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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下半年:證照考試懶人包整理與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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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競爭激烈的求職市場中,持有相關資格證書是獲得理想工作的一個關鍵因素,考證照還有助於您的職業發展,通過考取不同領域的證書,您可以不斷擴大自己的知識領域,並提高職業選擇的多樣性。 【重點證照考試整理如下】( 會持續更新 )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領隊人員】 壹、報名日期: 一、筆試:112年12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外語導遊人員第二試(口試):113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貳、考試日期: 一、領隊人員:113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導遊人員:113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二、外語導遊人員口試(第二試):113年5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證照介紹: https://nabi.104.com.tw/nabisearch/certify?keyword=%E5%B0%8E%E9%81%8A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19日。 證照介紹:https://nabi.104.com.tw/nabisearch/certify?keyword=%E4%B8%8D%E5%8B%95%E7%94%A2%E7%B6%93%E7%B4%80%E4%BA%BA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19日。 證照介紹:https://nabi.104.com.tw/ability/10028815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20日。 證照介紹:https://nabi.104.com.tw/ability/10028747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112年8月1日至10日。 貳、考試日期:112年11月18日至20日 。 包含: 土木工程技師 水利工程技師 結構工程技師 大地工程技師 測量技師 環境工程技師 都市計畫技師 機械工程技師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電機工程技師 電子工程技師 資訊技師 化學工程技師 工業工程技師 工業安全技師 職業衛生技師(108年由工礦衛生技師更名) 食品技師 農藝技師 園藝技師 林業技師 畜牧技師 水產養殖技師 水土保持技師 採礦工程技師 交通工程技師 【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 一、第一試:112年4月25日至5月4日 二、第二試:112年9月12日至18日 貳、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112年8月5日 二、第二試:112年10月14日至15日。 證照介紹:https://nabi.104.com.tw/ability/10029292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食品技師考試】 壹、報名日期: 第一次: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第二次:113年08月06日至15日。 貳、考試日期: 第一次:113年06月01日至02日。 第二次:113年11月16日至18日。 證照介紹:https://nabi.104.com.tw/ability/10028578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壹、報名日期: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貳、考試日期: 一、消防設備師:113年06月01日至02日。 二、消防設備士:113年06月01日。 證照介紹:https://nabi.104.com.tw/nabisearch/certify?keyword=%E6%B6%88%E9%98%B2%E8%A8%AD%E5%82%99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 壹、報名日期: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06月01日至06月02日(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證照介紹:https://nabi.104.com.tw/nabisearch/certify?keyword=%E5%9C%B0%E6%94%BF%E5%A3%AB 【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考試】 壹、報名日期:113年02月27日至03月07日。 貳、考試日期:113年06月01日至02日。 參考證照:https://nabi.104.com.tw/nabisearch/certify?keyword=%E4%BF%9D%E9%9A%AA%E4%BB%A3%E7%90%86%E4%B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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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得啟發系列_雇主於員工守則約定車損未即時回報,直接於工資扣減3000元,可以嗎?
看案例得啟發系列_雇主於員工守則約定車損未即時回報,直接於工資扣減3000元,可以嗎?
本系列是以勞動部訴願決定個案或法院勞動事件判決個案為整理編輯對象,提供讀者經由個案事實及理由的敘述中,得到啟發,並以之作為自家公司法令遵循的參考。 以勞動部112年3月31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20744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方便閱讀,內文有編修): 事實: 甲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實施勞動檢查,發現甲公司未經勞工吳君同意,逕自於吳君111年4月工資扣減「車損未即時回報」新臺幣3,000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甲公司罰鍰2萬元,並公布甲公司名稱及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請立即改善。 理由: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82勞動2字第62018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略以,工資為勞動者給付勞務之對價,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雇主本不得恣意扣發工資。爰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財源。為保障勞工生活,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乃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稱之「全額」,乃指工資不能以各種名目予以折扣、減額;但書所稱「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係限於勞雇雙方個別協商後,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認定仍有爭執,或對於扣取之數額未能合意,或根本未徵詢個別勞工之意見,自不允雇主單方、片面認定後,逕自扣發薪資或逕為抵銷而不全額給付工資。 雇主雖得基於其企業之經營管理考量,針對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及考勤獎懲等事項予以規範,仍應遵循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為之,且不得片面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 依甲公司勞動檢查及陳述意見所述,其所扣取之3,000元為吳君違反員工守則第9條規定之「車損未即時回報」。再佐以甲公司工作守則第9條規定:「請大家愛惜公物包含車子,以後各司機每日上班前請檢查車體外觀,有發現車體損傷請拍照回報證明非自己所為,如自己因作業過程中不慎毀損又未回報者,視同意圖嫁禍於他人,未回報者每次扣薪3,000元,當月累積2次(含)或3個月累積3次(含)人為車體損傷,績效奬金與加薪的獎金皆不予發放,…。」第16條規定:「以上員工守則將會以書面方式貼在辦公室白板上,請於發布後72小時內到辦公室簽名、如未簽名者以後績效奬金與加薪獎金皆不予發放…。」足見甲公司係以雇主之身分,單方擬定懲罰性罰款,並以不予發放績效獎金與加薪獎金,使勞工簽名同意,該約定自始無效,而無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訴願人所訴,並不可採。 縱吳君有因未回報車損造成甲公司損害之情事,甲公司亦應與吳君進行協商確認損失數額,且經吳君同意後,方得由吳君之工資中扣除該筆金額,或是透過訴訟或協調方式請求吳君返還。本件並無具體事證可資認定甲公司受有損害之數額;亦無經吳君同意甲公司自工資中扣減3,000元,原處分於法應無違誤。
蘇宏文 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雇主於勞動契約終止時,未給付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雇主於勞動契約終止時,未給付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上規定可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如因勞動契約終止,其尚未休畢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開工資應何時發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契約終止:依第9條規定發給。」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違反上開規定的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第34條至第41條、…規定。」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以勞動部民國113年10月25日勞動法訴字第1130014594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此位雇主一定覺得很嘔,僅因遲付勞工特休未休1日工資880元,卻賠上罰鍰2萬元,沒辦法,這就是法律課予雇主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違者受罰,只能接受。 事實: 訴願人從事管理顧問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訴願人所僱勞工陳君於112年5月2日到職,訴願人因歇業與陳君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日為112年12月31日,年資滿6個月,應享有3日特別休假,陳君尚有1日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訴願人應於契約終止時給付特別休假未休工資880元(112年12月工資2萬6,400元/30日*1日=880元),訴願人至勞動檢查日(113年3月28日)尚未給付,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處訴願人罰鍰2萬元,並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理由: 勞動基準法之制定,旨在保障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均有遵守該法之義務,而特別休假制度係為體念勞工對雇主整年度之貢獻,並使勞工能有充分休憩之機會,故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明定雇主於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勞工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並應照給工資。又如至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仍有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折算發給勞工特別休假之工資。 互核訴願人提供之工資清冊,陳君在職期間為112年5月2日至112年12月31日,年資滿6個月,應享有3日特別休假,訴願人自承陳君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尚有1日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訴願人應於契約終止時折算特別休假未休工資880元(112年12月工資2萬6,400元/30日*1日=880元),訴願人未為給付,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如至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仍有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即應折算發給勞工特別休假之工資。訴願人所稱與勞工簽立資遣通知同意書及達成調解將於114年1月31日前給付之約定,互核該資遣同意書並未載明具體延後發放之日期,且該勞資爭議調解係於113年3月4日調解成立,已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2款所定期限。縱然屬實,亦不影響本件違法事實認定之結果。訴願人所訴,並不可採。
