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法令學習成長班

勞資爭議處理、勞資糾紛、勞資法令、法規、勞資關係處理、人資法令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09/08

餐飲業系列-與勞工合意將月薪資總額投保時以多報少可行嗎?

雇主需要留意的是,當僱用人數滿5(含)人以上時,依法即要為受僱人(無論是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強制投保「勞工保險」;當僱用人數1人以上時,依法即要為受僱人強制投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全民健保」以及提繳「勞工勞退金」。此是雇主被課予具有強制性的公法上義務。
如雇主與勞工合意將勞工月薪資總額投保時以多報少,或甚至勞工單方面向雇主提供切結書,表明自願以多報少,雇主得否以順應勞工意願而免責?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43號民事判決清楚闡明不可以:「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規定雇主為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而勞工月投保薪資之申報係屬有關勞工保險之事務,應由投保單位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覈實辦理,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報勞工之月投保薪資,係履行其公法上之義務,並無事先知會勞工之必要,亦無與勞工合意不據實申報之餘地,此觀同條例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之意旨自明。是投保單位縱與勞工合意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仍應依法據實申報月投保薪資額,無從憑以解免其據實申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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