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541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四、本次修正考量企業反映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以下簡稱IFRS 18)至少須有1年以上之內部作業調整時間,且因117年度財務報告須揭露116年比較期間資訊,爰企業需於115年底完成財務資訊系統之調整,以利編製116年比較期間資訊;另前已對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進行問卷調查,並依問卷調查結果於114年9月25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將於117年接軌IFRS 18,已進行充分意見徵詢,爰為利企業有較充裕時間進行相關調整,擬縮短本案預告時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3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85號。
(三)聯絡人:陳稽核。
(四)電話:(02)2774-7303。
(五)傳真:(02)8773-4152。
(六)電子郵件:kic@sf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