蘇宏文 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透過記憶技巧 提升職涯戰鬥力
透過記憶技巧 提升職涯戰鬥力
我是林閔政, 在讀書過程中,透過聯想的方法,獨創彩虹記憶法,以三角關係思考法、拆字記憶法、數字聯想法、宮殿(路徑)記憶法、口訣記憶法 教你想過就記住,讓考試變有趣。 法律人準備就業服務乙級考試的起點:職涯斜槓的開始 準備就業乙級的過程,對我而言算是職業生涯斜槓的開始。身為一個長年在企業從事法務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原本就會處理一些勞動法律問題,因此閱讀、瞭解及運用法律文字對我而言算是生活的一環。 為何選擇林閔政老師的教材?就業服務乙級備考專書 然而,面對就業乙級這個陌生的考試,我還是用很慎重的態度準備,一開始先參加某個老師的課程,這個老師雖然說明得很簡潔,但沒有辦法幫助我全面瞭解勞動法規及就業理論。偶然,我接觸到了林閔政老師的考試專書,我只能用驚為天人來形容,這本書不僅法規整理得很全面,就業理論部分也說明得很通徹,後來我決定參加老師的線上課程,聽完後可說是打通任督二脈,當然也順利取得證照。 就業乙級證照對我而言是職涯的加分,現在不僅可以瞭解及運用勞動法律,勞健保實務也可以侃侃而談。我很鼓勵法律人準備這個考試,平常我會準備一本勞動法典及林閔政老師的考試專書,有這兩個法寶幾乎所有層面的勞動法律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 法律人面對就業理論的挑戰:增進知識的備考策略 至於,就業理論部分對於法律人而言可能很難入門,我當時是用增加知識的學習心情備考,沒想到這部分後來心得也不少。 在法律執業的過程,法律人要面對及處理各領域的問題,而在瞬息萬變的時代,人是最難處理的。勞方、資方、白領、藍領、本勞、移工及不同性別與年齡層的勞工,各自利益不同,其所交織的勞動法律關係也很複雜,而這也凸顯了就業乙級證照的價值,一個處理未來世代勞動議題的專業證照。
林閔政 國家級人資證照(就業服務乙級)輔導教室
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雇主應遵守特別休假相關規定
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雇主應遵守特別休假相關規定
勞動部於113年11月5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的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的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不論約定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勞工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的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勞動部另重申,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為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的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新聞稿來源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76642/post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2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依本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1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6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 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2項期間屆滿之日。 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9條規定發給(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2: 本法第38條第5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2項第2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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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給薪與勞工權益說明,勞動部的說法是
颱風假給薪與勞工權益說明,勞動部的說法是
颱風假給薪與勞工權益說明 勞工可不上班,雇主可不給薪 1. 颱風假當天是「工作日」 就現階段而言,若碰到颱風假是正常「工作日」,其實員工有上班就是正常給薪,沒上班就是沒給薪資也是正確合法的,但沒有多給也不會違法。 但,要不要額外多給工資或是加班費?勞動部的說法是說,「宜」加給工資,也就是說,希望鼓勵雇主能從優給予。 說明:在颱風假期間,勞工可以選擇不去上班,雇主則有權利不支付當天的薪資。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若勞工因颱風假不工作,雇主無需支付正常工資。 颱風假不是假期 說明:根據《勞動基準法》,因不可抗力事件(例如颱風)導致勞工無法工作時,雇主不應減少勞工的工資。若在颱風假期間,雇主仍需支付勞工的工資,這與一般的假期有所不同,必須依具體情況而定。 颱風天可拒絕上班 說明:如果工作場所存在危險,勞工有權停止工作並撤離現場。在這種情況下,勞工應立即通知雇主並報告危險情況,以確保自身的安全。 雇主要求上班的可行性 說明:雇主在特殊情況下可要求勞工上班,但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如果因交通事故或工作期間受傷,雇主應負擔相關的醫療費用及法律責任,這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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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的奇蹟--思考記憶術
就業服務的奇蹟--思考記憶術
就業服務的奇蹟-職涯轉變的起點 說「奇蹟」是因為很多人沒讀過勞動法,有些人根本就是不太會考試讀書的人。考上就服證照的同學說「還好我買了你的書」、「還好我決定上你的課」、「原來讀書的方法可以這麼有趣?」「明明是很枯燥艱澀的法條,我竟然一節一節慢慢讀完了,還讀懂在說什麼!」,「我考了好幾次,你是我第三個老師,終於及格了!」、「我上了很多老師的課,但我一定會記得你。」 奇蹟的故事一直在上演著,說到我自己,有時都不太相信。在台北火車站前大樓上班的一名金融行業相關的女主管,買了書和課程,因為沒空讀,借給一個教數學的補教老師,因為是借來的書,他不敢畫線,就這樣一路看下去,然後他看懂了,後來考過了,在就服乙級記憶技巧社團裡特地和我聯絡。還去開了一家人力銀行。 奇蹟的延續 - 好的整理與教學方法改變職涯 台中一名在學校工作的人員,平常偶爾幫忙協助輔導學生職涯,報名上了總複習班的課程,拿到精簡版的總複習講義,到考前沒幾天,私訊問我「老師你有非法規的內容嗎?」"在考前沒幾天?我心想這也神奇了",但她畢竟有一些非法規的基礎在,她沒買書,沒有非法規的完整章節,只有總複習講義的精簡版……成績出來後私訊我一直笑,「老師,我及格了!」 #100天全方位解讀課程:https://23dreamhome.vip/ 同學感受...老師的課蠻好笑的? 用思考想出答案 或許你會懷疑,上我的線上課、實體課真得有那麼神奇?那麼有趣? 這是一個同學還沒上完課,才剛買完線上課,他回覆給群組人問題時留了一段話,這最能感受我對課程規畫的用心…。 "林老師100天課程上了四堂心得分享:我其實有在勞動部工會上課,免費的實體上課,但上課的老師就是單純把法條念過一次,念完後馬上小考,完全就是用短期記憶考試,所以及格是正常的。但買了林老師的線上課完全不會這樣,他會幫你用思考的想出答案還有記憶口訣,有些還蠻好笑的,對我來說非常 "林老師100天課程上了四堂心得分享:我其實有在勞動部工會上課,免費的實體上課,但上課的老師就是單純把法條念過一次,念完後馬上小考,完全就是用短期記憶考試,所以及格是正常的。但買了林老師的線上課完全不會這樣,他會幫你用思考的想出答案還有記憶口訣,有些還蠻好笑的,對我來說非常有用,所以正在考慮要不要退訓實體課。(小弟目前19快20歲,因為考過每個月可領5000所以趁暑假努力拼第一次就考到)。 我教的是法條耶,是法律耶,是一般人都覺得很無聊、會想睡覺、一定要死記硬背的內容,為什麼同學會覺得蠻好笑的。因為一邊讀就一邊在教你動腦"想",學習起來效果就是不一樣啊 詳讀全文https://23dreamhome.vip/b/4kUt8IOJz1FXOdZ2XCTs 就服乙級第三梯 實體總複習班報名 https://23dreamhome.vip/page/jQRSo5TOyYL4hfZD05yw 台北10月 5號 (六)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31號7樓之1 上課教室: 松江1館753教室 (捷運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步行約3-5分鐘) 高雄10月12號(六)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75號13樓之3上課教室:信義館 k135教室 (近信義國小站4號出口50公尺,步行約1-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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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備考全攻略(報名前、中、後)看這篇就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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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前 就業服務乙級是什麼?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是人力資源領域唯一的國家級證照,由勞動部所製發。 這張證照在求職時是一大優勢,因為它證明了持有者在專業能力上的卓越,包括人力仲介、招募、勞動法規、職涯輔導等多方面的技能。 擁有這張證照,持有人可憑證再申請換發「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一次考試同時擁有二張證照,且是終身有效,這在職場上尤其是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人力銀行、獵頭公司、人力仲介機構)中具有極大的競爭力。 報名線上課程: https://23dreamhome.vip/courses 就業服務乙級如何準備? 準備方式包括系統性學習考試範圍內的所有知識,參加相關培訓課程,並多做歷屆考題以熟悉考試模式。 林閔政老師匯整不同學生的考試經驗,分成二種不同個性的備考方式。 人才學院 https://23dreamhome.vip/ ※依照讀書計畫表的人 制定詳細的讀書計畫 制定每週和每日的讀書計畫,明確規劃每天的學習內容和時間。 計畫表應包含每章的閱讀時間、題庫練習時間、總複習時間等。 分階段學習 初期:先了解大綱,掌握基本概念。 中期:深入學習每個章節的重點,並做筆記。 後期:重點複習,進行模擬考試和練習。 定期檢查進度 每週檢查一次讀書計畫的進度,確保按時完成學習目標。 如有延遲,及時調整讀書計畫。 ※沒有讀書計畫表的人 制定基本目標 制定每週的學習目標,如完成特定章節或解決特定題型。 每天保持一定的學習時間,例如每天學習1-2小時。 抓重點 優先學習考試重點內容,如常考的法規和規定。 利用老師的講義和總結,快速掌握重點知識。 靈活安排時間 根據自己的時間靈活安排學習,每天找出固定的時間段進行學習。 把零碎時間用來複習筆記或聽老師的錄音課程。 就服乙級考什麼如何報名 : https://23dreamhome.vip/b/ps18P1KOLBNZCP26lMEV 就服乙級如何準備讀書建議 : https://23dreamhome.vip/b/DgYuZUUjCfhjaQTbsHnG 就服乙級歷屆試題與題庫 : https://23dreamhome.vip/blog/DA9ifu 就服乙級最新修法動態 : https://23dreamhome.vip/blog/uhIbZX
林閔政 國家級人資證照(就業服務乙級)輔導教室
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後,勞工再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怎麼判?
