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1/01

雇主須區辨工作規則應報請哪個主管機關核備

當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的僱用人數)滿30人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以下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70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如雇主的主營業所及分支機構分散各地,工作規則應報請何地主管機關核備?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11月29日(77)臺勞動1字第27019號函,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請核備。
因此,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又依照上開勞委會函,可知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請核備。若工作規則僅適用於雇主的分支機構勞工者,則應向各該分支機構所在的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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