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為了維持出勤紀律,避免勞工上班遲到,常會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假勤管理辦法)約定或規定遲到者不給工資。勞工上班遲到,因其未依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履行勞務給付義務,雇主可不發給該遲到時間內的工資,並無問題。會有爭議的是,雇主怎麼扣?
雇主需要正確認識遲到扣薪的計算方式如下:
一、時薪制勞工:時薪÷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二、月薪制勞工:月薪÷30日÷8小時÷60分鐘×當月實際遲到分鐘=當月應扣工資
雇主如因勞工上班遲到溢扣勞工工資,經勞檢認定屬實者,雇主將會面對以下不利處分:
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規定。」
二、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業界常見雇主溢扣勞工工資的違章行為如下(如有,請儘早改善):
一、 勞工遲到視同事假,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扣薪。
二、 勞工遲到1分鐘扣工資5元。
三、 勞工遲到逾15分鐘,每逾1分鐘扣10元。
四、 勞工遲到5分鐘,扣款1,100元。
五、 勞工遲到超過10分鐘,以半小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