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後,勞工再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法院怎麼判?
鏡周刊於2024年5月28日報導:好市多一名月薪13萬元的馬姓採購經理因被認定不適任而遭解聘,公司要求他簽下自願離職書。2年後,馬姓經理指控好市多強迫他離職,並提起訴訟要求復職,但好市多指出他已經領取優離補償金,指控他提訴有違合約,要求退還離職金。經過審理後,法官均認為雙方主張無理,駁回雙方訴訟,可上訴。 來源出處:https://news.tvbs.com.tw/local/2500140 本件訴訟可供所有雇主作為參考及啟發,因其所涉及到的以下三項爭點,說不定讀者所屬公司也會有類似作法,一旦雙方當事人進入法院訴訟,很多寫了白紙黑字的書面約定,不見得法院均會照單全收: 1.兩造是否於108年7月2日合意終止契約?好市多有無濫用經濟優勢地位,使A君於該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的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可能,從而簽訂離職申請書? 2.A君於108年7月2日前,是否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有不能勝任的情事? 3.兩造簽訂合意終止契約第8條「請求權放棄」條款,是否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3、4款所定顯失公平的情形?如否,則A君提起本件訴訟,有無違反該條款約定? 以本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個案為例(為便於閱讀,判決文略有編修): 法院判決理由摘要: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無明文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勞雇任一方初雖基於其一方終止權之發動,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但嗣後倘依雙方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雙方就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兩造於簽訂合意終止契約及離職申請書前,已經當面溝通協商73分鐘,足認A君已有充分審閱合意終止契約的時間,不能因此遽認好市多有何故意濫用其經濟優勢地位,使A君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的情境,影響其決定及選擇可能。故A君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  兩造於108年3月25日同意簽署Progress Improvement Plan以進行績效改善,並經A君簽認,足證A君應立即改善所列各點,並須執行完整的職業需求,好市多將設立兩次執行審查以評估績效。好市多復於108年4月26日及同年6月14日審核A君的績效輔導改善計劃,惟A君均未通過。好市多亦曾協助A君轉調若干部門,惟A君仍未能改善其績效。益徵A君對於其所擔任工作確有不能勝任的情事。 兩造間簽訂合意終止契約第8條有關「請求權放棄 」約定,僅片面拘束A君於簽名生效起無權再依任職好市多期間或擔任員工有關或所生的權益為任何之請求或主張,拋棄或限制A君的請求及訴訟權,有違平等原則及有侵害訴訟權之虞,並有背於公共秩序。 該約定內容遍指任何可能的請求或訴訟,漫無標準、空泛,殊非合理;好市多援用同契約約定,違者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返還已給付離職金(含相當於1個月預告期間工資、相當於法定資遣費及遵守契約競業禁止義務之補償),及賠償好市多及關係企業因此所生全部損害及費用,包括律師費及專家費用,好市多僅以A君爭執合意終止契約,即以同契約第12條約定,必須返還同契約第2條約定之離職金3,538,752元,益徵其約定違反公平原則甚明。 茲考量各該契約條款之內容及目的、締約當事人之能力、交易經過、風險控制與分配、權利義務平衡、客觀環境條件等相關因素,本於誠信原則,認兩造間簽訂合意終止契約第8條之約定,使A君拋棄權利及限制其行使權利,合於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之規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應歸於無效。
蘇宏文 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員工下班裝飲用水回家,雇主可以求償嗎?
員工下班裝飲用水回家,雇主可以求償嗎?
自由時報於2022年3月22日報導:在高市某補習班工作的蔡姓女子,與老闆有勞資糾紛後,被老闆「秋後算帳」,指控蔡女未經同意擅自從補習班裝水回家喝,向她求償近2萬5元;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老闆早就知道蔡女會裝水回家喝,1年來都不曾制止,直到兩人有勞資糾紛才提告求償,認為老闆請求無理判敗訴。 來源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67680 本件訴訟之前,勞雇雙方已因給付工資等爭議興訟,顯然雇主非常不爽這位勞工,也不甘示弱立即提告來個回馬槍,主張該位勞工於到職後,每日自備5支600CC空保特瓶,於下班時,將補習班飲用水裝滿帶回家喝,扣除假日,該位勞工上班日共計為249日,以每瓶新台幣20元計算,求償24,900元媒體所稱的「喝水費」。本件雇主敗訴的原因是,法院認定雇主知悉此一情形後,卻未明令禁止員工裝水回家,表示員工如此做的行為已為雇主默示同意,不構成侵權行為。反之,則會有不同的結果。 以本件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154號民事判決個案為例(為便於閱讀,判決文略有編修): 原告補習班主張: 被告利用在原告補習班上班時間,利用自備的空保特瓶裝盛飲用水後攜出供自己飲用,時間將近一年之久,造成原告財產損害;被告在原告處上班日共為249日,每日均利用自備容量為600CC的空保特瓶5支,裝盛飲用水攜出供自己飲用,以每瓶新臺幣20元計算(每瓶估計20-30元),被告所得共24,900元,原告經營補習班,對飲用水有管理權責,尚須負擔按期支付之電費、自來水費用,以及飲水機保養、濾心更換之相關庶務費用,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法院判決理由: 原告自陳:被告裝水所在的飲水機上方有攝影鏡頭,自107或108年初即已裝設,且會有監視器畫面放在辦公室,有螢幕畫面可以看到該處內容、另參以證人即補習班員工郭君、蔡君二人均於刑事偵查警詢時陳稱有看到裝飲用水回家飲用,也有問過被告確實因住處無飲水機,故裝回家飲用;衡情被告在原告補習班工作達一年期間,既已長期均有裝水私帶回家飲用的情形,而補習班亦有員工數人知悉,並有監視畫面可確認,原告顯不可能長達一年期間均不知悉,原告如不同意被告私裝飲用水回家飲用,自應明白告知不得裝飲用水回家飲用,原告既從未曾明白要求被告不得再裝飲用水回家飲用,應認已默示同意被告得裝水帶回家中飲用,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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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教師老師要如何找到專家人才
學生申訴,教師老師要如何找到專家人才
學生對什麼樣的案子可以提起申訴?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 4 條第 1、2 項,申訴事項必須為學校對當事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做出影響 其權益的措施,倘若學生尚未有權益受損,應是透過校內其他管道進行溝通 (如:向 學校處室詢問、寫信到校長信箱、參加與校長有約、或透過班代大會或學生會反映 等)。 因此,若非屬具體作為的法規辦法等制定、單純沒有拘束力的活動、或沒有影 響學生權益的教師行為,皆不屬於可申訴的範圍。如果僅為制定班規並公布,因尚 未影響學生權益,屬於不得申訴之範疇。但如果是依班規對學生為「懲處、其他措 施或決議」時,申訴人即可對於班規的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申訴。 另外,學生如果依法律、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向學校提出申請,結果學 校並未在法令規定的期間內做成決定,學生亦可提起申訴。例如學生依據高級中等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 4 條申請免學費,學校逾越法定期限卻未告知學生是否 通過,則學生可以向學校提起申訴。 學校申評會的校外專家學者要聘幾名? 依據本辦法第 2 條及第 53 條規定,無論高中或國中小的申評會組成,皆需遴聘 至少一名「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委員。學校依據 申評會委員人數多寡,遴聘 1-3 人。 不同的是,高中必須自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 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外聘,國中小部分則不需要。 目前具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的人才庫資源如下:https://hre.pro.edu.tw/experts/281
林斯健 教師老師適法策略: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
空服員懷孕轉地勤,雇主可以扣減空服員職務津貼嗎?
