚知悉員工之薪資,還刻意以較低之薪資申報,也就是明知故犯,此時即容易被認為有詐欺之故意,而構成詐欺得利罪(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6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上易字第1364 號刑事判決)。 反之,於部分企業,負責人是將投保事項完全授權於公司內部之人事或會計人員處理,而完全未參與其過程,因此,負責人自然也不會知道申報之投保薪資為何。於此種狀況下,因為投保薪資並非由負責人申報或指示申報,因此負責人即無業務文書之「登載」行為,而比較不容易構成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且負責人因為不知悉有高薪低報之情形,自然也不具有向勞保局詐欺以減少保費之故意,而比較不容易構成詐欺得利罪(可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4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不過,像上述這種負責人完全不知悉投保狀況之情形,比較普遍發生在傳統產業之中小企業;相反的,如果是上市上櫃公司之大型企業,負責人本來即負有監督管理各部門之義務,因此恐怕比較難以上開理由作為抗辯。 另外,雇主高薪低報之情形,可能是僅以員工本薪之一部分申報,或是漏未申報員工薪資結構中之特定項目(例如業績獎金),這些情形於是否有「詐欺犯意」之判斷上,也會有所不同:以本薪而言,理應是要全部納入來認定投保薪資,因此如果低報的是本薪,未核實申報就是顯而易見的事實,也容易被認定有知法違法的故意;但是若是本薪以外的其他項目,是否要納入投保薪資範圍,又會另外涉及是否為勞基法「工資」之判斷,如果該筆項目在工資之判斷上有爭議(例如,以「業績獎金」為例,其是否為「工資」,法院即常常存在不同見解),那麼雇主未將其列入投保薪資,比較可以解釋成不知法律所導致之作業疏失、或是純粹的誤認,而比較不會斷然地解釋成刻意的高薪低報,而有詐欺之犯意(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2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綜上可知,公司如果有勞保高薪低報之情形,負責人是否必然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及詐欺得利罪等刑事責任?不可一概而論,應依個案之不同,視負責人對於高薪低報是否知情?負責人對於投保薪資申報之過程參與至何種程度?以及低報之薪資項目為何?以綜合判斷雇主是否為實際業務登載之人,是否有低報薪資向勞保局詐欺之犯意,或僅係單純地不知法律所產生之作業疏失。 (原文標題:公司勞保高薪低報,負責人是否必然會構成刑事責任?)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遺囑無效風險高?這5種合法方式你一定要懂! 

你知道嗎?不是寫下遺願就能保障遺產分配的意志!根據《民法》,只有5種形式的遺囑才具法律效力,若形式不合、甚至遺囑人意識不清,可能遭法院認定無效。本文帶你一次搞懂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五種合法遺囑類型,並解析知名案例中的法律爭議,避免好意變爭產!  文/ 胡碩勻 、圖片/John-Mark Smith 編輯整理 /104高年級 有效遺囑有5 種,意識不清才寫恐無效  由於遺囑製作的方式,對照遺囑中張榮發的簽名與內容字跡似乎不同,內容可能不是張榮發親筆書寫,而是由他人代筆,而且有4 位見證人簽名,如此一來可以判斷該份不是自書遺囑,可能是代筆遺囑或密封遺囑。  由於遺囑是在寫遺囑的人(通稱為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有時難以證實遺囑內容到底是真是假,因此對於遺囑的呈現,《民法》規定以下5 種遺囑形式才有效,除此之外的通通無效:  1. 自書遺囑  必須自己親筆寫下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且都須另外再簽名。  自書遺囑的優點為較便利,隨時可以書寫及修改,且費用最低。但缺點就是常有偽造及變造的爭議。  2. 公證遺囑  是指經由公證人公證的遺囑。必須指定2 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後,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都必須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則按指印,並由公證人記明無法簽名的事由。  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人協助辦理,優點是通常遺囑瑕疵較少,證據能力最強。但缺點就是須準備財產證明、額外花時間精力來配合公證人,並且又要依財產內容計算公證費用。  3. 密封遺囑  由自己或他人代寫遺囑,密封後向公證人提出,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遺囑人、見證人及公證人應皆在密封處簽名。如非本人自行書寫,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及住所。公證人應於封面記名該遺囑所提出的年月日,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密封遺囑的優點為隱密性最高,但由於簽名次數及位置皆有所要求,容易因欠缺而無效,就會變成自書遺囑。  4. 代筆遺囑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由其中1 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過遺囑人認可後,由代筆人記名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而且必須指定3 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之。  代筆遺囑的優點為遺囑人不用親自書寫,但缺點為容易有過程要件欠缺的問題。  5. 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可以指定2 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口述意旨,由其中1 名見證人作成筆記,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與見證人姓名,全程錄音後當場密封,並記名年月日,見證人全體於封縫處同行簽名。  