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網友在PTT WomenTalk板發文,問到:員工旅遊需要扣特休假嗎?
她提到自己沒有太多出社會的經驗,待的公司也沒幾家,第一次在有員工旅遊的公司工作,聽同事說,如果要去員工旅遊,需要用特休或請假方式,想問其他人所待的公司,員工旅遊也是這樣嗎?
在104人力銀行上刊登徵才廣告的公司,若有提供員工旅遊,必然會將這項福利清楚標示出來,以吸引求職者的目光。最為員工福利著想的公司,除了提供員工旅遊全額補助金外,甚至提供自創的福利假(員工帶薪快樂出遊假)。當然,也有公司僅提供員工旅遊全部或部分補助金,但出遊日(若是上班日)須以自己的特別休假或補休假扣抵。
不過,雇主需要留意的是,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也就是勞工享有特別休假的排定權,除非雇主有合於本條項但書所稱的二種例外情形,得經雙方協商調整勞工原已排定的特別休假期日。因此,雇主如片面要求參加員工旅遊者(若是上班日)必須以特別休假為之,形同雇主自行為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將有觸法之虞。
建議雇主宜於勞動契約或員工薪酬福利管理辦法中揭示公司對於員工旅遊的補助措施項目及假勤處理方式,俾使員工得事先清楚知悉,由願意參加員工旅遊者自行選擇以自己的何種假別提出申請為妥。
此外,雇主也須留意,舉辦員工旅遊是屬於自由參與制?或強制參與制?若是前者,最簡單的作法是僅提供員工旅遊補助金,至於員工是否使用或不使用,公司並不介入。使用員工旅遊補助金者,若是出遊時間是上班日,則須自行選擇以自己的何種假別提出申請。此一自由參與制,對雇主另有一項好處,若員工出遊時遭遇意外事故,雇主無須承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7年6月28日(77)臺勞安三字第10704號函釋:勞工參加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之旅遊活動,於途中發生事故,如該項活動非雇主之命而參加者,不屬職業災害,可供參考。若是後者,因屬強制參與且雇主於旅遊日安排停工,員工自然免除服勞務義務,但雇主仍須給付工資,此可參照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常見問答:公司主辦強制參加性質員工旅遊,旅遊日為一般上班日,是否給付工資?員工旅遊若屬強制參加性質,則仍應給付當日工資,惟因員工旅遊不同於一般勞務給付情況,其工資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而且,雇主還有承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潛在風險性。
雇主真是難為了!選擇前者自由參與制,員工旅遊淪為金錢補助性質,固然降低了若干法律風險,但也喪失公司全員(包括家屬)凝聚團結向心力的機會;選擇後者強制參與制,雇主又須承擔可能的法律風險,一切端看雇主智慧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