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的團隊中有這種人嗎?
工作態度消極,所有事情都不主動承擔,工作總是拖到最後一刻才交,而且所有事項都一定要「主管提醒」、三催四請後才動作.......但是每次被約談(或是被列PIP績效改善計畫之後)就會乖一陣子,但只要接下來主管沒空盯他,又開始故態復萌,最後讓團隊士氣低落?
這種「不抽他一鞭、他就不動」的員工,總在被列入重點觀察名單「留校察看」之後才會針對主管緊盯的項目改善,但是如果想用「職業態度不佳」要他離開,法律是允許的嗎?
▼ 可用工作態度不佳、沒有職業態度「開除」員工嗎?
律師建議,要判斷員工是否確實不能勝任工作,需要同時滿足「主觀」跟「客觀」要件,就算真的最後要走到解僱一途,也要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企業不能用空泛的「工作態度不良」、「不積極、懶散」等詞語來定生死,,必須記載合乎評語之相關具體內容、詳實說明,才能合乎法律解雇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