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上班帶來許多便利性,卻也讓一些老闆為「效率」傷透腦筋。在澳洲保險集團(IAG)擔任顧問長達18年的謝科(SuzieCheikho),被控多次錯過最後期限與會議、缺席且無法聯繫,以及未完成工作導致公司遭監管機構罰款,而被公司解雇。僅管謝科否認指控,還痛批公司找理由開除她,卻被上司拿「數據紀錄」打臉。
據《每日郵報》報導,IAG的網路團隊在老闆要求下,監控並記錄謝科的「筆電活動」,結果發現她有長達44天未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其中7天晚上班、29天提早下班與連續4天零工時,且在這3個多月的「每小時打字數」只有54次,另在10月有117小時、11月有143小時、12月有60小時沒打過1封郵件。
謝科雖強烈懷疑數據、質疑是系統問題與否認調查結果,更稱「我有時工作有點慢,但我從沒有不工作」,以及透過書面解釋「無法回憶為什麼造成工時與打字次數很少」、「我經歷很多導致心理健康下降的個人問題,影響到工作和表現」。她還在被開除1個月後,申訴遭不公平解雇,「公司有計畫的因為我的心理問題開除我」。
不過,由於謝科沒有提出任何實質證據證明她的說法,申訴遭到駁回。參與審理的工作公平會副主席羅伯茲(Thomas Roberts)更直言,僅管結果令當事人遺憾,但謝科「嚴重而真實的」與工作脫節,因而認定開除有正當性。
隨著疫情的遠離,大家逐漸回復了正常的作息,但回首疫情期間,疫情對人們生活、工作產生了前所未見的衝擊,很多公司於當下,不得不採取讓員工在家工作的模式,在這樣的工作模式下,讓雇主對於勞工行使指揮監督權的現實,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困難,才會有如上述報導勞工「1小時只打54字」的離譜情況,雖然不應以如此特別的個案而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把在家工作的勞工,皆視為會藉機逃避提供勞務,但類似的案件,在我國法院亦有實例如下:
受新冠疫情影響,公司配合政府政策停業,要求員工於停業期間在家上班,並應遵守:(一)必須每天向主管為簽到,主管並應用LINE回報公司。(二)參與職能提升訓練課程。(三)疫情趨緩後,定期、分批到公司為內部清潔行為,公司則每個月發給員工最低薪資24,000元。但員工於在家工作後開始即故意失聯,且未依公司規定回報訊息,期間因醬汁食譜無故消失,主管要求員工回公司重新建立醬汁食譜,員工亦置之不理。另又告知員工必須參加消防演練,員工仍置若罔聞,去電均未回應。於是公司以員工無故曠職,依勞基法第12條第6款以存證信函向員工終止僱傭關係,員工則主張其並未失聯,亦未曾接獲參加消防演習和職能訓練之通知,公司終止契約不生效力,並應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法院調查認為:上訴人(即公司)既係配合政府政策而停止對外營業,然仍負擔員工之照顧義務而未進行資遣,且勞工無須每日至現場上班,是在判斷勞工有無曠工時,即應審酌上開特殊狀況,以勞工有無遵守上開低限度指揮監督關係及配合進行準備營業工作之要求,以為適當之判斷。本院審酌被上訴人(即勞工)自110年7月13日後完全失聯,致主管無法聯繫,僅於7月18日、28日分別聯繫董事乙○○、主管甲○○,但主管仍無法進行指揮監督,被上訴人亦無配合公司進行交接廚房事務、建檔資料及準備復業等工作,又未參加消防演習及配合召回,均未遵守上訴人之指揮監督,配合辦理工作交接及復業準備,上開無故失聯及未配合辦理交接及復業準備之期間,均應構成無正當理由曠工之事由。……上訴人於110年8月10日寄發終止僱傭關係之存證信函予被上訴人,該存證信函於110年8月11日送達,兩造勞動契約即於110年8月11日合法終止。(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簡而言之,法院認為縱使因為疫情之故,雇主實施在家工作,不表示勞工即得無故失聯或對雇主的要求不予回應,勞工仍應接受雇主最低限度的指揮監督並配合雇主為工作相關的指示與要求,若勞工無故不遵守或不予配合,仍應構成曠工,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並無不合,勞工亦不得主張雇主需給付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