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習

蘇宏文 知識長

集團法務長

2023/10/12

餐飲業系列-兼職員工常代班致每月薪資總額變動大,該如何投保?

有餐飲業老闆問:兼職員工常臨時請假,而由其他兼職員工幫忙代班,致使常代班的兼職員工,其月薪資總額每月不同,有時差異頗大,雇主該如何正確為其投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另請參照就業保險法第40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14條第1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有關兼職員工月收入不固定一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常見問答集,對此說明如下:
問題:我們公司的員工每月薪資都不固定,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調整呢?
答覆: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等級申報。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勞工保險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動保險局。
值得雇主留意的是,勞工保險局對於收入不固定者的申報調整時機,另補充說明如下:
投保單位可視業務需要及員工月薪資總額異動情況,至少每隔半年(每年2月及8月)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調整,但被保險人薪資如有變動,亦可隨時申報調整,並非投保薪資之調整僅能在每年2月及8月申報。投保單位如為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例如每年2月、5月、8月、11月底前依最近3個月月收入平均計算)申報調整,均屬適法。
此外,對於兼職新進員工月收入的申報,勞動部106年7月24日勞動保2字第1060140323號函釋可供參照:
一、有關部分工時之新進勞工,如勞資雙方已約定固定時薪且預排出勤時數者,基於保障勞工權益及兼顧投保單位申報投保薪資作業之便利性,經參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及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18日勞保2字第1020140556號函示之精神,投保單位應以排定相同或相近出勤時數之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據以申報該新進員工之月投保薪資。
二、另勞工到職當月未足月致實領薪資報酬較低者,其性質與前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所稱「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之收入平均為準」之情形有別。為增進渠等權益,該到職當月之薪資不宜併入最近3個月之收入平均申報月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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