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27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幼照法第15條)
三、教保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幼照法第21條)
2.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幼照法第21條)
四、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幼照法第32條)
※資格條件以各縣市正式簡章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