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刊登廣告前要查什麼?委託契約、內容符合事實與廣告稿簽章3道檢核

2026-10-05|【104職場力】

屋主口頭說可以賣、文案寫上「保證貸款八成」,就能先刊登嗎?房仲刊登廣告前,有三道檢核不能跳過:委託契約、內容符合事實與名稱揭示、廣告稿經紀人簽章。本文用新人案例拆解每一關,並示範把有問題的文案改成可查核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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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打電話說:「可以幫我賣,你先放照片上網,契約下次再簽。」新人小林怕錯失機會,馬上寫好貼文,還加上「絕對不漏水、貸款保證過」。看似積極,卻把委託程序、資料查核與承諾界線一次跳過。

刊登前做一次完整檢查,就能知道哪些事情要先完成。

搭配本課程5分鐘影片,先看重點,再用下面的整理與練習確認理解。

影片/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入門系列第2堂:做好刊登前的查核

一、第一關:先簽委託契約,才能刊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屋主口頭表示有意出售,不能取代刊登前的委託契約程序。

新人收到物件資訊後可以先做的事:

  • 整理屋主提供的資料
  • 列出待確認事項
  • 依公司流程交由負責人員處理

準備工作不等於可以先把廣告公開。就算同事說「契約明天一定會補」,仍應確認契約是否已完成,不要把未來預期當成目前事實。

可以這樣回應屋主:「我會先整理您提供的資料,協助安排委託契約程序。刊登前,也會確認物件資訊與廣告內容。」這句話說明處理順序,沒有承諾立即刊登,也不需要用生硬的法條中斷對話。

二、第二關:內容要符合事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

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資料由屋主提供,不代表可以省略核對,也不能把「聽說」「推測」改寫成毫無條件的肯定句。

建議用一張資料表管理每項主張:

欄位要寫什麼
文案主張文案寫了什麼
依據資料來自哪裡
確認時間何時確認
缺漏目前還缺什麼

例如「屋主說沒有漏水」只能記為一項來源資訊,不能直接推成「零漏水保證」。面積、車位、使用情形或交通距離,也應對照適當資料與定義,不要把不同計算口徑混寫。這張表教的是查核習慣,不代表用一份簡單表格就完成所有法定查核。

房仲刊登前四項檢核:委託契約、事實查核、名稱揭示、廣告稿簽章
圖解|刊登前四項檢核:委託契約、事實查核、名稱揭示、廣告稿簽章。

三、第三關:廣告稿要由經紀人簽章

依條例,不動產廣告稿屬於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的文件之一。新人可以協助蒐集資訊、整理草稿與指出問題,但不能以自己的營業員身分代替經紀人的法定簽章;內部主管看過文案,也不能直接當成已完成這項要求。

發布前可依公司流程確認:

  1. 使用的是哪一版廣告稿
  2. 必要簽章是否完成
  3. 實際刊登內容是否與確認的版本一致

版本與發布紀錄是工作管理建議;核心法定要求仍是委託、事實、名稱揭示與文件簽章。

四、實戰:把有問題的文案改成可查核的資訊

假設文案寫著:「黃金地段,保證貸款八成,屋主口頭授權即可帶看。」先把每一項說法拆開:

  • 「保證貸款八成」:貸款條件尚未由銀行評估,不能以肯定的保證取代。
  • 「屋主口頭授權」:委託程序未完成,不能靠口頭授權跳過刊登與銷售要求。

修改的第一步,是移除未經支持的承諾、確認實際交易與服務資訊,並補完委託及廣告稿程序。只把「保證」換成「僅供參考」,不代表其餘不實或未完成事項已經解決;小字註記不會自動讓內容符合事實。

實際檢查順序:先看契約狀態,再看文字與圖片中的每項主張,最後確認名稱揭示、簽章與使用版本。查到問題時,要修改來源資料與草稿中的相關欄位,也要確認不同公開位置的內容一致,而不是只在其中一個平台刪掉一句話。

刊登前應用情境:屋主口頭答應出售時先完成委託契約;廣告有無依據保證時對照來源、查核與簽章
圖解|屋主口頭答應出售,先完成委託契約;廣告出現無依據保證,對照來源、查核與簽章。

五、動手做兩個練習

練習一:屋主口頭同意出售,小林先刊登廣告,隔天再補委託契約。這樣可以嗎?

解析:不可以。經紀業須先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才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整理資料與安排契約程序,不能等同於公開刊登。

練習二:門市主管已經看過文案,因此廣告稿不必再由經紀業指派的經紀人簽章?

解析:不正確。廣告稿屬於第22條列出的簽章文件,內部看稿不能取代法定經紀人簽章。

課後任務:花額外五分鐘,拿一則自編物件廣告練習:圈出沒有依據的說法,依序核對委託契約、文案依據、經紀業名稱與廣告稿簽章狀態。遇到未完成事項,寫下要查的資料與回報對象,處理完再進入刊登流程。本文以房屋仲介刊登情境為主,不展開預售屋廣告、稅務或各平台規則。

資料來源與教學說明

本文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入門教學整理,不抵充法定資格取得或換證訓練時數。文中人物、案例、練習與工作清單皆為自編教學示範,不是官方考題;實際案件仍依適用法規與個案資料處理,申請資格與受理規定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資訊查核日期:202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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