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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Eric

資深經理

2023/06/02

職場菜鳥崩潰!飯吃一半前輩竟把死老鼠丟上桌 霸凌害爆瘦6kg

一名張姓女子到公司任職不到半年,慘遭前輩職場霸凌,她控訴資深的許姓女同事不只曾對她比手劃腳暗指她是神經病,還曾在她用餐時,把死老鼠丟到她的餐桌上,害她留下陰影、暴瘦6公斤,還罹患憂鬱症,怒對許女提告求償30萬元精神賠償。雖許女辯稱是開玩笑,但法院認定許女行為造成張女痛苦,判許女要賠3萬元,全案確定。
張女提告主張,她2020年3月進入公司任職,但一個月後,開始遭在公司任職20年的許女霸凌,她說,許女是瘖啞人士,曾用手指比著太陽穴,暗指她是神經病,還曾拿廚餘袋碰她的午餐,甚至無故把她踢出公司的Line群組,最過分的是,2020年9月某日的午餐時間,許女還趁她在公司用餐時,把死老鼠裝進塑膠袋,丟在她的餐桌,讓她覺得噁心,甚至意圖排擠她,讓她心生恐懼、精神承受極大壓力,無法正常工作,因此對許女提告求償30萬元。
許女則反駁稱,當天中午有一隻老鼠死在公司,但沒有人敢處理,她主動把老鼠撿起放進垃圾袋,並丟到垃圾桶,由於垃圾桶剛好在張女餐桌前方,才會引起爭議,並沒有故意丟向張女;至於被控將張女退群,許女辯稱,是不熟悉操作Line通訊,原本是要封鎖張女,卻不小心將對方踢出群組,強調自己沒有恐嚇或霸凌。
一審法官審酌該公司曾發佈獎懲公告,指許女因丟擲死老鼠恐嚇、霸凌工作同仁,並以傳遞紙條破壞員工間正常關係的訊息,情節重大,記大過一次,認定許女確實有將死老鼠丟在張女桌上,判她要賠3萬元,至於張女指控的其他霸凌行為,法官認為是張女片面說詞,也未提出充足證據證明,因此不採信。
許女、張女不滿判決,2人皆提起上訴。張女主張,她因死老鼠事件,罹患憂鬱症、失眠,短時間暴瘦6公斤,精神上受到極大痛苦,請求許女要再賠償3萬元,許女雖辯稱是開玩笑、沒有惡意,但法官審酌張女在事發後,曾15度前往精神科就診,認定許女丟擲死老鼠造成張女精神痛苦,審酌雙方地位、經濟能力,仍判許女要賠3萬元。全案確定。 (引自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Kwy5l2R?utm_source=lineshare
壹蘋果新聞網)
勞動部將「職場霸凌」定義為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是以,職場霸凌之要素應包括刻意傷害的敵對行為(或稱負面行為)、不斷重複的發生及造成受凌者生理、心理等傷害之情形,亦即個人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參照)
職場關係多元,同事間的互動交流,依產業、環境或文化的差異,而有多元且複雜的面向,在A處是友善親切的戲鬧,到B處卻可能成為羞辱冒犯的侵害,是否構成職場霸凌,可能無法以放諸皆準的同一標準觀之,須觀察整個工作環境、衝突的原因、當事人的行為反應及衍生的結果,始得加以判斷是否構成職場霸凌。
舉一則實務上判決:勞動契約關係中,勞工本有服從僱主或其選任幹部(代理人)指揮監督之義務,勞工在雇主或上級幹部之指揮監督下受有壓力,是否屬不法侵害,並造成勞工精神上之損害,當應依經驗法則及客觀之社會評價加以判斷,若未至不法侵害程度,當難認雇主成立侵權行為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查原告所提出原告與原告聲稱為系爭咖啡館員工之對話紀錄中固載稱:「我覺得她想的太簡單,又想要的太多,只能死拚著做出來,做出來的她又不滿意」、「再加上你昨天跟我說,她求老闆不要換掉你,其實聽了感覺真的是很差,再怎麼樣你也是個廚師,也是個人,也是需要尊重,而不是整天在別人面前說你怎麼樣」等語,然此充其量僅得證明被告訴訟代理人曾因對於原告烹調之料理不甚滿意,而以言語向原告或系爭咖啡館之員工表達不滿,而與原告發生之偶發性的衝突,尚無從證明被告訴訟代理人甲○○有如原告所主張之單方面針對、且長期施行之霸凌行為,與職場霸凌要件容有未合。
故未必所有職場上之衝突或衍生的傷害,皆得視之為職場霸凌,仍須依個別事件,綜合加以判斷,惟勞工若確有受霸凌之情事,亦可捍衛其權利,可向雇主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可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霸凌員工及雇主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雇主獲悉勞工受有霸凌之情事,應審慎待之,否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勞工「執行業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雇主若有違反前開規定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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