空服員懷孕轉地勤,雇主可以扣減空服員職務津貼嗎?
公視新聞網於2024年1月8日報導:空服員懷孕期間不能上機執飛暫時轉任地面工作,但○○航空過去會對於轉任空服員扣減空服員的職務津貼,如不同意被減薪可留職停薪,儘管自2021年起○○已不再扣減職務津貼,不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認為,應溯及既往提起訴訟,桃園市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應返還薪資。 來源出處: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75322 本件個案對於女性懷孕勞工而言,具有啟發意義。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上開規定所稱「不得減少其工資」,是否指不得減少該位女性懷孕勞工「原任職務」的工資?此攸關女性懷孕勞工的勞動權益,若其每月原任職務工資會遭雇主扣減,將會產生: (一)每月可得工資因雇主扣減而短少領取之損失。 (二)請領勞保生育給付產生差額之損失。 (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領育嬰留職津貼產生差額之損失。 (四)每月雇主應提繳的勞工退休金金額不足之損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闡釋如下(為方便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依該條文義及立法理由,是「為保護妊娠期間女工身體之健康」,此條文已明白揭示是就「妊娠期間之女工」始有申請「暫時性」調動之適用,意即該調動期間僅限於妊娠期間,並非係永久、長期性調動,可見此與一般勞工因雇主基於企業經營必要性而為調動勞工之經營型調動,或一般勞工因違反公司相關工作規則而遭懲戒之懲戒型調動,調動時間為長期且雇主得以併同調整其工資之情形顯然不同。 ○○航空公司不爭執「空服員職務津貼」為每月均會領取之項目,且空服員職務津貼之發放與選定人等4人原從事空服員勤務具有勞務對價性,又每月分別以固定金額發放而具制度上經常性,堪認空服員職務津貼應屬工資之一部。 勞基法第51條所定之不得減少其工資,應係指妊娠期間之女工,申請改調較為輕易工作時,雇主不得減少其「原任職務」之工資,即不應以同工同酬、不同工不同酬或以其他理由減少妊娠期間女工之工資,否則反使妊娠女工因生育而面臨工資減少之不利益,有違該條文制定之規範意旨。 ○○航空公司以自訂之申請辦法將每月應固定給付之空服員職務津貼,排除於選定人等4人因妊娠暫任地勤服務之期間外,顯然違反勞基法第51條之強制規定而為無效,則空服員工會主張○○航空公司於選定人等4人懷孕妊娠轉任地勤期間,及於地勤轉任空服員之產假期間,均仍應每月給付空服員職務津貼4,000元或10,000元,即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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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規定「留職停薪到期若未尋得職位視同自願離職」,有效嗎?
雇主規定「留職停薪到期若未尋得職位視同自願離職」,有效嗎?
自由時報於2020年11月6日報導:曾於2008年獲選「台灣100 MVP最有價值經理人」的台灣IBM經理高男,2015年遭公司強逼「自願離職」,經法院訴訟後,先敗訴,二審逆轉,最後最高法院判決IBM敗訴確定,高男獲賠900萬,創下我國僱傭關係訴訟判賠金額最高紀錄。 來源出處: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343738 這則個案帶給雇主什麼啟發?第一,讓雇主了解留職停薪的法律意涵為何,以及雇主對此仍負有履行其他契約義務的責任;第二,縱使雇主於自訂的留職停薪辦法中明定「申請留職停薪員工之原工作職位不予保留,員工有責任在留職停薪屆期前找尋復職之職位,若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時未尋得適當職位,將以員工自願離職辦理。」法院也認定無效。 換言之,當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留職停薪後,勞工於期間屆滿前請求復職時,雇主應使該勞工回復原職務,縱使原職務不復存在,也須積極協助勞工於內部轉調其他得以勝任的職務,而非任由勞工於內部自行尋找,尋找不成時,即片面以自願離職方式處理。但若是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或任一方確有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法定終止事由,即與本案爭議無關。 以本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事實: 甲男自85年10月1 日起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系統工程師,104年3月調升為GTS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甲男嗣於104年12月17日申請自105年1月18日起至同年4月15日止留職停薪,復於105年3月25日再次申請自同年4月16日起至106年4月16日止留職停薪,並簽署留職停薪文件。乙公司於106年1月間通知甲男:因公司目前並無適當職位可安排甲男復職,甲男未於留職停薪期滿前尋得適當職位,兩造間僱傭關係依留職停薪辦法及留職停薪文件之規定,已於106年1月15日終止。甲男於是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以及請求乙公司自106年2月1日起至甲男復職日止,按月於翌月1日給付甲男每月薪資新臺幣165,741元等主張。 理由: 按勞動契約上之「留職停薪」,係指在契約存續中,勞工暫時免除提供勞務,雇主暫時中止給付工資,勞動關係之主給付義務暫時中止之謂。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雖暫時中止,但勞動契約既未消滅,勞雇雙方仍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其他契約義務,於勞工申請復職時,雇主非有正當理由,自不得任意拒絕;且雇主掌握企業內部職缺之資訊,自負有將資訊告知勞工,供其選擇及決定是否復職之義務。查上開留職停薪辦法、留職停薪文件約定被上訴人須自行覓得職位始能復職,原審認上開約定,係減輕上訴人於勞動契約下所負之義務,及加重被上訴人所負之責任,且其結果係被上訴人留職停薪期滿前未覓得適當職位以復職,即以自願離職處理,自顯失公平,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2款規定,應為無效,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亦無違背論理法則、證據法則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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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與勞工以契約訂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約定?
雇主可否與勞工以契約訂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約定?
