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12、113、114年曾參加報檢資格未修改之同職類級別技能檢定,免附報檢資格文件,
但須檢附上開任一年度學科或術科成績單影本,補印成績單請點此。
或
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資格一、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216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
程累計12學分以上之證明。但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以後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
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4.傳統整復推拿基本常用手法。
5.傳統整復推拿全身調理手法。
6.刮痧與拔罐調理。
7.傳統整復推拿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
資格二、從事現場工作經驗3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時數累
計72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4學分以上之證明。但中華民國108年2月23
日以後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資格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現場工作經驗3年以上,且取得民
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時數累計18小時以上或修畢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教育1學分以
上之證明。
資格四、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
資格五、前一年度報檢本職類,經審查符合申請檢定資格。
前項學分數與訓練時數得相互採計,1學分等同訓練時數18小時。
※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准,
得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
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單位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
關訓練。
(五)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正式教育或推廣
教育學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第一點從事現場工作經驗、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提送民俗調理業
傳統整復推拿職類技能檢定申請資格審議小組進行審查:
(一)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以前,從事現場工作之單位非登記於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
推拿業,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二)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以前,加入國術會、國武術會、國術損傷等協會,且提出
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三)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31日以前,服務於中醫診所之推拿人員,且提出之工作經驗
證明難以認定者。
(四)取得之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證明,為前點所定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以外之情形,並
難以認定者。
(五)其他有疑義難以認定者。
前項申請資格審議小組組成人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產業界、學
界及題庫命製人員代表。
註:
1.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網站(民俗調理專區,如:訓練報名、教育訓練制度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