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考試: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憲法與英文
3.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
4.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5.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 (包括兩岸關係)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三等考試: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 論、英文)
3.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4.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7.外國文 (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四等考試: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4.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第二試:體能測驗 ( 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16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494秒以內;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8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為280秒以內 )
五、成績計算:
1、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2、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3、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