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協助一位企業主處理勞資糾紛。起因是他資遣一名任職半年多的員工,對方不服,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主張雇主不當解僱。
我問他案件的來龍去脈。他認為員工長期表現不佳,主管也提醒過多次,最後決定依法資遣,該給的資遣費與預告期都給了,自認處理已經很仁至義盡。
我只問了他一個問題:公司有沒有這位員工的績效考核紀錄?
他沉默片刻,回答主管只是口頭叮嚀過幾次,沒有留下任何書面資料。
這就是問題的核心。
深入檢視這家公司的管理現況,我發現他們公司幾乎處於「零制度」的狀態:沒有明確的 KPI 指標、沒有季度考核表、沒有任何書面警告紀錄、沒有績效面談會議記錄、沒有改善計畫。換句話說,老闆主觀認定的「員工不適任」,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客觀證據支持。
這場官司打下來,雇主最終付出的成本,遠高於當初的資遣費,包含復職期間的工資補償、律師費、以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多項支出。
這幾年我在輔導中小企業的過程中,類似的案例層出不窮。台灣的企業主普遍存在三個管理迷思:
第一,認為「老闆的判斷不會錯」。但法院不採信個人直覺,只認客觀證據。
第二,認為「中小企業不需要繁瑣制度」。事實正好相反,越小的公司,法律緩衝空間越少,制度越顯重要。
第三,認為「大家都是自家人不必計較」。一旦發生爭議,情感關係無法取代法律證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雇主若要以「員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同時滿足三項舉證要件:員工客觀能力不足的量化數據、已採取輔導與改善手段的書面紀錄,以及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的完整流程。這三項要件缺一不可,而要產出這些證據,公司內部必須有一套持續運作的績效管理制度。
正因為看見太多企業主在這個環節吃虧,我特別站在老闆的管理角度,設計了一套全自動化 AI 績效管理系統,讓中小企業主可以在最短的時間之內導入績效管理制度,並且全自動化地進行管理。系統整合目標設定、考核紀錄、績效面談、PIP 流程與數據儀表板,所有紀錄皆具備電子簽名與稽核軌跡,符合法院對於證據力的要求。
系統只是工具,真正的關鍵在於後續的顧問導入—制度診斷、KPI 設計、主管訓練、PIP 範本客製化,以及上線後的定期檢視。
我的客戶桃園一家 45 人的製造業客戶,導入前每年發生 2 至 3 起勞資糾紛,導入後第二年降至零。這位老闆後來對我說:過去總以為管理是老闆的事,現在才明白,管理是制度的事。
如果您的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情況,建議儘早建立制度:員工人數超過 10 人、仍以 Excel 或口頭方式進行績效考核、近期有人力調整或組織重整的規劃,歡迎免費申請AI 績效管理系統試試 tas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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