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0/20

餐飲業系列-勞工排班日遇到國定假日須給付二倍工資嗎?

餐飲業小老闆問到:本來就是排班制,若勞工出勤當日遇到國定假日,也要給加班費嗎?
這個問題涉及到排班勞工於國定假日當日出勤是屬於國定假日出勤?還是正常工作日出勤?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簡稱國定假日),同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上開條文「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休假日為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本法第39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因此,勞工如於國定假日出勤,雇主即應加倍發給工資。
但實務上,也允許雇主與勞工事先商定將國定假日與正常工作日對調實施,如此一來,即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但該國定假日已轉換成為該勞工的正常工作日出勤,雇主自無加倍發給該勞工工資的法定義務。雇主需要注意的是,此一對調實施,必須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對調後的原國定假日排在哪一日也須明確,且該日應使勞工得以休假。如雇主於該日又要求勞工出勤者,雇主當然還是需要加倍發給工資。
雇主請參照勞動部民國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釋:「二、...又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之國定假日,含5月1日勞動節),均應予勞工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三、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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