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勞資關係處理、勞資爭議處理、人資法令、勞資糾紛、法規、勞資法令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9/13

餐飲業系列-新進勞工試用期表現不佳,雇主可否再延長試用期

雇主對新進勞工因試用期考核未通過,除考慮立即終止勞動契約外,延長試用期繼續觀察也是一個選項。司法實務也肯認此一由雙方約定延長試用期的作法。
上訴人於同年6月8日試用期滿,經被上訴人考核評等為不合格,復經上訴人同意,自109年6月9日起至同年7月8日止,延長試用期間1個月,於延長試用期間屆滿上訴人仍未通過考核。被上訴人並非以上訴人在單一職務或短暫期間之表現,或以單一、偶發事件對上訴人進行考核,而係對其長期表現進行考核後,認其於試用及延長試用期滿考核未合格,依兩造試用同意書之約定,不予正式僱用,而通知自109年8月4日起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自屬合法,難認有何違反比例原則及權利濫用情事,且不涉及年齡歧視相關問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參照)。
為避免雙方對於延長試用期以及考核標準產生爭議,建議於勞動契約之試用條款內將之約定明確,例如:
甲(指雇主)乙(指新進勞工)雙方約定於乙方報到上班日起○個月為試用期。前開試用期屆滿後○日內,如甲方考核乙方未通過考核標準者,乙方同意甲方得依原考核標準或新考核標準,合理延長試用期○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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