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5/12/30

法令追蹤_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民國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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