農曆春節前後一向是國人選擇轉職的熱門時段,若你有意轉職,除了祝福順利尋得新伯樂外,更重要的是,達到漂亮離職安全上任的目標。 國內上班族絕大多數皆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不定期契約勞工,若選擇自請離職時,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依照上述規定,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工作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若該勞工欲自請離職,依照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若雇主以契約約定方式,要求勞工須於30日前預告,可行嗎?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亦即勞工只需要遵守上述法定預告期間即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3號行政訴訟判決可供參考:查翁君自101年8月13日起任職原告,迄至102年4月1日離職,其繼續工作時間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 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其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為10 日。詎原告於101年11月1日與翁君合議變更上開法定預告期間,將勞工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由10日延長為30日,顯已違反上開法律之強制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原告與翁君約定30日之預告期間,逾10日部份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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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須注意於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不得對提起調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雇主須注意於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不得對提起調解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媒體報導7名國語日報員工前年被公司以業務緊縮、虧損為由裁撤資遣,經勞資調解不成立,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國語日報資遣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但在調解期間資遣已違法,判雙方202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僱傭關係存在,報社須給付7人這段期間的薪資共457萬餘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902177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上開個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認定雇主於訴訟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為由,於111年8月23日主張終止與原告間的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符合虧損或業務緊縮情形,資遣有據。 如何解釋「虧損」或「業務緊縮」? 「虧損」是指雇主的營業收益不敷經營成本,致雇主未能因營業而獲利而言。「業務緊縮」則是指雇主縮小事業實際營業的業務規模或範圍,因而產生多餘人力,雇主為求經營合理化,必須資遣多餘人力而言。亦即雇主必須虧損或業務緊縮的狀態已持續一段期間,無其他可用方法化解困境,此際,雇主為因應景氣下降或市場環境變化,使得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上開個案的另一重要爭點,在於雇主是否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前段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於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存在。 法院認定被告(指雇主)於110年6月1日寄發同年月8日開會通知,其上載明出席人員包括原告(指勞工),議題為說明110年員工資遣作業相關事宜,原告等人已可預見被告將於開會當日討論資遣原告事宜,若認為被告之資遣不合法,且已侵害其等「勞基法保障非有法定事由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的權利而有所爭議,即屬於所謂「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否則如待被告正式資遣原告後方認為有勞資爭議,將使本條本欲達成勞資爭議得以暫為冷卻,避免爭議事件擴大之立法意旨無從達成,甚且勞動關係既已終止,亦無本條之適用餘地,而使本條規定形同具文。被告此部分所辯,委無可採。 本件原告於110年6月7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議事項為爭執被告所謂之資遣處分是否適法,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10年7月14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結果為調解不成立,法院認定自110年6月7日起至雙方確定調解不成立時之110年7月14日,屬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被告於110年6月8日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自屬有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之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其終止無效。 本件個案,法院最終判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110年7月8日(註:雇主已多預付1個月工資,故不是自110年6月8日起算)起至民國111年8月23日止存在,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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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否於訴訟時對解僱通知書上所記載之解僱事由變更為其他事由
雇主得否於訴訟時對解僱通知書上所記載之解僱事由變更為其他事由
近來,天氣溫度驟降,寒意十足,職場也有類似情形發生。有媒體報導國內外某些公司已開始進行一波裁員解僱動作,以及又到了歲末年終時節,雇主正忙於評定勞工年度績效考核成績,此時,難免某些持續一段時間績效表現未見改善的勞工,恐將面臨被解僱的命運。 雇主對勞工發出的解僱通知書,如其上先是記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以「業務緊縮」為法定終止事由,但若被解僱勞工認為解僱違法而與雇主興訟時,雇主得否於法院審理中另變更主張以「虧損」為法定終止事由?對此,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不行。在此,雇主需要了解於解僱通知書上所記載的法定終止事由,除不能含糊其辭一語帶過(例如僅寫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解僱)外,也必須慎思所引用的法定終止事由是否正確且站得住腳。 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民事判決為例: 查上訴人(指雇主)於終止系爭僱傭契約之通知上記載:「茲因國內外經濟不景氣衝擊,肇致本公司業務緊縮,基於事業體永續經營理念及財務平衡需要,公司已決定依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自91年10月17日起終止與您的僱傭契約…」,參酌上訴人於91年10月17日所出具之員工離職證明書,其上記載:「離職原因:資遣。備註:因公司業務緊縮,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及嗣後兩造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亦記載上訴人係基於業務緊縮而資遣被上訴人(指勞工),足見上訴人係以「業務緊縮」為由終止系爭僱傭契約,並未同時以「虧損」為其終止事由,洵堪認定。 按勞基法第11、12條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使勞工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的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有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基於保護勞工之意旨,雇主不得隨意改列其解僱事由,同理,雇主亦不得於原先列於解僱通知書上之事由,於訴訟上為變更再加以主張。則上訴人嗣於訴訟中主張其並以「虧損」為由終止系爭僱傭契約,及離職證明書無需詳列所有資遣事由云云,尚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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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霸凌同學長相涉侵害健康權 法院判家長賠7萬
言語霸凌同學長相涉侵害健康權 法院判家長賠7萬
台北市一名王姓高中生因在IG張貼同學兒時照片,並多次以戲謔和嘲諷的方式,言語霸凌同學長相和家庭背景,遭這名同學家長提告求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害同學遭侵害心理健康權,判王姓高中生及其家長連帶賠償新台幣7萬元,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被害學生家長主張,王姓高中生於去年5月至7月間,透過社群媒體Instagram張貼孩子小時候與家人合照,又多次以戲謔、嘲諷方式批評孩子長相與家庭背景。此外,他還將孩子從班級的LINE群組中移除,以達成孤立孩子的目的。被害學生家長認為,王姓高中生多次的不當言語和行為,導致他們的孩子多次就醫,心理健康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要求王姓高中生及其家長應連帶賠償慰撫金40萬元。 對此,王姓高中生家長答辯時反駁稱,評論外貌美醜的言語和貼文,屬於主觀認定的言論自由,且並未指名道姓,多為疑問句,並不構成不法侵權行為,他們也認為高中生無法控制其他同學孤立同學,不能歸責,請求駁回被害同學家長的請求。 不過法院根據校方特殊事件會議紀錄、重大事件懲處會議紀錄內容,發現王姓高中生因言語霸凌,曾親筆書寫自述反省單及道歉信,且被害學生遭言語霸凌後,即有相關就醫紀錄並轉學,認定所為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侵害。雖然法院認為王姓高中生的霸凌行為輕微,但由於學生團體成員固定,社交人際關係緊密,恐將累積造成同儕敵意,此非一般就學階段的青少年心理足以承受或調適,被害同學也無法脫離或排除不友善環境,審酌侵害程度與雙方資力,日前判決王姓高中生與其家長須連帶賠償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引自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559078 聯合新聞網 ) 何謂霸凌?簡言之,即發生在同儕間的欺凌行為。其主要的行為特徵通常為長時間、重複性被不當的言語或行為欺侮或騷擾,無論是校園、職場或團體,這樣的行為或對象所在都有,霸凌行為常見的樣貌大致為不當言語的嘲弄、人際關係的排擠,或甚至暴力性的傷害或凌辱,本案中,施暴的學生即以戲謔、嘲弄並加以孤立排擠的方式欺凌被害人,法院調查後認為:學生團體成員固定,社交人際關係緊密,長時間受同儕敵意的排擠,非一般青少年心理可以承受或調適,加以學生接受教育的必要,被害人不易脫離或排除被霸凌的不友善環境,精神上自必受有痛苦,故縱使加害人的霸凌行為輕微,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洵屬有據。 實務上另有案例,學生在學校受到同儕的霸凌,在向校方反應後,學校怠為處理,家長一怒之下,甚至以學校為被告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 該班級其他同學座位係定期更動,原告卻固定坐在系爭座位逾10個月期間,且原告已數次向老師表示欲更換座位未果,顯已構成對原告之差別待遇,又原告當時僅為國中生,正屬身心發展、培養人格、建立同儕交際能力等形塑自我形象之重要時期,如長期遭安排在系爭座位學習,無異使原告須承受同學對其是否具有異樣眼光之臆測,更因此受標籤效應之影響,對原告形塑自我形象過程造成重大影響,是依上開理由,此一安排作為之差別待遇,確屬不當,應認對原告之心理健康權造成侵害,對原告已造成心理健康權之侵害,應認屬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法院認為學生為自身受到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已數次向老師表示欲更換座位,學校不應為消極的不作為,應於知悉霸凌行為發生時,為更積極且合理的處理,避免被害人持續忍受受侵害的狀態,妨害其身心發展。
SuEric 新聞背後的看「法」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有罰則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有罰則
勞資雙方當事人若發生勞資爭議,常見勞工向提供勞務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此為除法院訴訟外的最經濟解決勞資爭議的管道(行政調解)。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同法第1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勞資雙方皆需要注意的是,同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以勞動部民國112年9月22日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120004312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內文略有編修): 事實: 勞工王君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事項,以訴願人(本文下稱雇主)為對造人,於111年8月25日向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委由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勞資關係協會以111年9月13日開會通知單,通知雇主及王君出席111年9月20日上午9時30分召開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該開會通知於111年9月14日投遞成功,惟雇主於開會當日未出席會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屬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裁處雇主罰鍰新臺幣2千元。 理由: 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制定,係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及穩定勞動關係,而勞資雙方當事人皆應本於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進行協調,方能解決勞資糾紛。 王君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調解之目的,在於促使有爭議之勞資雙方當事人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調解會議,於會議中充分表達意見、進行溝通以釐清事實,定紛止爭,再經由調解人提出調解方案,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解決紛爭之合意,從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將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明文規定應予裁罰。 雇主與王君有無僱傭或承攬關係,亦係調解會議釐清之爭議,雇主主張並非王君雇主,拒不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非屬正當理由。雇主所訴,尚無可採。原處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處雇主法定罰鍰最低額2千元,於法應無不合。
蘇宏文 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餐飲業系列-雇主可以自訂罰則扣違規員工薪水嗎?
