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考試分為三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一)第一試
應試科目:有區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
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依組別不同,其專業科目有所差異
二、備註
1. 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第三試以團體討論(集體口試)行之。
2. 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第三試以口試(個別口試)行之。
3. 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
三、成績計算
(一)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
(二)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六分鐘三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七分鐘以內。
(四) 第三試口試成績之計算,以個別口試成績及團體討論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五)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