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勞資爭議處理、人資法令、法規、勞資法令、勞資糾紛、勞資關係處理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9/22

餐飲業系列-雇主可從離職員工薪水中扣除制服費用嗎?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上述法條但書所稱「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是否意指勞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若勞工服務未滿一定期間離職者,同意由其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的制服費用?
勞工主管機關及行政法院的見解如下(對雇主不利):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略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維持)略以,勞工每次受領甲方發給之制服後,繼續工作未滿6個月而有終止契約情形者(不論其原因為何),其應負擔制服成本,原告並得自發給之各項報酬中扣抵之。原告所主張之勞動契約關於「應負擔制服成本」之事由,並非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稱之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則應貫徹的是工資應為全額之給付。原告自不得於勞工梁君106年12月份薪資中扣除制服費(440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維持)略以,員工自申領制服日起,任職未滿3個月離職者,全額扣款,逾3個月未滿半年者,扣款1/2;逾半年未滿1年者,扣款1/3;任職1年以上者,不扣款。將企業經營所須之制服費用勞務成本,轉由任職未滿1年之勞工負擔,即與勞委會89年函釋意旨有悖,故其於曹君101月11月6日到職時,自其該月薪資中扣取制服費1,000元,難認有據。
但民事法院也有不同見解(對雇主有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略以,被上訴人是依照勞動契約內容行使權利,符合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至於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臺(89)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性質上僅屬於行政命令,並非法律,即無拘束當事人之效力,在本件兩造已經將制服費明白約定於勞動契約之情形下,自應依約履行,上開解釋即無適用之餘地。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制服費用,並無足採,不能准許。
筆者個人看法是,端看雇主提供勞工穿著的制服品質及價值而定,若制服成本是千元以內印有店名或品牌的衣著,建議雇主還是作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自我吸收即可,不須轉嫁勞工負擔(參看上述行政法院二則個案,制服費用分別為440元及1000元)。惟若制服須客製化量身製作(且區分夏裝及冬裝者),費用可能高達萬元以上,因其具有個人專屬使用性,實無法於勞工離職時,繳回後再重新供他人使用;此時,若勞雇雙方約定,以勞工服務滿一定期間,即無庸因離職而從其工資中扣除制服費用,且扣除制服費用的金額亦是隨著勞工的服務期間而逐次遞減,此等約定應無違合理性及相當性原則,應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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