餐飲業系列-雇主可以自訂罰則扣違規員工薪水嗎?
網路上曾流傳一份門市扣款清單,洋洋灑灑羅列出22個扣款項目,例如「未在上班時間內完成服裝儀容及用餐完畢扣200元」、「上班時間未帶名牌扣200元」、「重要會議未到或遲到扣2000元」、「對公司主管不尊重、不禮貌扣2000元」。不知餐飲業的老闆們是否也有如此想法?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依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2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工主管機關對此有何看法?勞動部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 法院又是怎麼看呢?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95號判決略以,按「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6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之「預扣」固指違約或損害未發生前,資方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保障者而言,即就違約或損害已發生,亦須資方就其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勞工所不爭執,始得由資方以違約或損害金額與勞工之工資主張抵銷。依此,勞工既不承認資方請求之金額,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勞工求償,仍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 由上可知,雇主為了管理勞工服務紀律,若有自訂違約罰則的需要,其扣薪的項目及金額,必須具有合理性及相當性(例如上述所舉「重要會議未到或遲到扣2000元」,試問:重要會議未到與到了只是遲到,哪一個情節較為嚴重?若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扣薪2000元,罰則合理相當嗎?),而且勞工對該等扣薪項目及金額均無任何爭議(縱使勞工無奈事前簽署了同意書,並不表示當違約情形發生後,勞工對扣薪項目及金額毫無爭議,而該同意書內容亦不無可能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而自始無效)才行得通。
蘇宏文 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知名女畫家逛SOGO遭電線絆倒受傷 二審判賠190萬
知名女畫家逛SOGO遭電線絆倒受傷 二審判賠190萬
知名抽象畫家侯翠杏逛SOGO百貨時,被8樓家電區遭臨時櫃位拉出的電源延長線絆倒,當場血流滿面並造成骨拆、瘀傷、挫傷等,侯翠杏起訴向SOGO及董事長黃晴雯、黃姓股長索賠,台灣高等法院今(5)日二審宣判,SOGO與黃姓股長連帶賠 95萬2855元,SOGO公司再賠懲罰性賠償金95萬2854元,合計獲賠190萬5709元,黃晴雯則免賠。可上訴。 侯翠杏是在107年9月30日晚間到SOGO忠孝館購物,行經8樓家電區商場人行通道時,因SOGO在電扶梯旁增設臨時櫃,讓本無電源供應的人行通道拉設延長線供應臨時櫃電源,侯翠杏被電線絆倒受傷。 侯女提告主張,SOGO公司忠孝館8樓家電用品課黃姓股長,在忠孝館8樓設置以壓條覆蓋且與地板顏色相近之延長電源設施,該設施並跨越人行通道,且未於現場作任何明顯警告標示,SOGO公司是企業經營者,設施之設置不符合當前消費者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侯女主張因受傷造成支出醫療費用、交通費用、手錶損壞之維修費等財產上損失及非財產上損失及,請求SOGO公司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739萬6958元。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SOGO百貨確實有疏失,判SOGO、黃晴雯等人連帶賠償183萬4037元,另SOGO百貨需再負擔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83萬4037元,共計366萬8074元。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民庭審理後認為,侯女因事故所受財產上損害為醫療費41萬402元、交通費2萬多元、將來醫療費28萬多元、取消預定遊程的損失17萬多元等,得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但她也有未注意行進間前方狀況之情,而與有過失,其過失比例為50%,故僅得請求黃姓股長與SOGO公司連帶賠償95萬2855元。黃晴雯則對事故無過失,判免賠。 SOGO公司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的部分,高院衡酌被她因事故所生損害情形、訴訟成本、對SOGO公司本身之嚇阻及同業之影響等情,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以損害額之0.5倍,即95萬2854元為適當。(引自 https://is.gd/S0TrW7 匯流新聞網) 報導中的女畫家,對SOGO百貨公司負責人及家店用品課主管等多人,同時提起了刑事及民事訴訟,結果卻大不相同,茲略摘錄判決內容如下: 刑事的部分,檢方為不起訴處分,女畫家聲請再議,亦被駁回,後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官認為:在延長電線上舖設壓條收納電線,使之平整並固定於地面,係屬合理正常之處理方式,而且在一般營業賣場、公共空間也經常看到類似的防護措施。依現場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看來,案發現場照明良好、燈光充足,且電源線壓條上所覆蓋的白色膠帶,與原本之地板間有顯可易見之色差及不連續現象,依一般民眾在當時照明充足的目視能力下,只要稍加留意,即可輕易察覺地板上有覆以白色膠帶之電源線壓條通過,故被告黃琬珍此一設置客觀上足使往來行人辨識地面有不平整之處,可以察覺而輕易迴避,實難逕認各種稍有防礙通行之設置,均屬創造法所不容許風險之法益侵害行為,聲請人(即告訴人)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民事部分,法官認為: 1、 檢察機關及刑事裁判所認定之事實,於獨立之民事訴訟,並無拘束力,法院自不受系爭處分書或系爭裁定認定所拘束。 2、 百貨公司商場內供消費者通行之人行通道應保持平坦無障礙,不論有無包覆壓條或固定,均形成通道阻礙增加行人不慎踢絆之風險,不因其於電線上覆蓋壓條並固定而完全消除,而且未於現場為任何明顯的警告標示,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前方地上有管線凸出之障礙物,顯見其未以積極之作為,消除其設置系爭設施所生之危險,未盡注意之責。 3、 賣場營運的細部事項及臨時電力的設置非屬百貨業者的核心行政事項,非董事長的職務範疇,依現今公司由各部門負責專職事務與分層負責的管理機制,難認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故意、過失,女畫家請求董事長黃晴雯負賠償責任,於法未合。 4、 企業經營者就其出售商品、服務及其管領範圍內的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應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使顧客安全從事消費、活動的注意義務,SOGO公司就其管領設施,已造成消費者絆倒之風險,又未於現場為任何明顯警告標示,未善盡應注意之義務,自有過失。 5、 SOGO公司違反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之保護他人法律,致被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受傷,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黃琬珍及SOGO公司均應對被女畫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若其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時,則應為明顯的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不僅賠上了商譽,其付出的代價更是所費不貲,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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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必學 -- 推動職場安全與健康】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
