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1/10

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指為何?

在勞動基準法上出現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規定有哪些呢?
1.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指產假)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指職業災害),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2.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3.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4.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部如何解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涵義?
1.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9日勞動2字第042710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2. 勞動部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
3.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勞動2字第67798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須緊急處理而定。
例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即屬於上述所稱的「事變」。若是航空公司機師或空服員遇到班機顧客病危或班機機械故障而延長工時,則是屬於上述所稱的「突發事件」。但企業若是遇到急單、趕單或員工突然離職而致人力短缺時,則不屬於上述所稱的「突發事件」。
雇主若要引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延長工時,或使勞工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或例假日出勤者,需要特別留意是否符合上述函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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