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進入或想要進入餐飲業的老闆們,當您僱用第一號勞工時,您就進入到勞動法的世界了!必須習慣個別勞動法加諸於雇主的各項法定義務。
首先,老闆們應該都聽過勞動基準法,而且該法是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基準法第1條參照),為確保雇主能夠遵循,所以,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即會課雇主一定的裁罰或不利處分。
餐飲業的老闆們對自己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應該不陌生,因為「從事調理餐食或飲料供立即食用或飲用之行業;餐飲外帶外送、餐飲承包等亦歸入本類」,早於87年12月31日起即適用勞動基準法了。
而其他「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指宴席包辦、飲食攤、冷飲攤等攤販,包括從事餐飲服務但無固定營業地點之流動性攤販、半固定攤販,以及無門牌號碼且未具有與一般房屋相同基本功能及外觀之固定攤販等)也已於105年1月1日起,成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工作者,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