注意,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算,3 個月後這份口授遺囑即失去效力。並且,見證人中之1 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於遺囑人死亡後的3 個月內,將該口授遺囑提至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口授遺囑的優點為在急迫時可使用,但缺點為較不周全,且緊急狀況解除後3 個月即失效。  以上5 種遺囑方式,所有在場人含遺囑人都須簽名,並註明年月日,若是遺囑人無法簽名,則應按指印代替。  另外,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遺囑見證人,依據《民法》第1198 條,未成年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皆不得當遺囑見證人。還有,由於立遺囑人容易受公證人意思所左右,遺囑內容很難可以期待是正確的,所以該遺囑的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不得就同一遺囑成為見證人。  回到吳老先生的遺囑問題,這份遺囑被判決無效,原因在於,遺囑人吳老先生無法以口語方式完整表達遺囑內容,是由律師貼近遺囑人,透過其氣音、單詞、手勢或點頭、搖頭等動作,完成該份遺囑,並非吳老先生全程親自口述,所以無法確認他之真意是否與律師轉述之內容相同。  此外,見證人事實上並未聽到吳老先生陳述遺囑之內容,自然無從見證該遺囑內容是否出自其真意。故該遺囑被法院判定不符《民法》第1194 條規定的,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  由此案件來看,法律上對於立遺囑的方式採取嚴格的要式主義,必須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否則即使立了遺囑,將來有爭議時仍可能會被判無效。  而一旦立了遺囑,以後都不可以再更改嗎?當然不是,依據《民法》第1219 條規定,即使已經立了遺囑,在生前還是可以隨時改變。  節錄自:任性出版《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作者: 胡碩勻  
【104職場力】

1,577件性騷申訴案件,成案約6成│113年度職場性騷擾通報案件分析報告

修法上路至今已超過1年,勞動部分針對「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內的案件進行分析統計,並於4月10日公布「案件數統計、申訴人及案件分析、通報案處理情形」等相關結果。 文/《104職場力》 本文導覽 一、申訴人分析:通報數、性別、年齡與行業別統計二、申訴案件分析:性騷擾形式與類別統計三、申訴案件處理情形:立案比例、後續處置統計因應職場性騷擾通報案,勞動部的具體措施 因應Metoo風波,於2024年3月8日婦女節上路的性平三法,以有效、友善、可信賴3大原則,完備性騷擾防治法制,並重視被害人隱私保護,提供相關諮詢與轉介資源等扶助措施。 修法上路至今已超過1年,勞動部分針對「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內的案件進行分析統計,並於4月10日公布「案件數統計、申訴人及案件分析、通報案處理情形」等相關結果。 延伸閱讀:性平三法修法滿週年,身為雇主不可不知的管理重點!防治義務怎麼做?如何提供申訴管道?如何進行性平教育訓練? 一、申訴人分析:通報數、性別、年齡與行業別統計 ◆ 職場性騷擾通報案件數量及機構 勞動部表示,113年度通報申訴件數共計1,577件,主要以非公務機關為主,分布情形如下: 公務機關:354件,占22.4% 非公務機關:1,223件,占77.6% ◆ 職場性騷擾通報案申訴人性別 而通報案件中,申訴人的性別比例以女性居多,分布情形如下: 女性:1,397件,占88.6% 男性:178件,占11.3% 其他:2件,占0.1% ◆ 職場性騷擾通報案申訴人年齡區間 申訴人的年齡區間以25-44歲為主,分布情形如下: 未滿18歲:女性18件、男性2件,共計20件 18-24歲:女性248件、男性29件,共計277件 25-44歲:女性967件、男性122件,共計1089件 45-64歲:女性163件、男性25件,共計188件 65歲以上:女性1件、男性0件,共計1件 ◆ 職場性騷擾通報案行業別 另外,按行業別分,主要以「製造業」、「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這3大產業為大宗,占比分布如下: 製造業:21%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13.8%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12% (圖片來源:勞動部) 二、申訴案件分析:性騷擾形式與類別統計 ◆ 職場性騷擾形式 而性騷擾申訴案件中,主要以「肢體行為」、「口語」兩種性騷擾形式為主(該題為複選題),詳細形式與數據分布情況如下: 肢體行為性騷擾:1041件,占66% 口語性騷擾:745件,占47.2% 文字性騷擾:269件,占17.1% 數位網路性騷擾:156件,占9.9% 性侵害:24件,占1.5% ◆ 職場性騷擾類別 性騷擾類別則以「敵意式性騷擾」占74.3%較多,分布情況如下: 敵意式性騷擾:1172件,占74.3% 權勢性騷擾:325件,占20.6% 其他:276件,占17.5% 交換式性騷擾:12件,占0.7%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職場性騷常見樣態QA一次看 三、申訴案件處理情形:成案比例、後續處置統計 ◆ 職場性騷擾立案比例 按勞動部調查結果顯示,在113年度的1,577件申訴通報案件中,扣除撤案、依其他法令規定調查及尚未完成調查之外,約6成左右成立,詳細數據如下: 成立:949件,占60.2% 不成立:396件,占25.1% 其他(包含撤案、依其他法令規定調查及尚未完成調查):232件,占14.7% ◆ 常見成立案件後續處置 而雇主對於成立案件的加害者後續處置方式,多以「記申誡並加強教育訓練」為主,其次依序為「記小過」、「記大過」,其中最重的處置方式以「解僱」處理。 勞動部強調,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事業單位不論規模大小、僱用人數,雇主知道性騷擾情形時,依法均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新制度更以被害人保護為核心,雇主除了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等必要服務的義務外,主管機關並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圖片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員工涉「性騷擾」屬實,雇主就可以直接合法解僱了嗎? 