【企業必學 -- 推動職場安全與健康】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
目前台灣企業正推動 ESG (分別為「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 其中在公司治理中,有一個重要元素,即為企業人才的永續發展。 然而以現今職場環境,工作者面臨高度競爭壓力、工作型態變遷, 以致在精神、心裡承受相當大的壓力,也讓更多新的職業、工作疾病增加。 欲達到ESG所倡議之精神,則職場健康與安全的環境營造, 就不應該只是口號、或者生硬的法規; 應該是政府與企業共同學習、為員工營造健康安全的職場環境。 藉此也能提升員工工作效率、也提升員工對公司的滿意度,達到企業與永續發展雙贏狀態。 建構職場健康安全的過程中,不管是企業或員工,除了積極面的環境營造外; 也應該對於消極面 (負面) 所可能出現在「職務或工作中」, 可能因他人及其他因素產生不法侵害,應該在認知或知識層面, 去教育或者學習預防與應變方法、或者相關法規的規範。 如此才能在不法侵害情勢出現前,產生預防效果; 若真實出現不法侵害之情事,也能透過預先學習之知識與認知, 做出應變與救濟措施。 推薦各位企業主、職場工作夥伴本門課程;本課程您將學習以下: 1. 職場中的不法侵害的重要性 2. 職場不法侵害類型與常見行為 3. 不法侵害觀念在職場中的應用方法 4. 不法侵害對個人、職場、社會的影響 5. 職業安全衛生實施規則 6. 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7. 如何利用表單工具、專案思維來預防不法侵害 8. 公司、個人如何處裡不法侵害事件 9. 培養團隊同理心和共情力,為弱者站出來的勇氣 推薦課程網址: https://nabi.104.com.tw/course/tibame/f722986b-1694-48b0-8def-f83e5bdfe9fb 祝您 工作順利、學習愉快 小編陪您每日學習成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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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菜鳥崩潰!飯吃一半前輩竟把死老鼠丟上桌 霸凌害爆瘦6kg
職場菜鳥崩潰!飯吃一半前輩竟把死老鼠丟上桌 霸凌害爆瘦6kg
一名張姓女子到公司任職不到半年,慘遭前輩職場霸凌,她控訴資深的許姓女同事不只曾對她比手劃腳暗指她是神經病,還曾在她用餐時,把死老鼠丟到她的餐桌上,害她留下陰影、暴瘦6公斤,還罹患憂鬱症,怒對許女提告求償30萬元精神賠償。雖許女辯稱是開玩笑,但法院認定許女行為造成張女痛苦,判許女要賠3萬元,全案確定。 張女提告主張,她2020年3月進入公司任職,但一個月後,開始遭在公司任職20年的許女霸凌,她說,許女是瘖啞人士,曾用手指比著太陽穴,暗指她是神經病,還曾拿廚餘袋碰她的午餐,甚至無故把她踢出公司的Line群組,最過分的是,2020年9月某日的午餐時間,許女還趁她在公司用餐時,把死老鼠裝進塑膠袋,丟在她的餐桌,讓她覺得噁心,甚至意圖排擠她,讓她心生恐懼、精神承受極大壓力,無法正常工作,因此對許女提告求償30萬元。 許女則反駁稱,當天中午有一隻老鼠死在公司,但沒有人敢處理,她主動把老鼠撿起放進垃圾袋,並丟到垃圾桶,由於垃圾桶剛好在張女餐桌前方,才會引起爭議,並沒有故意丟向張女;至於被控將張女退群,許女辯稱,是不熟悉操作Line通訊,原本是要封鎖張女,卻不小心將對方踢出群組,強調自己沒有恐嚇或霸凌。 一審法官審酌該公司曾發佈獎懲公告,指許女因丟擲死老鼠恐嚇、霸凌工作同仁,並以傳遞紙條破壞員工間正常關係的訊息,情節重大,記大過一次,認定許女確實有將死老鼠丟在張女桌上,判她要賠3萬元,至於張女指控的其他霸凌行為,法官認為是張女片面說詞,也未提出充足證據證明,因此不採信。 許女、張女不滿判決,2人皆提起上訴。張女主張,她因死老鼠事件,罹患憂鬱症、失眠,短時間暴瘦6公斤,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請求許女要再賠償3萬元,許女雖辯稱是開玩笑、沒有惡意,但法官審酌張女在事發後,曾15度前往精神科就診,認定許女丟擲死老鼠造成張女精神痛苦,審酌雙方地位、經濟能力,仍判許女要賠3萬元。全案確定。 (引自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Kwy5l2R?utm_source=lineshare 壹蘋果新聞網) 勞動部將「職場霸凌」定義為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是以,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亦即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參照) 職場關係多元,同事間的互動交流,依產業、環境或文化的差異,而有多元且複雜的面向,在A處是友善親切的戲鬧,到B處卻可能成為羞辱冒犯的侵害,是否構成職場霸凌,可能無法以放諸皆準的同一標準觀之,須觀察整個工作環境、衝突的原因、當事人的行為反應及衍生的結果,始得加以判斷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舉一則實務上判決:勞動契約關係中,勞工本有服從僱主或其選任幹部(代理人)指揮監督之義務,勞工在雇主或上級幹部之指揮監督下受有壓力,是否屬不法侵害,並造成勞工精神上之損害,當應依經驗法則及客觀之社會評價加以判斷,若未至不法侵害程度,當難認雇主成立侵權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查原告所提出原告與原告聲稱為系爭咖啡館員工之對話紀錄中固載稱:「我覺得她想的太簡單,又想要的太多,只能死拚著做出來,做出來的她又不滿意」、「再加上你昨天跟我說,她求老闆不要換掉你,其實聽了感覺真的是很差,再怎麼樣你也是個廚師,也是個人,也是需要尊重,而不是整天在別人面前說你怎麼樣」等語,然此充其量僅得證明被告訴訟代理人曾因對於原告烹調之料理不甚滿意,而以言語向原告或系爭咖啡館之員工表達不滿,而與原告發生之偶發性的衝突,尚無從證明被告訴訟代理人甲○○有如原告所主張之單方面針對、且長期施行之霸凌行為,與職場霸凌要件容有未合。 故未必所有職場上之衝突或衍生的傷害,皆得視之為職場霸凌,仍須依個別事件,綜合加以判斷,惟勞工若確有受霸凌之情事,亦可捍衛其權利,可向雇主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霸凌員工及雇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雇主獲悉勞工受有霸凌之情事,應審慎待之,否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勞工「執行業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雇主若有違反前開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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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解決一件事情的AI很實際,律果簽解決法律與紙本合約痛點
只解決一件事情的AI很實際,律果簽解決法律與紙本合約痛點
當企業在與外部客戶簽署有關合作、採購合約時,往往需要經過法務部門協助審核內容,並且手動記錄金額、到期日、付款日等資訊在Excel表格中,並定時審核、手動更新,「我以前就是這樣一筆一筆對幾千筆資料,很耗時間又麻煩。」律果簽提及自身痛點,同事過去擔任企業法務顧問,深深感受到一次管理多部門法律合約的不易。 即便疫情推進數位轉型,許多企業改使用電子合約及簽名,不過仍擔心文件竄改、電子簽名是否合法等問題,導致法務人員大多繼續管理紙本合約。 律果簽推出一站式合約生命週期管理服務,讓所有用戶直接在平台上撰寫合約、簽名、審批,每份文件上皆記錄簽署者的IP位址、裝置及時間戳等資訊,確保合約無竄改記錄。接下來把合約集中管理,進一步利用AI技術提取合約中的到期、付款日及金額等重要資訊,自動通知法務人員付款及更新合約內容,為公司各部門減少溝通成本、紙本作業流程。 律果簽官網 https://legalsign.ai/
Kai 新創沙拉缽
這些職場的壞境遇,背後的底層邏輯到底是什麼呢? 妳能告訴我嗎
這些職場的壞境遇,背後的底層邏輯到底是什麼呢? 妳能告訴我嗎
這些職場的壞境遇,背後的底層邏輯到底是什麼呢? 妳能告訴我嗎? . 我本身有些 #潔癖, 生理潔癖,可能心理也會潔癖, . 假設以後(每天)遇到奧客, 或職場同事 主管對自己不公不義, 你自己如何處理? . 在職場發現有(很多)你不屑為伍的 同事 主管 你怎麼辦? . 每天都有奧客, 同事推事情推來推去, 主管也不承擔不處理, 你怎麼辦? . 餐飲旅宿業 或 (門檻比較低的?)服務業, 想要升遷 1. 自己的語言學習運用能力如何? 2. 自己的個性和工作價值觀, 有可能讓上級主管提拔自己當主管嗎? . 假設直接應徵儲備幹部, 被凹 被欺負 已經 #責任制 的多犧牲太多了, 結果還是被評不適任 不能升 你會有什麼想法 感覺? ... 或者已經 好好專注在基層工作了, 結果還是被小人陷害, 害到連想要轉業(同性質或新的)也很不易, 怎麼辦? ... 這些職場的壞境遇, 會發生或不會發生遇到的 背後的 #底層邏輯 是什麼呢? 有哪些呢? ...
