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一)第一試
應試科目:有區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因其應考組別不同,其專業科目會有所差距,以下為調查工作組之考試項目。
1.社會學
2.政治學
3.刑法總則
4.外國文(選試:英文、日文、德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
(二)第二試
體能測驗(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 ,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分 20 秒以內。
(三)第三試
個別口試(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與專業知識評定之)。
二、本考試總成績,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三、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五、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