勞動部因應職場性騷擾的具體措施 勞動部為支持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接受心理諮商服務,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支應被害人運用心理諮商費用,雇主或被害人可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另外,勞動部也盤整各地方政府提供性騷擾被害人的各項資源,在官網上線並定期更新,提供資源的可近性;同時於114年開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宣導活動,希望借重民間團體的專業,協助事業單位推動性騷擾防治,並提供被害人保護及扶助措施,該方案受理期限延長至114年4月30日止,符合資格的民間團體可至勞動部官網查詢。 最後勞動部呼籲,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應以審慎的態度積極處理,並同理被性騷擾者的感受,給予必要的協助。 (資訊來源:勞動部) 延伸閱讀: 企業杜絕「職場性騷擾」!如未明訂「性騷擾防治措施」最高可罰50萬|附書面聲明範本 「外部申訴」職場性騷擾後,公司就無需特別處理了嗎? 萬一主管對員工有性騷擾行為,公司要背負什麼法律責任?|法律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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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如何分辨「正常」公司?4個政府公開資料查詢平台,面試前先看過

找工作最怕碰上怪公司甚至是求職詐騙,其實面試前可以多利用政府公開資訊平台或各種公司評價網站查詢,先做一次背景調查。本文整理包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司法院判決書、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等政府公開平台,答應面試前可先查詢!本文節錄自《30天整頓職場!》。 文/VV Chang 本文目錄:政府公開平台查詢(點擊可快速前往) 1.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2.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3.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4. 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 求職平台上滿滿的招募資訊,加上最近詐騙猖獗,就算不入職,去面試也可能搞得一肚子氣!以下提供一些公開資訊查詢平台,在答應面試前先去看看: 1.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 想了解求職平台上的公司地址是否與公司營業登記地址相同的話,營登地址可以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中查到;如果面試地址、工作地址與營登地址不同,建議詢問公司HR。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詳細資料 2.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網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將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姓名丟到司法院判決書查詢,只要有判決書提到這個名字,就會顯示在結果頁面中;不過不是有上過法院就是不好的事情,有時候只是協助作證或是原告,甚至是遇到訟棍被胡亂告了一遍,所以要仔細查看內容,別誤會人家啦。 司法院判決書查詢搜尋頁面 3.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網址: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有過違法行為的雇主都會被勞動部公開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或公司負責人名稱,可以查到是違反哪一條法條,連罰鍰金額、有沒有再訴願都看得到。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4. 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 網址:https://ardata.cy.gov.tw/data/search/advanced 如果好奇公司負責人是否有以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捐款給特定政治人物,可以在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中查到。 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點擊一般查詢 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台,可以查詢擬參選人、政黨、捐贈者跟支出對象 可以查詢擬參選人、政黨、捐贈者跟支出對象,但可能有同名同姓的問題,可以再透過地址跟聯絡電話來做交叉比對。 節錄自:博碩文化《30 天整頓職場!從徵才陷阱到離職黑箱,應對話術 × 舉證對策 × 職場防線一書掌握》/VV Chang 著 推薦閱讀: 面試如何判斷公司好壞?提5類問題,看看面試官怎麼說 面試公司出現4種跡象 顧問公司CEO建議:放生吧 揭露求職詐騙手法│社群詐騙文案怎辨識?如何逃過面試詐騙和其他求職陷阱? 以假亂真的徵才廣告,你能分辨嗎?揭密詐騙園區徵才陷阱與話術
【104職場力】・勞動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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