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8/22

跟蹤騷擾系列-提供被害人即時保護的書面告誡措施

若被害人不幸遭遇到過度追求者的跟蹤騷擾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規定了一個快速保護被害人的特別救濟程序。
被害人可以向自己或行為人的住所地、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的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後,即會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
案件經警察機關調查後,發現跟蹤騷擾行為人涉有犯罪嫌疑時(此處所稱犯罪嫌疑,指初始嫌疑而言,非單純臆測有該犯罪可能者,無須達到司法警察(官)移送檢察官或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程度),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的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國內超過8成以上案件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後,行為人即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有觸法之虞,而收手未再犯,達到本法即時保護被害人的成效。
此一「書面告誡」性質上屬於刑事調查程序中的任意處分,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原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認為無理由者,應於5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警察機關決定。
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認為無理由者,應予維持。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前項上級警察機關的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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