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興電子」是全球IC載板產值最高的電子公司,在台灣的生產基地以桃園、新竹為主,沒想到在五一勞動節這天,竟要求員工休「圓夢假」,也就是無薪假,估計上百人受影響。針對風波,勞動局指出假如業者強迫員工休假,最高可以罰100萬元。
有員工向《壹蘋新聞網》爆料,公司印刷電路板事業處因為訂單大減,強迫員工休「圓夢假」,人資填單假別為「因工留停」,也就是無薪假,時間從2周到1個月不等,痛批:「公司明明有賺錢還要我們休無薪假」。更離譜的是,因為沒有人自願報名,公司竟要求員工抽籤參加。
針對「圓夢假」爭議,欣興電子解釋,廠商需適度調整人力,公司的確有推動休假活動,但都有按照《勞基法》,排休也會和同仁溝通,並無強迫休假。像是外籍或外縣市的同仁會趁淡季返鄉,需要排休天數較多,才會推出這樣的活動,不會影響員工權益。
桃園市勞動局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發現欣興電子自3月起有排定「圓夢假」情事,實施期間未給付勞工工資,涉有違反《勞基法》及《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有薪資未全額給付予勞工之情形;另外,還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1項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情事,將依法分別裁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圓夢假」?美麗的名詞,出現在錯誤的現實,又一個令人疑惑的新名詞,本應由勞工自行提出因為「有夢要圓」,卻演變成雇主強迫勞工「快去圓夢」,兩者間認知上的差異簡直「同廠異夢」,新聞中有幾個令人疑惑的重點:
1. 公司因為訂單大減,強迫員工休「圓夢假」,人資填單假別卻為「因工留停」?
2. 沒有人自願報名,公司竟要求員工抽籤參加 ?
3. 公司有排定「圓夢假」情事,實施期間未給付勞工工資 ?
依改制前勞委會98年3月5日勞動2字第0980130120號函要旨:事業單位實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如雇主逕自變更致生爭議,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98 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更直接表示:「無薪休假」(或行政假)並非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得以恣為之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此觀諸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即明,意即縱使雇主認為勞動條件有變更之必要,應與勞工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
上面新聞事件中,勞工爆料公司在沒有人自願報名情況下,竟要求員工抽籤參加,意即被抽中者強迫中獎,此已違反上面二函示之要旨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相關規定,縱使被抽中的勞工,在左右為難的情況下,未當場或即時表示異議,惟此不利於勞工之勞動條件變更,不得以勞工沉默即視為默示同意,更別說於假別上改為「因工留停」,而規避應給付勞工薪資之義務,已完全誤解了「無薪假」的使用時機與方法,蓋考量雇主因受景氣因素影響,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必須減產或停工而實施「無薪假」,仍須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約定,除須徵得勞工同意外,亦須給付勞工扣除減少提供工時外的工資,原本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的工資,仍應照給,而且若屬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期間給付之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若勞工不同意放無薪休假,遭雇主片面實施無薪休假,勞工得不經預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5款或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上述新聞中,雇主不僅單方面強迫實施所謂「圓夢假」的「無薪假」,更違法未給付員工工資,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屆時可能糾紛不斷,非但圓夢不成,而演變為惡夢一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