黃家慶 幸福教練黃家慶
資策會與高虹安事件-論員工忠實義務與內部創業問題-兼職
資策會與高虹安事件-論員工忠實義務與內部創業問題-兼職
#資策會 #高虹安 #兼職 #忠實義務 #勞動法 #勞動基準法 #資訊來源均放置連結處 #本文僅就2022年10月25日資策會所發布之聲明與先前雙方於媒體曝光的內容分析 #針對內部創業的相關案例有檢索資料庫但目前沒看到有相關案例 #就事論事 本文就針對於高委員任職資策會期間之兼職,是否需要報備,未報備是否有涉及違法一事做分析 1. 針對於勞工於本職外之兼職一事,目前法院認知是較為寬認,例如,正常上班族,於下班時間去跑XXXEAT或熊貓,或開計程車,只要不涉及原本正職工作範圍,法院均是認同的,但就針對涉及正職工作範圍內之工作,就會比較謹慎,在許多判決內有提到,因為本職上較易親近之業務的兼職,容易會造成公司營業祕密外洩,監守自盜等等的情事,因此,未經由公司准許,是不能夠做正職工作範圍內的兼職. 2. 但高委員的案件,跟前項所述的狀況並不相同,就資策會的聲明而言,高委員的兼職在定義上是資策會為了鼓勵內部創業,而讓高委員共同參與科智企業的工作(知情且准許),還參加了創業星光計畫(目前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舉辦),客觀而言,資策會當然可以說高委員未於就職期間寫個申請書,程序部分有瑕疵. 3. 但就勞動法而言,是否可以針對高委員的程序瑕疵而提出訴訟進而獲得勝訴判決? 就前開案例分析與檢索後,目前法院並沒有就內部創業而提出訴訟的案例(其實找之前就想過,台灣目前鼓勵內部創業的事例就很少,進訴訟當然會沒有..但若有大神有找到,請轉貼給我們,拜讀一下),而就法理而言,員工於就職期間(忠實義務)與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就僅需要負擔兩種義務,而此兩種義務的規範均不相同,但資策會所控訴是在職期間,因此,就員工忠實義務做點解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規定,有6種法定事由,而勞工所為的行為符合前開之一,雇主得不預告,直接終止與該勞工締結的勞動契約(意思是可以解雇你,若有造成損害,還可以另外提出損害賠償告訴)。這為了要附加勞工應履行一定的忠實義務,但似乎資策會可以提出的損害(僅有發表在期刊的文章被引用於博士論文),但當時其本身勞資關係還係屬在資策會下,員工於在職期間自我發表論文,放置於自己的博士論文內(並且知情,有出部分的費用贊助自我提升),就事論事而言,若真的構成違反忠實義務,坦白說,我們可能要好好重新回學校讀書. Ps:這真心比較偏向選舉語言,事實就是,高委員雖沒有於在職期間內申請兼職,但法院就告訴你,你自己訂的規矩,不一定合乎法令規定,就客觀而言,大家(包括資方)若都知道,明面上鼓勵,就不會構成違反員工忠實義務. Ps:其實蠻想知道,資策會是否有跟北市勞動局申報勞資會議審議過上開規定,若沒有,是不是還蠻迴力鏢的,人生真的不太能硬弄別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勞上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https://www.careernet.org.tw/modules.php?name=csr&op=csr_detail&nid=103&fbclid=IwAR1XrqIvsMihn0KiTgTgGL4q_xkHOIXCj7SfG7uif6cSo_ppTIc6Uv1cjl4 https://www.msn.com/zh-tw/news/national/%E5%9F%B7%E8%A1%8C%E9%95%B7%E5%8D%93%E6%94%BF%E5%AE%8F-%E9%AB%98%E8%99%B9%E5%AE%89%E9%81%AD%E6%8E%A7%E9%81%95%E6%B3%95%E5%85%BC%E8%81%B7-%E8%B3%87%E7%AD%96%E6%9C%835%E9%BB%9E%E8%81%B2%E6%98%8E%E5%9B%9E%E6%87%89%E4%BA%86/ar-AA13lPT6?ocid=msedgntp&cvid=39fc2cd8665a4ac9dbdb1fa9c1dc8101&fbclid=IwAR3Rp037SHeOJQzgTOaRps3fcQZEw5HqlXvufMpjJLyjCF_OD_eKq-hvdFw
周建誠 明景法律事務所的法學教室
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懲戒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
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具有懲戒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懲戒權 #不行 #管理委員會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則規定,住戶違反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或管委會之請求,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也因此,反面解釋能解讀出,該法並未賦予管委會處罰住戶的權力,也因此,管委會不可以自己對於住戶或是區分所有權人罰款,並且,住戶就該管理委員會對於事項之處罰,未履行,也不會受到法院或主管機關的處罰,反之,管理委員會對於住戶對於區分所有權人若收取了該像罰款,住戶與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整體而言,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違反規約之規定,勸阻無效,只能請主管機關處罰他,管委會並沒有裁罰的權能。 https://www.msn.com/zh-tw/money/topstories/%E6%8A%BD%E8%8F%B8%E7%BD%B0500%E5%85%83-%E7%AE%A1%E5%A7%94%E6%9C%83%E5%88%97%E7%A4%BE%E5%8D%80%E7%BD%B0%E6%AC%BE%E8%A1%A8-%E7%B6%B2%E8%A6%8B%E5%85%A7%E5%AE%B9%E8%AE%9A-%E6%9C%89%E5%8A%A9%E7%B6%AD%E8%AD%B7%E6%88%BF%E5%83%B9/ar-AA12IOBR?ocid=msedgntp&cvid=5e9cfa85de6a4110e940910d6e71b9a4
周建誠 明景法律事務所的法學教室
網紅被裁罰二十萬,懷孕歧視問題
網紅被裁罰二十萬,懷孕歧視問題
#勞資 #懷孕 #歧視 #勞動基準法 #工作規則 ​ 某網紅,進行勞資爭議協商後,選擇資遣或降薪改換職位,被台中市勞動局裁罰20萬元,其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問題就是你降低他的工資,所以就被裁罰,其實,該公司的人資或是勞資或是法律顧問,應於此時提出前開法規,解釋並告知老闆. https://www.msn.com/zh-tw/entertainment/news/%E8%A2%AB%E6%87%B7%E5%AD%95%E5%93%A1%E5%B7%A5%E6%8A%95%E8%A8%B4-%E5%BB%96%E8%80%81%E5%A4%A7%E7%9B%B4%E6%92%AD%E6%80%92%E8%AD%99%E5%8B%9E%E5%B7%A5%E5%B1%80%E7%A7%91%E5%93%A1%E6%83%A1%E5%8A%A3-%E5%8F%AB%E4%BD%A0%E5%B1%80%E9%95%B7%E4%BE%86/ar-AA12f2eJ?ocid=msedgntp&cvid=2cbc0d0c2ab24eb6ae0c0aa9d21eed2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fbclid=IwAR2YnnaW-st75X-BXmu4vu5JqtkVp2wL5W-Cx2iunv24yaEqNTVsg-UcOgE
周建誠 明景法律事務所的法學教室
著作權侵害-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免責?
著作權侵害-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免責?
刑事的部分-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的部分-依著作權法第 88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就上開法令而言,並不能以誤用一詞就帶過,因為明顯是小編認為該圖較為精緻而逕行使用,而雇主與小編是否為同一人或不同一人,均在所不問,原因是雇主應有責任確認所發布的文章內容是否合法,並且出於原攝影師,而有查察責任. 但若是老闆主動提供的照片,則侵權人則轉換為提供照片人,確認提供照片者是否有原權利人之授權而定.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913/2336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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