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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相關法規、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人事管理、人事行政、人力資源法令、勞動法令

Gavin老師(小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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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3

於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 不得由職業工會參加就業保險

注意就業保險法第5條,受僱勞工才是就業保險法的適用對象(被保險人)。
職業工會會員與職業工會之間沒有僱傭關係,因此無法由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又職業工會會員如為自營作業者,因其身分非屬受僱勞工,不能參加就業保險。
又如果是無一定雇主的勞工,其勞工保險可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但其於受僱期間如符合就業保險適用對象的規定,則應由雇主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法
第 5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同理,職業訓練機構與其所屬受訓學員之間也沒有僱傭關係,所以在職業訓練機構參加勞保的受訓學員,不是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不能由職業訓練機構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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