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雇主受到景氣因素衝擊,確不得已須實施勞工無薪休假時,須遵守勞動部函頒「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參看前文連結內容),其中,雇主應留意以下三點:
一、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後簽訂書面協議(如附件範例),並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減少工時及工資的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的必要,則應重新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
三、對月薪制的全時勞工,每月給薪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26,400元)。
雇主如違法對勞工實施無薪休假,將會面對以下法律風險:
一、勞工得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法定事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無薪休假期間短少工資、特休或補休未休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訴求。
二、雇主經勞動檢查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以雇主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或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裁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